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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印度
1.10.1 第一节 宪 法
第一节 宪 法

一、印度共和国宪法的产生

印度独立前,英国为维护在印度的殖民统治,曾先后颁布《印度管理法》(1773年)和《印度政府组织法》(1919年),1935年英国议会又通过新的《印度政府组织法》。1939年9月,为动员印度人民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英国被迫同意印度在战争结束后成为英国的自治领。随着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日益高涨,英国殖民政府于1946年3月同意在印度成立制宪会议,选举制宪会议代表,为印度的独立做准备。制宪会议代表的选举于同年7月在省议会(共计11个省)中开始举行,结果选出292名代表,另有93名代表由各土邦王公指定。1946年12月9日,制宪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新德里举行,拉金德拉·普拉沙德当选制宪会议主席。印度国大党在制宪会议中占绝对优势,385名代表中有208名是国大党人。在国大党的支配下,制宪会议的制宪目的从制定自治领宪法转变成制定国民政府宪法。1947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制宪会议通过了《目标决议》,明确宣布印度将成为“主权共和国”。1947年8月15日印巴分治,制宪会议代表因穆斯林代表的退出而减少到298名,国大党因此完全控制了制宪会议。同年8月29日,制宪会议任命以B.R.安倍德卡尔博士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48年2月21日,该委员会向制宪会议提交了宪法草案(包括315个条款和8个附表)。经过长时间讨论和反复修改,1949年11月26日,印度宪法在制宪会议中获得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宣告成立时,印度宪法正式生效。

二、印度宪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印度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1935年的《印度政府组织法》、英国为加拿大制定的1867年《北美法案》和1900年的《澳大利亚宪法》。印度宪法的很多条文内容与这三部宪法有相同和相似之处。该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第五部分确定了“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自1951年以来,印度国会经常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印度宪法不断地进行修改和补充。到1989年为止,已通过61次宪法修正案。

印度宪法共分18个部分,主要包括序言、联邦和联邦领土、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基本义务、政体、邦、中央直辖区、表列地区和部落地区、联邦与各邦之间的关系、对某些阶层的特别待遇、紧急状态等项内容。

根据宪法规定:印度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和民主的共和国;印度为联邦制国家,由25个邦和7个中央直辖区组成;印度实行议会民主制;印度总统是国家元首,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协助总统并向总统提供建议,总统根据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或授权从属官员行使行政权力;国会行使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属于以最高法院为主的联邦司法机构。

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虽然不具备法院审判的强制性,但它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指南。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国家应尽可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并从法律、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来指导国民的生活,国家和邦在制定政策时,要使一切公民得到充分的生活资料,使社会物质资源的占有权和控制权的分配对公众利益最为有利,现行的经济制度决不应使财富和生产资料过于集中而损害公众利益。

印度宪法专门列出予以特别优待的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并禁止对他们的歧视和剥削。

印度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宣布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宪法中关于联邦和基本权利的条款中止生效,联邦政府的权力此时不受这些条款约束。当总统认为某一邦政府不能履行其职能时,总统有权解散该邦政府并把该邦置于联邦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

至于宪法中关于公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的条文内容,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大同小异。

关于宪法的修改,印度宪法第368条规定:修改宪法,必须在国会两院中任何一院提出议案,并获得该院议员总数过半数以及出席和投票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议案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宪法修改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