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 会
国会是联邦立法机构,由总统和联邦议会两院组成。两院的上院即联邦院,下院即人民院。不论上院下院,至少每隔半年必须举行一次会议。
一、联邦院
联邦院议员最多不超过250名,按宪法规定,其中12名由总统指定在文学、科学、艺术及社会服务方面具备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杰出人士担任,其余为各邦和中央直辖区选出的议员(也称代表)。联邦院选举是间接选举。各邦在联邦院中的议员,由各邦立法院议员按比例代表制(即按人口多少分配议员名额)以单一可转移选举(选举人在选票上注明,无人以绝对多数当选时他这一票转投某人)的方法选出,各中央直辖区的联邦院议员按国会的法律规定挑选而出。联邦院议员必须是30岁以上的印度公民,此外国会还通过法律对议员必须具备的其他资格做出了规定。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对该院三分之一的议员进行改选。联邦院是常设机构,不得解散。
联邦院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由印度副总统担任,其主要职权是:维持该院秩序、安排会议程序;监督和处理该院事务、任命该院所属委员会部分成员。主席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有权投关键性的一票。副总统如果代理总统职务,则辞去联邦院主席职务。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主席暂时代理。
二、人民院
人民院议员不超过552名,其中530名代表各邦、20名代表各中央直辖区,如果总统认为人民院中缺乏足以代表英裔印度人利益的议员,总统有权任命不超过两名的英裔印度人为该院议员。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按比例代表制分配给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名额,各邦和中央直辖区也因此被划分为若干选举区。根据1976年第42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在2000年以前,1971年人口普查结果是分配议席名额和划分选区的依据。人民院议员必须是25岁以上的印度公民。
人民院每届任期5年,但总统有权提前解散人民院,迄今已有三届人民院(第四、第六和第九届)被总统提前解散。在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期间,人民院可根据法律延长任期,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年。1975年宣布紧急状态后,第五届人民院曾通过法律两次延长任期。取消紧急状态后,延长的人民院必须在半年内解散。
人民院设议长、副议长各一名,从该院议员中选举产生。议长、副议长的职权和表决方式与联邦院主席、副主席基本相同。但人民院议长有权决定哪一项议案为财政议案,这一权力是联邦院主席没有的。由于执政党控制着人民院多数席位,所以,议长一般由执政党议员担任。议长的地位和作用非同小可,印度前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的话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议长代表人民院,是其尊严和自由的象征。由于人民院代表了这个国家……议长就成为这个国家尊严和自由的象征。”要罢免议长,必须在人民院以多数票通过决议。
三、国会的职责和权限
国会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有立法权(包括修改宪法权)、财政权和监督行政权等。
在立法权方面,联邦的一切立法须经议会通过总统才有权签署和颁布。关于修改宪法,宪法第368条规定:修改宪法,须在国会任何一院中提出法案,并获得该院过半数议员以及出席和投票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案通过并经总统签署后,宪法修改生效。
在财政权方面,政府和国家公用事业的财政预算和拨款、征收新税、免征旧税或变动税率税种,必须经国会批准。
国会有权监督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须经国会批准,政府各部部长和其他联邦行政官员有责任就重大问题向国会报告并回答议员的质询。国会有权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以迫使政府辞职。只要人民院中有50名议员同意,就可在该院提出对政府不信任的动议,如果此项动议在该院获过半数通过,总理及其内阁必须辞职。
国会还有权按宪法规定的程序弹劾总统、副总统,罢免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首席选举委员、总检察长、检察长、审计长,国会还有权选举警察总监。
在紧急状态时期,国会有权代理邦立法机构行使职权。
人民院的职能和权限远大于联邦院。部长会议对人民院集体负责。人民院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也不必征求联邦院同意,联邦院无权提出对政府不信任案。涉及财政议案时联邦院的作用更有限。人民院议长有权决定哪些议案属财政议案。财政议案在人民院获得通过后送交联邦院审议,联邦院提出修改意见后,人民院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意见。人民院通过的财政议案被联邦院否决后,如果人民院再次以简单多数通过,便可送交总统签署从而使联邦院的否决无效。如果两院就某一议案发生意见分歧时,按宪法规定,由总统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由表决的简单多数决定该议案的命运。由于联邦院议员总数不及人民院一半,这样的表决方式对联邦院非常不利。
四、国会各委员会
由于国会的工作繁多、涉及面广,印度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国会设立了众多下属委员会以分担国会的大量工作。国会委员会大体分为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类。
在常设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三个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联邦院)、公共账目委员会(联邦院)和公营企业和事业委员会(人民院)。此外,还按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设立了众多委员会和上下两院的联合委员会,其中较重要的有:(1)负责询问、调查的委员会,如请愿委员会、特权委员会;(2)负责审阅、检查的委员会,如政府保证委员会、附属立法委员会;(3)负责有关议会日常事务的委员会,如:事务咨询委员会、私人议案委员会、人民院议员缺席委员会;(4)有关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待遇的委员会——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福利委员会,甚至为处理有关国会图书馆的问题,也设立了由两院议员组成的图书馆委员会。
特别委员会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成立负责研究、调查特定事项或问题的委员会,如五年计划起草委员会;另一类是对特殊议案进行审议的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