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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
1.8.1.2 第二节 论赋税

第二章 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一国的收入不仅用于保卫国家、维持主权的尊严,而且还要用于维持所有其他的政府开支,国家的宪法并未为这些政府开支提供任何专用经费。用于以上用途的国家收入的可能来源:第一,只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某些基金,这些基金和人民收入毫无关系;第二,人民的收入。


所有收入的来源;(1)属于君主的财产;(2)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只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

那些只属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源泉,要么由各种资本构成,要么由土地构成。


君主的财产,要么是资本,要么是土地。


一国之君和其他资本所有者一样,通过使用资本或者出借资本获得收入。他的收入在前一种情况下属于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属于利息。


从资本中获得的收入,要么是利润,要么是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主要是利润,它主要来源于畜群的奶和畜群的繁殖。酋长们自己监督畜群的管理,同时他本人是其部落畜牧者的头领。然而,只是在最初和最原始的政治组织里,利润才是君主国家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


鞑靼和阿拉伯酋长从畜群中获得利润。


一些小型共和国的收入中的大部分,有时来源于经营商业项目的利润。据说,汉堡共和国的大部分公共收入,来源于国营的酒窖和药房。一国君主能有闲工夫经营酒或者药品的买卖,这个国家不可能很大。国有银行的利润,可能是相对大一点国家的一种收入来源。不仅汉堡是这样,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也都是这样。一些人认为,即便是像大不列颠这样庞大的帝国也不可小视此类收入。考虑到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一般为百分之五点五,资本总额为一千零七十八万英镑,据说,在支付管理费用之后,每年的净利润达五十九万二千九百英镑。假设政府可以以百分之三的利息借得资本,当它亲自管理银行时,每年可以挣得净利润二十六万九千五百英镑。经验表明,威尼斯、阿姆斯特丹的政府管理有序,头脑清晰,开支节俭,他们极其适当地经营着国家的商业活动。但是,像英格兰这样的政府,且不论其德行如何,从未以经济运行良好而著称。这些国家在和平时期时常表现得像君主国家惯常的那样,漫不经心,不思进取,造成大量的浪费;而在战争时期又时常表现得像民主国家惯常的那样,毫无算计地浪费。这样的国家能否管理好商业项目,至少值得怀疑。


汉堡则从经营酒窖、药房中获得利润,而许多国家从经营银行和邮局中获得利润。


邮递货物本来就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政府垫付资金修建各处邮局,购买或租赁必要的马匹车辆,从运输的货物邮费中得到大笔利润作为报酬。我相信,邮递业务可能是唯一一个所有政府都管理成功的商业项目。政府为此垫付的资本的数目并不可观,没有任何商业秘密,资本的回报不仅可靠而且迅速。

然而,王公贵族常常忙于经营其他商业活动,就像私人一样,他们时常为改善其经济状况不惜在普通商业部门冒险。然而,他们极少成功。王室管理的财产数量巨大,这导致其难以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君主的代理人总是认为其主人的财富是无限的,他们不在乎购买商品的价格,不在乎出售货物的价格,不在乎商品的运输成本。这些代理人时常依靠主人的巨额财富生活,挥霍无度,有时不仅挥霍主人的财富,还通过天衣无缝的方法伪造账目,将主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据马基雅维里说,美第奇家族洛伦佐的代理人,就是这样经营他的商业项目的,而他并不是一个平庸的君主。代理人的挥霍无度,使得佛罗伦萨共和国几度陷入债务危机,被迫偿还债务。后来,他发现放弃其家庭最初拥有的商业项目还更简单些。他在后半生只将剩余财产和由他处置的国家收入,用在那些与其地位更加匹配的事业和花费上。


但是,一般而言,君主经商都不成功。


没有哪两种性格像商人和君主的那样相互矛盾。如果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精神使得他们成为差劲的统治者,那么统治者的品质同样使得他们成为差劲的商人。当他们仅仅是商人的时候,他们可以成功经营其商业,可以从其商业利润中向股东支付相当不错的分红。自从他们成为统治者以来,虽然据说最初拥有超过三百万英镑的收入,仍然不得不乞求政府给予特别照顾以免立即破产。在前一种状态下,印度的雇员把自己看成商人的伙计,而在当前状态下,那些雇员觉得自己是君主的臣子。


商人和君主的个性是相互矛盾的。


一国不仅从资本利润中获得收入,有时还从货币利息中得到部分公共收入。如果国家积累了一笔财富,它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借给他国,或者借给本国的子民。


财富可以出借给国民或者外国。


伯尔尼州将它的部分财产出借给外国,从中获得了大笔收入。其方法是将钱财投入到欧洲各债务国的公共基金中,主要投入法国和英格兰的公共基金。这些收入的可靠性,首先依赖于资金所投入的基金的安全性,或者说管理基金的政府的良好信誉;其次依赖于和债务国之间长期和平相处的可能性。战争爆发时,作为债务国的一方,首先采取的敌对行为恐怕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共基金。据我所知,借钱给外国政府的政策是伯尔尼州特有的。


伯尔尼将财富出借给外国,


汉堡市建立了一种国营当铺,它以百分之六的贷款利息向典当货物的国民借出款项。这个当铺,或者叫放债者,为国家提供的收入据说有十五万克朗,按每克朗合四先令六便士,约合三万三千七百五十英镑。


汉堡建有一家当铺,


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没有任何财富积累,它创造了一种特殊的出借方式,实际上并不是借钱,而是出借等同于货币的东西给它的子民。它向私人提供一种十五年到期偿还的纸质证券,并收取利息。这个证券以土地作担保,从而获得了土地的双倍价值量,在到期之前,这种纸证券像银行券一样可以在人们之间自由流通,并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居民之间的法定支付手段。这个节俭而有序的政府全年正常支出大约为四千五百英镑。通过这种方法,宾夕法尼亚州筹得相当数量的收入,大大有助于其年开支的支付。不过,这类方法的实施效果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除了金银货币之外,人们对其他交易媒介的需求量,或者说,人们对必须输出金银才能交换的国外可消费品的需求量;第二,采用这种方法的政府是否信誉良好;第三,这种方法的适度运用,即全部纸质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在没有纸质证券的情况下流通中所需要的金银货币的价值。同样的方法在不同的条件下被其他几个美洲殖民地所采用,但是,由于不适当的运用,大部分采取这种方法的政府从中得到的便利不抵其产生的混乱。


宾夕法尼亚以土地为担保,出借纸币。


然而,资本和信用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不是稳定而持久的收入,从而不适合作为最保险的重要基金来源。只有稳定而持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和尊严。没有一个脱离游牧状态的大国,是从资本和信用中获取大部分公共收入的。


从以上来源中不能获取大笔的收入。


土地作为基金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国有土地的租金是脱离游牧状态的大国主要的公共收入来源。长期以来,古代希腊共和国和意大利从土地产品和租金中获取大部分政府必要开支的资金。而古代欧洲君主的大部分收入也都来自于王室土地的租金。


从土地中得到的收入更加重要,


在近代,发动战争或备战是占据所有大国必要开支大部分的两项支出。然而,在古代希腊共和国和意大利却不是这样,那里的每个城市公民都是士兵,他们自己承担服役期间或为服役做准备的费用。因此,以上两种情况不会为这些国家增加大量的支出。一个适度的地产资金很可能足以支付政府所有其他必要的开支。


尤其是像古代希腊和意大利那样,战争耗费较少的时候,


在古代欧洲封建国家,当时的风俗习惯足以促使大部分民众时刻为战争做准备。一旦参战,根据其封建租约,他们或者自己承担战争费用,或者由直属的领主资助战争费用,总之不会增加君主的开支。政府的其他开支,也是政府的最大开支部分,是非常有限的。事实表明,司法行政一项不仅不是政府支出,甚至是一项收入的来源。在收获前三天和后三天,农民必须提供其劳动,修建国内贸易所需的桥梁、公路和其他公共设施,有了这些劳动,基本也就足够了。因此,古代君主的基本开支似乎只是维持自己家族和宫廷的费用。君主宫廷的官吏即国家的高官,财务大臣的工作是为君主收取租金,王室事务长和宫务大臣的任务是管理君主家庭开支,王室的军队由王室警察和将帅分别管理。君主的住所都建成城堡的样式,城堡无疑是君主所拥有的要塞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些住所和城堡的守卫者,同时又是某类军事总督,他们似乎是在和平时期唯一需要出资维持的军事人员。在这些条件下,一个大规模地产的租金在正常年景下可以很好地应付政府所有必要的开支。


或者是封建社会,所有的支出都很少的时候。


欧洲大部分先进君主国家的现状却是,即便所有的土地都管理得如同它们属于同一个主人一样,国家所有土地的租金可能也达不到和平时期对人民征收的税收的平均数量。例如,大不列颠的一般税收,支付当年的必要开支,加上政府债券的利息及清偿公债中的一部分,总量大约每年一千万英镑。然而,土地税依照每镑四先令征收,一年总共不到二百万英镑。然而,此等对土地征收的税收正如它的名称,预计包括所有土地地租的五分之一、所有房屋租金的五分之一、所有大不列颠的资本利息的五分之一,其中要扣除借给政府的资本利息,扣除用于土地耕作的农业资本的利息。土地税中相当大的部分,来源于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例如,按照每镑四先令征收,伦敦城的土地税总额为十二万三千三百九十九英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城的土地税总额为六万三千零九十二英镑一先令五便士,白厅和圣詹姆斯两座宫殿的土地税总额为三万零七百五十四英镑六先令三便士。土地税的一定部分都是按相同的方法从王国其他城市征收来的,其中的大部分来源于房屋租金、商业资本或借贷资本的利息。据此估算,大不列颠从所有土地租金、房屋租金、资本利息(扣除借给政府及用于土地耕作的资本利息)中得到的税收总额每年不会超过一千万英镑。这个数量只是政府在和平时期向人民征收的平均税赋水平而已。此等土地税的估计值是整个大不列颠的平均值,毫无疑问,它低于实际值,尽管据说某些郡的估计值和实际值非常接近。许多人估计,除去房屋租金和资本利息之外,仅土地租金这一项,总值就有二千万英镑。这是一个非常随意的估计。我以为,二千万英镑这个数值大于实际值和小于实际值的可能性一样大。但是,假设在当前的耕作状态下,大不列颠所有的土地租金尚不足二千万英镑一年,那么如果所有的土地隶属于同一个人,而且置于其代办人、代理人漫不经心、挥霍无度和专制独断的管理之下,土地租金很可能还不到二千万英镑的一半甚至四分之一。现在,大不列颠王室所有的土地租金,可能还不到这些土地如果为私人所有时所能提供数量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拥有的土地数量更大,其管理很可能更加糟糕。


当前,国家所有的土地租金不足以支付日常开支,而且,如果所有的土地以挥霍的方式管理的话,地租将会进一步减少,


大部分居民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不是和地租成比例,而是和土地的产出成比例。每个国家每年全部的土地年产量,除去留作种子的部分,或者用于大部分居民的年消费,或者用于换取其他消费品。所有阻止土地产量增加到它原本应当增加到的程度的因素,都将减少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而且减少的幅度大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减少幅度。在大不列颠各地,土地产品中归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部分,很少超过全部土地产量的三分之一。如果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每年提供一千万英镑的地租,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每年提供二千万英镑地租,假设在两种情况下地租都占总产品的三分之一。地主收入在一种情况下只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减少一千万英镑,而大部分人民的收入在除去必要的种子之外,在一种情况下将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减少三千万英镑。产品总量在扣除种子后减少了三千万英镑,人口也会按照剩余产品在不同阶级中分配后各阶级的生活和消费标准所能维持的数量减少。


而人民收入会减少得更多。


尽管当前欧洲没有哪个文明国家从土地地租中获得大部分公共收入,但是,在欧洲的各大君主国,王室依然占有大量土地。它们大多数是林地,有时那些林地绵延数英里而找不到一棵树木。无论就生产还是人口而言,都是一国纯粹的浪费和损失。在欧洲各大君主国,出售王室土地可以得到一大笔金钱,这笔金钱如果用于偿还国债、收回抵押品,能够为王室提供比这些土地所能提供的多得多的收入。在那些土地经过改良且耕作精细的国家,土地出售时能够轻而易举产生丰厚地租,土地售价通常以三十年的地租为准。而那些没有改良、没有精耕细作的王室土地,通常产生的地租很少,其售价可望等于四十年、甚至六十年的地租。出售土地后,王室可以即刻享受用如此高价赎回的国债抵押品。而在数年之内,王室还可能享受到其他收入。因为王室土地一旦转为私产,在数年之内,就可能得到改良和精耕细作。产量的增加可以增加人民的收入和消费量,进而增加国家的人口。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王室从关税和国产税中得到的收入必然也会增加。


出售王室土地,既有利于君主,也有利于人民。


任何文明的君主国家,其王室从土地中得到的收入,看似对个人毫无损害,实则对社会造成极大损失,甚至大于王室从中得到的享受。无论如何,用其他等值的王室收入替代土地收入对社会是有利的,而将土地分给个人恐怕比将其置于公共管辖的范畴要好得多。


王室从土地中获得收入对人民的损害最大。


在一个大的文明君主国家,用于休闲或者观赏的土地,公园、花园、散步的步道,这些处处被看作消费项目而非收入来源的场所,似乎应当是唯一归属王室所有的土地。


公用的公园等是应当属于君主的唯一土地。


因此,公共资本和公共土地,这两大属于君主或国家的特定收入来源,都不适合也不足以充当各文明大国必要开支的基金。显而易见,国家开支的大部分应当由各种税收收入来支付。人民群众应当贡献私人收入的一部分以弥补君主或国家公共收入的不足。


君主大部分支出必须通过征收税赋来支付。


第二节 论赋税

如本书第一篇所述,私人收入最终来源于以下三者:地租、利润和工资。所有的税赋最后要么出自于这三种收入之一,要么不加区别地由三种收入共同承担。我将尽力解释以下各点:第一,地租税;第二,利润税;第三,工资税;第四,三种私人收入的统一税。对这四种不同税收的单独考察,将本章的第二部分分为四个主题,其中三个主题进一步细分为其他几个子题目。从以下观点中你会发现,许多税收最终竟然不是来自于原来的税源。


人们计划对租金、利润和工资这三种收入来源中的一种或全部征收。


在讨论单个税种之前,必须事先提出对所有税种都适用的四条征税的一般原则。


税收一般应当依据四条原则征收。


1.一国所有国民都必须为支持政府缴纳税收,缴纳的数额尽可能与其个人能力成比例,即与个人在国家的保护之下所能享用的收入成比例。一个大国的政府为个人支付的费用,就像一个大地产的联合租赁者们的管理费用,他们有义务按照个人从地产中获得的利益份额分担这些费用。尊重还是忽视这项一般原则,体现了税赋是否是公平的。必须注意,各项税收如果最终仅落到以上三种收入来源中的一种上,而其他两种不受影响,那么这种税赋就是不公平的。我在下面对各类税收的考察中不再进一步关注这种不公平,而是大量地将注意力放在另一种不公平上,即有些特定税种仅落在特定私人收入上,并且影响着私人收入的大小。


(1)税收公平原则,


2.国民应纳税赋应当是确定的,不能随意变动。纳税时间、纳税方式、纳税数额,都应当让纳税人和其他人清楚明了。否则,每一个纳税人多少会受税务官左右,从而这些税务官得以任意加重赋税,或者以加重赋税为恐吓手段强行勒索赠品或贿赂。税收不确定导致原本就不讨人喜欢的税收官既专横又腐化,而他们原先并不是这样的。确定个人应当缴纳什么作为税赋如此重要,从各国经验来看,我相信,税收上微小的不确定性比其他严重的不公平危害更大。


(2)税收确定原则,


3.征税应当以便利纳税人完税为原则选择纳税的时间或方式。地租和房租税,应当在正常缴纳租金的同一时间征收,这样在时间上就便利了纳税人,他在这个时候最有能力支付税收。对奢侈性的消费品征税,最终都由消费者承担,而且往往采用对其非常便利的方式。他有需要购买这些奢侈品的时候,逐笔纳税。由于他是否购买商品全凭个人喜好,拥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如果缴纳这类税收感到任何不便,就是他自己的问题了。


(3)便利纳税原则,


4.一切赋税的征收应当设计得使得人们实际支付的数额和最后缴纳到国库中的数额相比超出的部分尽可能少。下面四种情况使得人们实际支付的税收数额,远远大于最后缴纳到国库中的数额。第一,征税需要大量的税收官员,他们的工资可能就要消耗大量的税收,况且其强行勒索的贿赂进一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第二,征税可能会抑制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妨碍他们发展那些可以供养和雇用大量人口的行业。因为,强制税收会减少甚至完全消耗掉原本可以轻而易举地供养和雇用大量人口的基金。第三,对于那些企图逃税的人处以没收财产或者其他的处罚措施,时常致使个人倾家荡产,这些被罚没的资本本该使社会受益,但却因此消失不见。不当的税赋实乃逃税的诱因,而惩罚逃税的力度又因为逃税倾向增强而加大。和一般公正原则背道而驰,这样的法律首先诱使人们逃税,然后又严惩因此而逃税的人,并通常根据人们的逃税倾向加大而加强惩罚力度,而不去力图减缓人们的逃税倾向。第四,税收官员频繁的造访和令人厌烦的检查给人们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力。尽管这些困扰严格上说并不造成人们的任何损失,然而,大家更愿意从这种烦心事中彻底摆脱出来。以上四种情况中的种种将导致税收给人们带来的负担时常比为君主带来的好处要大很多。


(4)低成本征税原则,


上述四原则显然是公平且有效的,这已为各国政府多少注意到了。各国政府已经尽其所能设计公平的税收,同样,这些税赋的设计尽可能地在纳税时间和方式上便利纳税人,并且尽可能地不增加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下面我们将简短地评论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采取的一些主要税收方式,我们将发现,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没有获得同等的成效。


这些原则已经得到了所有国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