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本章导读:本章详细介绍了重商主义限制工业原材料、机械设备出口,鼓励原材料进口的各项政策法规。最后指出,所有这些政策法规都是为了工商业者,尤其是加工制造业者的利益服务的,却以国内消费者和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损失为代价。鲜明地表达了斯密反对重商主义,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立场。
尽管重商主义指出,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是一国致富的两大重要途径,但当我们考察一些特殊商品的时候,却往往对它们执行相反的政策,即奖励进口、限制出口。然而,重商主义却认为它们有相同的最终目标,即实现有利的贸易余额使国家致富。重商主义提倡限制工业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某些机械设备的出口,试图赋予我国工人以某种优势,使其能够在所有的外国市场上以最低的价格出售制造品。同样,重商主义者提倡限制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以保证其他价值更大的商品更多的出口。它鼓励工业原材料的进口,使得我们的工人可以以更低廉的成本加工工业品,以防止高价工业制成品的大量进口。至少在我国法律全书中,我没有发现鼓励机械设备进口的条例。当制造业发展到相当先进的程度时,机械设备本身也成为大量重要制造企业的生产对象。因此,任何鼓励进口机械设备的条例,都将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企业的利益。所以,往往不是鼓励而是禁止机械设备的进口。例如,根据爱德华四世三年的法令,羊毛梳具,除非从爱尔兰进口,或作为破船残骸或战利品,否则禁止进口。这条禁令在伊丽莎白女王三十九年被重申,此后一直执行,后来还被列为永久性禁令。
重商主义限制工业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出口,鼓励原材料进口,但不鼓励机械设备的进口。
鼓励工业原材料进口的方法,有时是免去应纳关税,有时是颁发奖金。
例如,从一些国家进口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棉花,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麻,进口大部分的染料,进口大部分生皮,从英属格陵兰渔场进口海豹皮,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铁和铁条,还有其他一些工业原材料,如果正常通关,即可免除全部关税。也许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益,胁迫立法机关设置了这些免税条例,以及其他大部分商业规则。然而,如果这些条例是公正合理的,符合国家的需要,并可以推广到其他所有的工业原材料,广大公众将是受益人。
多种原材料进口免征关税。
可是,我们一些大型制造业者出于他们的贪欲,在某些场合已经将这些免税条例,推广到了大大超出被视为他们的工业原材料的产品范围。根据乔治二世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进口一磅国外的黄麻纱线仅纳税一便士。而此前,帆布纱线每磅纳税六便士,所有法国和荷兰的纱线每磅纳税一先令,而所有云杉纱线或普鲁士纱线每一百磅纳税额为二镑十三先令四便士。即便如此,我们的制造业者对这次减税仍不满足。就在乔治二世二十九年的第十五号法令中,不仅给予每磅价格不超过十八便士的英格兰和爱尔兰麻布出口以奖励,甚至将此前的轻税也取消了。然而,在制造麻纱线的各种必要操作中使用的劳动,比后续生产麻布所需要的劳动多得多。且不说栽种亚麻和梳理亚麻使用的劳动,要保持一个织工持续不断地工作,也至少需要配备三到四个纺工,在制造麻布所需的全部劳动中,超过五分之四的劳动是用于制造麻纱线的。但是,我们的纺纱工人都是贫苦的老百姓,通常是散居在全国各地的无依无靠的妇女。我国大企业主的利润,都是从出售织工的成品而不是纺纱工人的产品中获取的。他们当然想让最后的制成品售价越高越好,而原材料的购买价格越低越好。通过胁迫立法机关立法奖励他们自己生产的麻布的出口,而对进口麻布征收高关税,以及完全禁止国内消费任何种类的法国麻布,这些大企业主就可以尽可能地以最高价格出售其制成品。通过鼓励外国麻纱线的进口,使其与本国生产的麻纱线竞争,他们可以尽可能地以最低价格购买贫苦纺工的产品。他们力图降低纺工和织工的工资水平。因此,他们力图提高制成品的价格,降低原材料的价格,都不是为着劳动工人的利益。我们的重商主义体系的基本原则所支持鼓励的产业,只是为了那些有钱有势的人的利益,而有利于穷人的产业时常被忽视和压制。
麻纱线是一项制造品,但是却免征进口税,因为纺工贫穷而不受保护,而织工的雇主往往有钱有势。
鼓励麻布出口的奖励和对进口国外麻纱线实施的免税政策,颁布时规定有效期为十五年,但此后却两次延期,其有效期到1786年6月24日国会会议结束时。
进口免税和出口麻布的奖励政策,都是暂时的法律条例。
给予进口工业原材料的奖励措施,基本上是限定于那些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商品。
进口原材料的奖励措施主要用于美洲产品,例如造船的原料,
这种奖励开始是在本世纪初承诺支付给从美洲进口的造船原料的。在奖励清单里,尤其强调奖励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还有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但是,进口每吨船桅用木材给予一英镑的奖励,以及每吨大麻给予六英镑的奖励,也被推广到从苏格兰进口的商品。这两种奖励都按照相同的比例没有任何变化地持续到有效期满。大麻奖励的有效期至1741年1月,而船桅用木材的奖励有效期至1781年6月24日国会会议结束。
而对柏油、松脂、松香油的进口奖励金额,在其存续期内数次变更。最初进口一吨柏油和松脂的奖励金是四英镑,松香油是三英镑。后来,四英镑的进口柏油奖励只限于某种特殊工艺制造的柏油,其他清洁的、品质良好的商用柏油的进口奖励金降至每吨二镑四先令。同样的,松脂的进口奖励金降至每吨一英镑,松香油的进口奖励金降至每吨一英镑十先令。
按照时间先后,第二项工业原材料的进口奖励政策由乔治二世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授予,规定奖励从英属殖民地进口蓝靛。如果英属殖民地的蓝靛价格是最好的法国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按照这条法令,每磅蓝靛的进口奖励是六便士。类似于其他的进口奖励措施,蓝靛的进口奖励也有有效期,此后数次延期,最终奖励金额降至每磅四便士,奖励有效期至1781年3月25日国会会议结束。
第三项工业原材料的进口奖励由乔治四世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授予(在此期间内,英国和美洲的关系时好时坏),规定奖励从英属殖民地进口大麻或生麻。这个奖励期限为二十一年,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在最初的七年里,奖励金额是每吨八英镑,第二个七年,每吨六英镑,第三个七年,每吨四英镑。这项奖励没有推广到苏格兰,因为那里的气候不适合生产这些产品(尽管那里有时种植亚麻,但是数量很少且质量低劣)。这项进口奖励如果推广到从苏格兰进口亚麻,那么将会极大地妨碍联合王国南部地区的亚麻生产。
殖民地的大麻或生麻,
第四项工业原材料的奖励由乔治三世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授予,规定奖励从美洲进口木材。这个奖励期限为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最初的三年,一百二十条上好的松板奖金为一英镑,而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英尺奖金十二先令。第二个三年,上好松板的奖金降至十五先令,其他方板奖金为八先令,第三个三年,上好松板奖金继续降至十先令,其他方板则为五先令。
美洲的木材,
第五项工业原材料的奖励由乔治三世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授予,规定奖励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丝。其有效期为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最初七年,每价值一百英镑的生丝进口奖金为二十五英镑,第二个七年,为二十英镑,第三个七年为十五英镑。由于养蚕缫丝需要大量人手,而美洲的劳动力价格又十分高昂,据我所知,即便是如此大额的进口奖励,所起的效果却微乎其微。
殖民地的生丝,
第六项奖励由乔治三世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授予,规定奖励从英属殖民地进口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其有效期为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头三年,进口规定数量的上述商品奖励金为六英镑,第二个三年,为四英镑,第三个三年,为二英镑。
殖民地的桶板,
这类法令的第七项也是最后一项由乔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授予,规定奖励从爱尔兰进口大麻。奖励方式同从美洲进口的大麻和生麻一样,有效期为二十一年,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同样,该条款分三期,每期实施七年,每一期执行的奖励标准等同于从美洲进口同种商品。然而,这个奖励不像从美洲进口商品那样扩展到生麻。否则的话,将会妨碍大不列颠生麻的种植。当这些奖励措施实施的时候,不列颠和爱尔兰的法律条款设置不若此前那样和美洲协调一致。但是我们期望,针对爱尔兰的优惠条款,和美洲所有的优惠条款相比,能够更加顺利地制定和实施。
爱尔兰的大麻。
那些我们给予奖励的来自美洲的进口商品,如果从他国进口,则要征收高关税。我们视美洲殖民地的利益与宗主国同等重要,它们的财富就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出到美洲的货币将会经由贸易差额全部回流,无论我们向美洲支付多少货币,我们都不会损失一个法新。从各方面看,它们和我们是一体的,在它们身上花钱等于增进我们自己的财富,且有利于本国人民。我以为,当前已没有必要为了揭露这种观念的愚昧再说些什么了,失败的经验已经将其愚昧暴露无遗。如果我们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个部分,这些奖励就可以理解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那么它们理应受到不向国内生产者发放奖励的非难,而非其他。
这些商品若从他国进口必须纳税,是因为我们视殖民地的利益与宗主国一致。
工业原材料的出口有时受到绝对禁令的限制,有时则受到高关税的抑制。
我们的呢绒制造业者们战胜了其他阶层的劳动者,成功地说服立法者接受了以下观点:民族的繁荣昌盛依赖于呢绒制造行业的成功和发展。他们不仅获得了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地位,即禁止从国外进口呢绒;而且还获得了另一项不利于本国牧羊人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地位,即禁止向国外出口活羊或羊毛。那些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收入的严苛法律,受到人们的抱怨是公正的。因为,这些法律就像是对那些还没有被宣布为犯罪的行为加以严惩,而实际上这些行为本该被认定为无罪。但是我敢说,在我们保证国家收入的法律中最严苛的法律,和我们的商人、制造者叫嚷着胁迫立法者制定的用以支持其荒谬的、压迫性的垄断地位的法律相比,都是温和宽大的。如同德拉科的法律一样,人们常说这些法律是用鲜血写就的。
用重罚限制羊毛和活羊的出口,
伊丽莎白女王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和公羊,初犯者没收所有商品,判一年监禁,并在某一赶集日于集市上砍断其左手,钉在集市上示众;再犯,即被判重罪,继而接受死刑。这条法律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绵羊在国外繁殖。查理二世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宣布,出口羊毛为重罪,违反者以重罪犯人处以刑罚,并没收其货物。
有时还要增加惩罚乃至死刑,
出于国家人道名誉的考虑,我们希望这些法律都不曾实施。然而,据我所知,第一条法令至今还没有明令废除,法学家霍金斯先生认为它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查理二世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的颁布,尽管没有直接撤销先前法律规定的强制处罚条款,然而实际上规定了新的惩罚方式以取代先前的法律。即,凡出口或试图出口一只羊,处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羊及其所有者对货船的所有权。第二条法令则直接由威廉三世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令取消。这条法令宣布:“查理二世十三年和十四年颁布的限制羊毛出口的法令,将羊毛出口定为重罪,由于刑罚过重,实际无法执行。因此,该法令规定该行为为重罪一节,现宣布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现在,出口一只羊处以二十先令的罚金,并没收羊和羊的所有者对货船的所有权,
然而,这条法令所规定的较为温和的刑罚,以及没有被这条法令明令撤销的先前强制执行的刑罚,依然十分严苛。除了没收所有货物之外,出口或企图出口羊毛的人,每磅羊毛处罚金三先令,罚金数额是羊毛自身价值的三到四倍。而且,任何触犯此法令的商人和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他人追索债务或要求清偿账目。既对其财产不加保护,又不问他是否有能力支付重罚,该法律力求使其倾家荡产。但是,大部分民众并没有像法律制定者那样道德败坏,因此,至今我没有听说过有人曾利用这条法令谋求私利。如果违法者在法庭判决后三个月内没能支付罚金,将被判以七年的流放,如果流放期未满而归,则很可能被施以重罪,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有知情不报的,将处以没收对货船和设施的所有权;船长和水手若有知情不报的,将处以没收全部商品和动产及三个月的监禁。后来,法律将船长三个月的监禁改为六个月。
出口羊毛处以每磅三先令的罚金,以及其他的惩罚。
为了防止羊毛出口,整个国内的羊毛贸易被置于非常苛刻琐碎的限制之下。不能用任何盒子、桶、匣、箱等包装物包装羊毛,只能用布匹或者皮革包装,而且在包装表面必须用不小于三英尺长的大字标注“羊毛”或者“毛线”,否则,不仅要没收全部货物和包装物,还要对货主或包装者处以每磅三先令的罚金。除了在日出之后到日落之前的这段时间,用马或马车运输羊毛,或在离海岸线五英里之内运输羊毛,都将面临被没收货物、马匹和马车的处罚。那些沿海的小邑,若有货值不超过十英镑的羊毛从那里出口,或经由那里出口,处罚金二十英镑;如果货值超过十英镑,在一年之内必须缴纳三倍于货物价值及货物费用的罚金。就像惩罚抢劫犯一样,对小邑居民中任何一个人的罚金,将由对其他居民的课税加以偿还。如果有人试图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将被处以五年监禁,任何人都可以举报。这些条例在全国通行。
但是,在肯特郡和苏塞克斯郡,限制条例更加繁琐。距离海岸线十英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羊毛后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最近的海关报告所剪的羊毛数量及存放羊毛的地点。一旦要转移羊毛,转移前,同样要书面报告转移的数量和重量,羊毛买主的姓名和住址,以及羊毛将要运往的地区。在以上两个郡,距海岸线十五英里以内的任何人除非向王国保证,所购羊毛不会在沿海十五英里以内出售给任何人,否则根本无法购买到羊毛。除非预先报告和作出保证,任何运往海边的羊毛一经发现立刻没收,并对违法者处以每英磅羊毛三先令的罚金。除非预先报告和作出保证,将羊毛存于距海边十五英里以内,一经发现立即查封没收。如果有人声称对查封商品拥有所有权,他必须向国库承诺,一旦败诉,除了接受其他惩罚之外,还要缴纳三倍的诉讼费用。
尤其是在肯特郡和苏塞克斯郡,
一旦这些限制强加于国内贸易,我们相信,沿海贸易也不会例外。每一个羊毛所有者,如果要将其羊毛运往沿海的任何一个口岸或地点,并经此口岸将货物以海运方式送往任何沿海的其他口岸或地点,在货物距始发口岸五英里以内,必须首先向始发口岸报告货物的重量、记号和包装的件数,否则将没收全部货物及马匹、车辆等运输工具,并且还要承担其他关于禁止羊毛出口的有效法律所规定的惩罚。然而,这个法律(威廉三世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宣布的以下内容又显得非常宽松:“一个人如果能够证明在剪羊毛后的十天内,并在他转移羊毛之前,的确向最近的海关确认了羊毛的实际捆数及存放地点,就可以将羊毛从剪羊毛的地点运送回家,即便是在距海岸五英里以内;或者能够证明,在向海关确认以上信息的三天前没有任何转移羊毛的行为,就可以将羊毛运送回家。”必须保证沿海运输的羊毛在它报告的目的口岸登陆,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部分没有海关官员的在场监督记录,不仅像其他货物一样没收全部羊毛,而且通常要对每磅羊毛处以额外三先令的罚金。
沿海贸易也不例外。
我们的呢绒制造业者,为了让他们所需要的这些额外的限制和规定看起来公平合理,他们言之凿凿地说,英格兰的羊毛拥有优于其他所有国家的优良品质,而其他国家的羊毛如果没有添加一些英格兰的羊毛,就不能制造出质量过硬的羊毛制品,所有的上乘呢绒都必须使用英格兰的羊毛。因此,英格兰如果能够完全禁止羊毛出口,就可以几乎垄断全世界的呢绒贸易。没有谁能与英格兰竞争,从而英格兰的羊毛制品就可以按令人满意的价格出售,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最有利的贸易差额为英格兰获得难以置信的财富。这种教条和其他为大量民众相信的教条一样,在过去,甚至现在,仍有很多人盲从。那些人大多数既不熟悉呢绒贸易,也没有进行过专业的研究。其实,英格兰的羊毛不但不是制造上乘呢绒所必需的,甚至百分之百的英格兰羊毛并不适合制造上乘呢绒。上好的呢绒全部是用西班牙羊毛制成的,而且,在西班牙羊毛中混入英格兰羊毛,还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或降低呢绒织物的品质。
制造商声称,英国的羊毛品质优于外国,实际上完全是错误的。
本书曾经说明,这些法规曾将英格兰羊毛的价格压低,不仅低于现在的自然价格,而且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期的实际价格。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后,这些法规也适用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羊毛的价格因此下降了一半。《羊毛回忆录》的作者约翰·斯密,实事求是,聪明过人,他的研究发现,英格兰国内上等羊毛的价格低于在阿姆斯特丹市场上通常出售的质量极差的羊毛。这些法规的目的非常明显,即将羊毛的价格压低至自然的、适当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他们达到了预期目的。
这些法规如愿降低了羊毛的价格,
根据常识,价格的下降将会抑制绵羊的养殖,从而大大减少羊毛的年产量。即便不会少于从前的年产量,但至少要比开放自由市场条件下所形成的自然的、合适的价格所能允许饲养的数量要少。然而据我所知,羊毛的年产量虽然多少要受到这些法规的影响,但是影响的数量并不大。生产羊毛并不是绵羊养殖者使用他的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的。他的预期利润收入主要不是来源于羊毛而是来源于羊肉。通常情况下,羊肉的平均普通价格可以弥补他在羊毛平均普通价格上的损失。本书曾经证明:“在文明开化的国家,任何试图将羊毛或者羊皮价格降至自然水平之下的法规,必然会引起羊肉价格的少许上涨。在改良和耕作精细的土地上养殖的牲畜,无论是大型的还是小型的,其价格必须足以支付地主的地租,以及牧羊人在改良和耕作精细土地上使用的资本有理由预期的利润。否则,牧羊人将很快停止养殖。因此,牲畜的价格要么由羊毛和羊皮支付,要么由羊肉支付,对其中之一的支付减少,对另一部分的支付就必然增多。由于所有的价格都是支付给地主和牧羊人的,因此这个价格如何由羊的不同部位分担,对他们而言都无所谓。因此在一个文明开化的国家,作为地主和牧羊人,他们的利益受法规影响较小,而作为消费者,他们的利益也许会受到羊肉价格上涨的不利影响。”据此推理,在文明开化的国家,羊毛价格的下降不太可能引起羊毛年产量的下降。除非羊肉价格的上涨可能会减少某些品种的羊肉的需求量,从而减少这些品种的羊的年产量。即便如此,这种影响可能也不会太大。
但是,没有大量减少羊群的养殖数量,
但是,尽管对羊毛年产量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可以想象,对羊毛品质的影响必然很明显。英国羊毛的品质虽然不比从前低,但是,已经达不到现今生产技术条件下应有的水平。可以推测,其品质的下降与价格的下降成正比。由于羊毛的品质依赖于羊群的品种、牧草的质量、养殖的管理和羊群的清洁。在羊群的整个饲养过程中,我们可以想象,对这些因素的关注程度,必定和羊毛价格所能补偿的劳动和费用的数量成正比。但是,羊毛品质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群的健康、发育和骨骼,对提升羊肉品质的必要关注,在某些方面足以提升羊毛的品质了。所以,英国羊毛的价格虽然降低了,但据说其品质即便是在本世纪也有明显的改善。当然,如果价钱更好,品质的改善将更明显。羊毛的低价格尽管可能妨碍其品质的改进,但实际上并不完全能够阻止羊毛品质的改良。
也没有明显降低质量,
因此,这些粗暴的法规好像不似预期的那样影响羊毛的年产量或其质量,尽管我认为它们对质量的影响要远大于对产量的影响。养殖者的利益虽然多少要遭受损失,但是从整体上看,其损失比我们想象的要少。
所以,牧羊人的利益损失比想象的要小。
这些考察并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但是可以充分证明,对羊毛出口苛以重税是正当的。
尽管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但是,对出口羊毛征税可以以较小的不便为代价弥补国家收入。
一国君主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同阶层的全体子民,仅仅为了增加某些阶层的利益而在任何程度上损害其他阶层的利益,都是完全违背公正原则的。禁止羊毛出口的禁令,当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牧羊人的利益,而增加了制造业者的利益。
所有阶层的公民都有义务纳税以支持国家或者君主。出口一托德羊毛纳税五先令甚至十先令,将会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由于征税不会导致羊毛价格降低太多,因此,牧羊人的利益损失要少于出口禁令。而征税却给制造业者提供了极大的优势,尽管此时羊毛的出售价格不像绝对限制出口时那么低,但是,本国的制造业者却可以用比国外制造业者低五或十先令的价格购买到羊毛,除此之外,还可以节省外国制造业者必须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想要设计一种既能够为君主提供大量收入,同时对每一个人都不会引起太多不便的税赋,是不可能的。
禁止出口羊毛的禁令虽然附有大量的惩罚措施,但是并没有能阻止羊毛的出口。众所周知,羊毛的出口量还是很大。国内外市场的巨大价差,引致了如此高涨的走私热情,以至于再严酷的法律也不能阻止。非法输出商品只对走私者有利;而依法纳税的合法出口,既为君主提供了收入,也因此免除了其他更加沉重、不便的税赋,可能这对国家的全体人民都是有利的。
漂白土由于是制造呢绒和漂白呢绒的必需品,从而其出口和羊毛出口一样受制于各种处罚条例。烟管土尽管和漂白土不同,但是,其在外形上的相似导致漂白土常以烟管土的名义出口,因此同样被施以禁令和处罚。
漂白土的出口和羊毛一样受制于各种处罚。
查理二世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除非以鞋子、靴子、拖鞋的形式,否则禁止出口生皮和鞣皮。这项法令给予了我国制鞋和制靴者以垄断优势,但是却不利于我们的畜牧业者和鞣皮业者。经由此后的法律,鞣皮业者对每一百一十二英磅鞣皮缴纳一先令的轻税,就可以摆脱垄断特权的压制。即便是出口没有进一步加工的鞣皮,他们还是可以得到已缴纳商品税的三分之二的退税。所有的皮革制成品不仅免征出口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出口全额退商品税的权利。我们的畜牧业者依然受制于旧的垄断特权。畜牧业者散居在全国各地,相互隔离,想要联合起来对其同胞施以垄断或者摆脱强加于他们的垄断,都是极其困难的。与之不同,大量的各类制造业者都聚集在大城市,他们想要团结起来非常容易。就连牛角都禁止出口,在这一点上,制造牛角和制造梳子这两类微不足道的行业,都得到了一种不利于畜牧业者的垄断优势。
生皮,
牛角,
以禁令或税收阻止半成品出口不仅限于皮革业。只要任何物品还需进一步加工才能立刻使用或消费,我国的制造业者就认为再加工的步骤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和绒线,与作为原材料的羊毛一样,在严格的惩罚措施下禁止出口。就连白坯布出口都要纳税,乃至于我国的染工都因此获得不利于织布业的垄断优势。我们的织布业者本来是有能力对抗这种垄断的,但他们中的大部分往往也兼营染布,所以就没有这个必要了。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全部禁止出口。我们的钟表制造者似乎不愿意这一类配件价格因外国人的竞购而提高。
羊毛线和绒线,白坯布、表壳等,
根据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旧法令,各类金属禁止出口。铅和锡除外,大概是因为这两种金属的矿产丰富,而且其出口又是当时王国贸易中极大的组成部分。为了鼓励矿产贸易,威廉和玛丽五年第十七号法令规定,撤销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禁令。此后,威廉三世九年和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规定,允许出口国内外生产的各种铜块。那些未加工黄铜,即被称为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金属的,现在仍然禁止出口。黄铜制造品出口则免征出口关税。
以及一些金属的出口也受到禁止。
工业原材料的出口即便没有完全被禁止,也时常被征收高额关税。
其他工业原材料被征收高额出口关税。
乔治一世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所有大不列颠的产品和制造品出口,免除先前法律规定的所有关税。以下商品除外:明矾、铅、铅矿石、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石、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铅黄。除了马匹,你会发现所有产品要么是工业原材料,要么是需要进一步加工的可视为原料的半成品,要么是机械设备。这条法令规定,所有上述产品要依旧法纳税,即旧补助税和百分之一的出口税。
该法令还规定,免除大部分用于染色的外国染料的进口税。但是,这些染料后来被征收一定的小额出口税。我国的染工,一方面认为鼓励染料进口对他们是有利的,另一方面认为限制染料出口对他们也有利。但是,商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而设计的如此精巧的商业策略,恐怕要让这一目的本身大失所望了。因为进口商很快认识到要比以前更加仔细,不要让进口的数量超过国内市场所需的数量。因此,国内市场上这些商品的数量总是不足,价格也总是比自由进出口时要昂贵。
根据以上法令,属于染料的塞内加尔胶和阿拉伯胶本应免进口关税的。实际上,当它们再出口时,还要征收每一百一十二英磅三便士的小额重量税。塞内加尔附近国家盛产染料,当时,法国垄断了与这些国家的染料贸易,英国市场很难获得从原产地的直接进口供给。因此,乔治二世二十五年规定,允许从欧洲各地进口塞内加尔胶(该条例和当时的航海条例的宗旨相悖)。然而,由于这条法令又不想鼓励此种贸易达到过于违背英国的重商主义原则,因此,它又对每一百一十二英磅的进口货物征收十先令的关税,此后再出口时,不予退税。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得到了此前法国享有的对那些盛产染料国家的垄断贸易权。和约一经生效,我们的商人立即着手利用此等优势,建立有利于他们的垄断机制,以对付染料种植者和进口商。因此,根据乔治三世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的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地出口的塞内加尔胶只能输往大不列颠,并且实施和我国美洲殖民地、西印度殖民地出口的同类商品同样的限制、法律条款、没收和罚款措施。诚然,其进口只缴纳每一百一十二英磅六便士的轻税,但是,再出口时,则必须缴纳每一百一十二英磅一英镑十先令的重税。我国制造业者的意图是将那些国家的全部产品输入英国,这样他们就可以按照自己规定的价格购买这些产品。如果要让任何数量的此类商品能够再出口到其他国家,需要支付的费用之高完全可以阻止染料出口。他们在这件事情上的贪婪如同其他场合一样最终沦为失败。巨额的关税激发了走私的热情,这些商品大量从大不列颠和非洲出口到欧洲的工业国,尤其是荷兰。由于这个原因,乔治三世十四年第十号法令将出口税减至每一百一十二英磅五先令。
塞内加尔胶有特殊的历史,被征高额出口关税,
按照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一张海狸皮估价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进口海狸皮需要缴纳不同的补助税和关税,总值达其估值的五分之一,即十六便士一张。这些税费中除了金额仅有二便士的半份旧补助税,其他的当海狸皮再出口时都可以退还。人们认为,对如此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征收的进口关税太高了,因此,1722年将海狸皮的估值减低至二先令六便士,从而进口税降至六便士,其中只有一半能够在出口时退还。那场胜仗将盛产海狸皮的国家置于大不列颠的统治之下,从而海狸皮成为垄断商品之一,从美洲只能出口到大不列颠。我们的制造业者很快就想到利用此等优势。1764年,海狸皮的进口关税降至一便士,而出口关税增至每张七便士,并且没有任何出口退税。该条法律规定,出口海狸毛和海狸子宫每英磅征税十八便士。同时进口关税并未调整,由英国人用英国商船进口的海狸皮每张征收的进口关税在当时为四到五个便士。
海狸皮每张七便士,
煤炭既可视为工业原料,也可看作贸易手段。因此出口煤炭关税极高,现在(1783年)每吨煤炭出口关税超过五先令,或每纽卡斯尔度量衡十五先令。如此高的税额在大多数情况下超过了煤坑所在地的煤炭原价,甚至高于商品已送抵输出港口的价格。
煤炭每吨五先令。
然而,对被称为机械设备的产品的出口限制,往往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绝对的出口禁令。根据威廉三世七年和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禁止出口编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出口或企图出口该机器设备不仅将没收全部货物,而且将处以四十英镑的罚金,一半上缴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乔治三世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了同样的禁令,严禁出口制造棉、麻、羊毛和丝的一切用具,违者除了没收全部货物,并对货物所有者处以二百英镑的罚金,同时对知情不报的货船船长处以二百英镑的罚金。
通常禁止出口机械设备。
就连没有生命的机械设备的出口都要处以如此严重的惩罚,更不要指望有生命的“机械设备”——技工——能够自由在国内外流动了。根据乔治一世五年第七号法令的规定,任何人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去国外的任何地方就业或者传授技艺,初犯处以最高可达一百英镑的罚金,并监禁三个月,直到罚金付清释放;再犯,罚金在法院当堂判定,并监禁十二个月,直到罚金付清释放。乔治二世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初犯每引诱一个技工罚金增至五百英镑,并处十二个月监禁,直到罚金付清释放;再犯,罚金一千英镑,处以二年监禁,直到罚金付清释放。
同样,诱使技工出国是重罪,
根据上述两条法令中的第一条,某人若被证实引诱某技工,或任何一个技工若被证实已经承诺或已经签订合约以上述目的为条件去往国外,这个技工有义务在法庭判决时保证不再出国,否则直到作出保证前由法庭拘禁。
如果有技工私自出国在国外开业或传授技艺,经由英王陛下驻外公使或领事警告后,或在当时阁员的警告后六个月内,该技工仍未归国并一直居住在国外,则从彼时起,他将被剥夺王国内的一切财产继承权,亦不得担任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不能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同样,他个人的土地、商品和不动产全部充公,本人则被视为外国人,不再受国王保护。
技工出国实施或传授技艺可能被勒令回国。
我想不必说明,这样的法规和我国极其珍视并引以自豪的自由精神是何等相悖。在这种情形下,自由精神为了商人和制造业者微不足道的利益做着无谓的牺牲。
所有法规值得称颂的动机,无非是发展我国的制造业。但是,发展的手段不是改良和完善自身,而是抑制邻国的制造业,尽可能地消灭一切可怕竞争者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制造业者认为,他们理应垄断本国民众的天赋技能。通过限制某些行业在一个时间段内可以雇用的人员数量,并规定所有行业中必须设定很长的学徒期,他们竭尽全力让尽可能少的人掌握本行业的知识技能。而且,他们不愿意让这少数人中的任何一部分到国外去传授技艺。
这些法规的目的是抑制邻国的制造业者。
消费是所有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提升消费者利益的时候,才有必要考虑。这个原则不证自明,毋需多言。但是,在重商主义体系中,消费者的利益几乎时刻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着,该体系似乎认为,生产而非消费才是所有工业和商业的最终目的。
重商主义体系荒谬地认为,生产而非消费是工商业的终极目标。
当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时,这些商品无法和我国的种植业及制造业产品相竞争,结果必然是,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了。同时为了后者的利润,前者不得不支付垄断高价。
限制进口竞争性的消费品,牺牲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了生产者的利益。
承诺奖励出口商品也是有利于生产者的利润。消费者因此不得不承担为支付奖励金而缴纳的税赋,以及由于国内市场产品价格提高随之产生的增额税赋。
出口奖励也是一样。
根据与葡萄牙签订的著名通商条约,我国消费者因为高关税无法从邻国购买本国气候不适合生产的商品,他们不得不从更遥远的国家购买这些商品。众所周知,这些遥远国家的商品品质不及邻国。国内消费者不得不承受此类不便,目的只是为了本国的生产者能够以更好的条件将一些他们的产品出口至遥远的国家。同样的,这些产品的强制性出口也引起了国内市场价格的上涨,这还是必须由国内消费者承担。
商品原产地原则亦如此。
而为管理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建立的法律体系,和我们其他所有的商业法规相比,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使国内消费者的利益蒙受了更多的损失。我们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其唯一目的就是供养一个消费者民族,这些消费者必须在我国各个生产者开设的商店中购买他们供给的所有商品。为了生产者能够从垄断中获得极小的价格上涨的好处,我国的消费者必须承担维持和保卫庞大帝国的全部支出。为了这个目的,也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的两次战争中,花费了超过二亿英镑的支出,还签订了超过一亿七千万英镑的新债务合同。这些金额比此前为同样目的而发动的所有战争的支出都要多,仅此项债务的利息就超过了人们设想的通过垄断殖民地贸易能够获得的全部额外利润,甚至超过全部贸易额,换言之,超过了平均每年出口到殖民地的商品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条例导致的情形最严重。
不难确定,谁是这整个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者。我们相信,他绝对不是消费者,他们的利益完全被忽视了。他只可能是生产者,他们的利益得到了全方位的保证。在生产者阶层中,商人和制造业者是主要的制度设计者。在本章所关注的商业条例里,制造业者的利益得到了最特殊的照顾,其他生产者的利益也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牺牲着,虽然作出的牺牲不如消费者那么多。
整个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者是生产者,尤其是其中的商人和制造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