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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印度
1.10.5 第五节 法 院
第五节 法 院

印度在联邦设最高法院,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设高等法院,县及县以下设县法院和从属法院,以此构成印度的司法体系,行使司法权。

一、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印度最高司法机关,其主要职权包括:(1)指导和监督高等法院、县法院和其他从属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宣布的法律对印度境内的所有法院都具有约束力;(2)对印度联邦政府与各邦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3)审查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决议和命令,对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4)高等法院对民事、刑事和其他诉讼案件做出判决后,被告就此判决提出的上诉由最高法院进行终审判决;(5)解释宪法和法律;(6)作为总统的法律顾问向总统提供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的服务。

最高法院由一名印度首席法官和不超过17人的法官组成,他们均由总统任命。按惯例,总统应任命最高法院中资历最深的法官担任首席法官。1971年和1973年,总统在英·甘地内阁影响下两次打破惯例,任命与联邦政府亲近的资历较浅的法官为首席法官,曾引起印度司法界的普遍不满。

根据宪法规定,只有三种人有资格被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1)在高等法院连续任职两届或任职5年以上的法官;(2)在高等法院或同级法院连续任职两届或任职10年以上的检察官;(3)总统认为杰出的法学家。按照惯例,总统任命一名法官前,应与印度首席法官协商,如果总统认为有必要,还可同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协商。当印度首席法官职位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总统可指定另1名最高法院法官代理其职责。如果最高法院在开庭期间法官法定人数不足,在征得总统同意并与有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协商后,印度法官可以指定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为最高法院的候补法官,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他以特别法官的身份参加开庭。

法院根据法官表决的简单多数对纠纷和案件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如果最高法院法官行为失检或无力胜任,在国会任何一院以出席和投票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议后,总统可撤销其法官职务。

二、高等法院

印度宪法规定每邦应设高等法院,但实际上一些小的邦和中央直辖区是共有一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法官人数由总统根据需要随时决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由总统在与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邦长协商后任命,其他法官也由总统在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邦长协商之后任命。印度境内的两种公民具有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1)在印度境内从事司法工作10年以上者;(2)在高等法院或同级法院担任检察官10年以上或两届以上者。该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2岁。当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因故不能履行职能时,由总统指定该院的另一名法官代理。

高等法院为实施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出于别的目的,有权向辖区内的任何个人、机关乃至政府发布指示和命令,但这种权力不能损害宪法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高等法院对其辖区内的所有法院和法庭的司法工作享有监管权,有权要求它们呈交报告。为了使它们在履行职能时行为规范化,有权为它们制定和发布一般准则和方式。在涉及宪法解释这类重大问题时,高等法院有权对下属法院的处理作出指示,如有必要则由下属法院移交高等法院,由高等法院直接作出处理或裁决。

三、县法院和从属法院

高等法院之下设县法院和各种从属法院。县法院法官的任命、调动和提升由邦长在与高等法院协商后决定,只有从事司法工作7年以上并经高等法院推荐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县法院下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县法官主持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则由地区行政长官主持。县法院和其他从属法院,受高等法院的监督和控制,其司法、行政和人事变动,以及地区行政长官行使司法职能时,必须接受高等法院的领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