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中西方国有企业界定
3.2.1.1 国有企业
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3.2.1.2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惟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盈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盈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国有企业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惟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像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像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尽管在一般意义上对国有企业论述清晰明确,但在世界各国特别是东西方,同样是国有企业,由于文化差异和企业发展历史差异,认识和确定仍然存在很多差异。
在西欧各国,被人们习惯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分别隶属于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谁投资谁所有,并不都直接隶属于国家,因此西欧国家不笼统称其为国有企业,较为普遍称为公有企业(public-owned enterprises)。在美国,一般是根据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明确所谓国有企业的性质,除财产所有关系外,更注重企业是否为政府所控制及这种控制的程度。美国将国有企业、公用事业机构或国有民营、私有公助企业一般视为政府公司(government-owned companies)。
在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实行国家所有、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无论是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国有企业,中央政府是其所有者的最高代表。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变化,中国许多国有企业已改制或转型甚至私有化,但中国现阶段经济主体仍然以国有企业为大。由于中国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创新精神,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沦为世界制造工厂及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生产地,这大大形成对国内各类企业的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国民族品牌的发展。
本节所称国有企业包括西欧的公有企业、美国的政府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比较一般定义的国有企业,我们从上述中西方对国有企业的隶属和界定中也十分浓重地显现了文化差异的影响。西方的法制文化使国企界定分明,而中国的人和文化使万企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