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富论
1.6.2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古代欧洲的农业抑制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古代
欧洲的农业抑制

本章导读:罗马帝国崩溃后,在欧洲实施的长子继承制和限定继承人,以及在土地上实施奴隶制、佃农制和短期土地租赁制,加上农民负担沉重的劳役、徭役和捐税,以及各种抑制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最终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自从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侵犯罗马帝国西部之后,罗马帝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国家在长达好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处于纷乱的状态。野蛮民族掠夺和迫害当地的居民,打断了原有城市和乡村之间正常的贸易往来。城镇一片废墟,乡村土地荒芜,在罗马帝国统治之下曾经相当繁荣的欧洲西部省份,倒退到最低级的原始贫困状态。在延绵不绝的纷扰中,侵略者的头领将国家大部分土地据为己有,其中大部分是没有开垦的土地。但是,不管是已开垦的还是未开垦的土地,都被侵略者据为己有。所有的土地都被侵略者吞并了,其中的大部分被少数大地主占有。


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所有土地被吞并,并且主要被大地主吞并了。


对未开垦土地最初的吞并行为即便危害巨大,但也只是暂时的。这些土地原本应该很快通过继承和转让重新划分,分割成小块土地。但是,长子继承制限制了通过继承分割土地的可能,限定继承人制度的引入则消除了通过转让分割土地的可能。


长子继承制和限定继承制,限制了大地产拆分成小块土地。


如果土地被看作如动产一样是生活资料和享乐的手段,那么按照自然继承法,土地就会像动产一样在家庭的所有孩子中分配。因为家长同样关心所有孩子的生活和享乐。在长幼平等、男女平等的罗马,采用的就是自然继承法,所有的子女都可以继承地产,和我们现在分配动产一样。但是,如果土地不仅仅被看作生活资料和享乐的手段,而且被看作权利和保护的手段,那么人们会觉得将整块地产完整地传给一个孩子比较好。在那些社会秩序混乱的年代,大地主往往是某种小封建主。他的佃户就是他的臣民,他是他们的裁判官,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和平时期的立法者,是战争时期的统帅。他根据自己的需要发动战争,有时对他的邻国宣战,有时甚至对他的君主宣战。因此,地产的安全性,及其主人为其居住者提供保护的能力,都决定于地产的大小。拆分地产无异于毁灭它,其每一部分都将置于邻国的觊觎之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制虽然没有即刻盛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盛行的土地继承制度。出于同样的理由,王位继承也开始采用长子继承制,尽管最初的制度也并非如此。国家的权力,进而主权的安全,如果不可以因为分割而弱化,那么必须由一个孩子完整继承。谁将能够获得如此重大的优先权决定于一些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不会建立在类似于个人素质差异这样不可靠的基础之上,而会建立在一些毫无争议的、简单明了的差异之上。同一个家庭的所有孩子中,只有性别和长幼顺序是毫无异议的。一般来说,男性相对于女性具有优先权,其他条件相同,年长者较年幼者具有优先权。由此,长子继承制推行开来,同样得到推广的还有直系继承制度。


之所以建立长子继承制,是因为每一个大地主同时也是一个小封建主。


一项法律法规的确立必定有其时代背景,时代背景赋予该法律以合理性。但是,法律常常在世事变迁后依然长期有效。现代欧洲社会,仅拥有一亩土地的小地主和拥有千万亩土地的大地主,他们的产业拥有同等的财产安全保证。然而,长子继承制依然得到尊崇,而且在所有制度中,长子继承制还是维持家族尊严的最好制度,因此,也许它还会持续好几百年。然而在其他方面,长子继承制却是人口众多家庭实际利益最大的限制因素,它让家庭中的一个孩子富裕,而其他所有的孩子陷于穷困。


长子继承制度在当前是不合理的制度,但是却维持着家族的尊严。


限定继承是长子继承制的自然结果。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了维护体现长子继承制精神的直系继承制度,用以防止原始地产中的任何一部分因任何一个继承人的愚蠢或者不幸,以赠予、遗让或割让的方式旁落非直系继承人之手。罗马人完全不知晓长子继承者与限制继承制。他们的预备继承人法和嘱托遗赠法与限制继承法毫无相似之处,但是一些法国律师却喜欢将现代制度附会那些古代制度。


限制继承出于同样的起因,


当大地产就是某种诸侯国时,限定继承也许并非不合理。就像一些君主国家所谓的基本法一样,限定继承制可以防范千万人的安全受到某个人任意妄为挥霍无度的威胁。但是,就当今欧洲的形势而言,小地产和大地产得到国家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此限定继承再荒唐不过了。限定继承建立在最不合理的假设条件之上,它认为人类的子孙后代对于土地及土地上的所有物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财产权利要服从那些也许已经死了五百年的人的意旨。但是,如今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限定继承依然受人推崇,尤其是在那些只有出身贵族才有资格享有文官或者武官荣誉的国家。限定继承被认为是维持贵族享有国家高官厚禄排他特权的必要手段。这个阶级据此获得了一种凌驾于其同胞之上的不公正的利益,但是,经济拮据却使这个特权贻笑大方,因此,他们认为还需要另外一种特权避免这种尴尬。据说,英格兰习惯法反对永续年金,那里对这项制度的限制比任何其他欧洲君主国家都要严格。但是,即便在英格兰,这项制度也没有完全革除。而在苏格兰五分之一以上,也许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现在仍然受限定继承制的严格限制。


但是,对于现在却很荒唐可笑。


在这种情况下,大面积的未开垦土地不仅由某个家族兼并,而且完全没有可能再分割成小块。然而,大地主很少是伟大的改良者。在产生这些原始制度的混乱年代,大地主将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保卫自己的领土,以及向邻国扩张自己的管辖权、支配权上。他根本无暇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事宜。当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社会有序运行之后,他开始有闲暇了,但是他却不仅无心耕作,而且缺乏必要的耕作技能。而且,就像时常发生的那样,如果他的房屋和人员开支等于或者超过他的收入,他就没有任何节余资金用于土地耕作。即便他是个精打细算的人,通常也会发现,以其年储蓄购置新的产业比改良现有土地更加有利可图。和其他商业项目一样,要从土地改良中获利,必须密切关注哪怕是蝇头小利。但是,对于一个出生巨富之家的人而言,即便他天生俭朴,也鲜有这样的能力。这类人的生活境遇自然而然地使其更加关注满足自己嗜好的装饰摆设,而对于他不屑一顾的利润毫不关心。从婴儿时期起,他就培养起热爱精美高雅的衣饰、陈设、房屋和家具的习惯。当他开始考虑土地改良的时候,那些自小习得的观念对他影响深远。他装饰住宅周围四五百英亩土地的支出,等于其全部土地改良后价值的十倍。他发现,如果要将所有地产用同样的方法改良,即便没有其他嗜好,在完成全部任务的十分之一前他就会破产了。如今在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仍然存在一些大地产,它们自封建割据时代以来就由同一个家族掌管,从未中断。将它们的现状和附近地区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将不需要任何证据就可以确认,如此大面积的地产是多么难以改良。


大地主通常不是伟大的改良者。


如果不能期待大地主改良土地,那么期待在大地主统治之下的土地占用者改良土地一样毫无希望。在古代欧洲,土地的占用者是自由佃户。他们全都近乎于奴隶,只是隶役和已知的古代希腊、罗马甚至我们的西印度殖民地相比要轻一些。他们依附于土地而不是主人。因此,他们可以和土地一起出售,但是不能单独出售。只要获得主人的许可,他们就可以结婚,并且,他们的主人不能将夫妻二人分卖给他人从而拆散其婚姻。如果主人残害或杀害奴隶,也要受到一些惩罚,虽然只是些小惩罚。然而,奴隶们并不能拥有财产。他们的全部收获属于主人,主人可以任意取用。所以,经由奴隶之手对土地进行的耕作和改良,最终还是由主人承担的。主人负担了全部的费用,所有的种子、牲畜和农具都是主人的,改良所获也全归主人所有。这样的奴隶除了日常生活资料之外一无所获。所以,确切地说,在这种情况下,地主自己占有自己的土地,而由他的奴隶负责耕作。此类奴隶制度现今在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西米亚、摩拉维亚和德国的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只有欧洲西部和西南部的一些省份,这个制度已经逐步被废除了。


土地的实际耕作者也不会改良土地,因为他们是依附于土地的奴隶,不能拥有财产。


如果不能指望大地主自己实施大改良,如果他还使用奴隶进行耕作,那么就完全没有希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家的经验都表明:使用奴隶的工作看上去仅仅花费奴隶的生活资料,但是整个算起来却是最昂贵的。一个不能得到任何财产的人,一心追求的就是多吃饭、少干活。但凡他的工作量超过购买其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工作量,他是不会主动增加劳动的,除非用暴力从他身上榨取。普林尼和科卢梅拉都曾记载,在古代意大利,当谷物耕作由奴隶经管时是如何衰微,奴隶主如何无利可图。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时期,谷物耕作状况也不好。当论及柏拉图式的理想国时,他说,如果要维持五千名(假设这是保卫理想国所必需的武士数量)不劳动的人及其妻子、仆役的生活,需要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辽阔富饶的土地才行。


奴隶劳动最昂贵。


人类的好胜心使得大地主喜好说一不二,没有什么比还要俯就一个下等人更让他感到丢脸的了。因此,只要法律允许,工作性质也允许,他总是优先选择奴隶的服务而不是自由人的服务。现在,种植甘蔗和烟草可以承担奴隶耕作的费用,而种植谷物则不能。在主要作物是谷物的英格兰殖民地,大部分工作由自由人承担。最近,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信徒决议释放他们所有的黑奴,从中我们可以推测他们拥有的黑奴数量不大。因为如果黑奴是他们财产的绝大部分,这项释放令是肯定不会被通过的。与之对应的是,在我们种植甘蔗的殖民地,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奴隶承担的,在我们种植烟草的殖民地,大部分工作也是由奴隶承担的。我们西印度殖民地种植甘蔗的利润,总的来说比我们在欧洲或者美洲种植任何现有作物的利润都要高很多。而种植烟草的利润尽管不如甘蔗,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证明的,要比谷物强。这两种作物的种植都可以负担奴隶的耕作费用,当然,种植甘蔗要比烟草的承担能力更强一些。所以,在我们的甘蔗殖民地,黑人奴隶的数量对白人数量的比例要大于烟草殖民地。


现在,甘蔗和烟草种植可以承担奴隶耕作的费用,而谷物不能。


继古代奴隶之后,逐渐出现的是现在在法国被称为对分佃农的农夫,拉丁语称之为农奴。对分佃农制度在英格兰早已废弃,现在我不知道英语应当如何称呼他们。在对分佃农制度下,地主为佃农提供种子、牲畜、农具,简而言之,耕作农田所需要的全部资本,收成则在地主和佃农之间平分。当然,在此之前要事先预留必要的资本折旧,它在佃农退租或者地主回收土地时要归还给地主。


继奴隶之后是对分佃农。


土地由佃农耕作和由奴隶耕作一样,成本都由地主承担。但是,二者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对分佃农是自由人,有权利占有财产,可以按比例拥有土地的收成。因此,他们有极大的兴趣实现尽可能多的土地产品,这样属于他们自己的部分当然也能随之最大化。反之,奴隶除了生活资料之外不能占有任何财产,因此,在其生活资料部分之上,他们尽可能地少生产,而贪图安逸。可能部分是对分佃农的这个优势,部分是君主嫉妒大地主,增强了奴隶反抗地主的力量,结果导致奴隶制度非常麻烦,从而逐渐在欧洲大部分地区消失了。不过,在近代历史上,如此重大的改革在什么时候、以何种形式发生,仍是未解之谜之一。罗马教廷宣称它在废除奴隶制度上贡献卓著。的确,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曾发布全面释放奴隶的诏书。但是,它似乎只是一个虔诚的劝告,而不是一条忠实的教徒必须完全遵守的信条。在此之后,奴隶制度继续普遍存在了几个世纪,最终因为上述两个利益因素(一方面是地主的利益,一方面是君主的利益)共同起作用才逐渐被废止。一个获得人身自由、同时被允许继续耕作土地的贱奴,自己却没有资本,他只能在地主预支资本的条件下耕作,进而必然成为法国人所说的对分佃农。


最大的不同是对分佃农可以占有财产。


尽管如此,甚至对分佃农这种耕作者,也没有兴趣从属于自己的产品份额中节省出小额资金用于进一步的土地改良,因为地主可以不费分文却得到产量的一半。人们发现,教会的什一税,尽管只占土地产品的十分之一,却构成了土地改良的极大障碍。因此,高达产量一半的税收不啻是土地改良的拦路虎。对分佃农可能会有兴趣使用地主配备的资本实现产量最大化,但是,对于将自己的资本也投入其中毫无兴趣。在法国,据说整个王国六分之五的土地现在仍以对分佃农制度的方式进行耕作,那里的地主抱怨道,他们的佃户抓住一切机会将牲畜用于运输而不是耕田,因为运输所获全部归佃户所有,而耕作所得则必须和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依然残留着此类佃户,他们被称为“铁弓佃农”(steel-bow tenants)。古代英格兰的那些佃农也和他们类似,大男爵吉尔伯特和布莱克斯通博士认为,他们与其说是农民,不如说是属于地主的大管家那一类。


但是,他们对于投入资本进行改良毫无兴趣。


在对分佃农之后渐起的可谓是真正的农民,他们使用自己的资本耕作土地,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当这样的农民拥有一份包含时间条款的租约时,他们有时发现,安排一些自有资本用于农田改良是有利可图的。因为他们预见在租约到期之前可以得到丰厚的利润,这些利润足以弥补投入的资本。然而,即便是此类农民,他们的财产权利长期以来都是非常不稳定的,甚至现在在欧洲的许多地方依旧如此。一笔新的土地买卖就可以在合约到期之前将农民合法地逐出土地,而在英格兰,甚至一项平常的恢复财产的假定诉讼就可以做到。即便农民是被地主以暴力手段非法逐出土地的,法律扭转事态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农民并不一定能够恢复土地的使用权,而且支付给他们的补偿也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即便是在欧洲最尊重自耕农权利的英格兰,一直到亨利七世十四年左右才订立了关于收回不动产诉讼的法规。依据这条法规,农民不仅能够得到损失补偿,而且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农民的要求不会在单一一次审判的不确定性决策中结案。人们发现,这项法案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改进。在现代的法律实践中,如果地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他不会利用其地主的身份起草一份要求土地所有权或者收回土地权利的令状,而是利用其租地的农民身份起草一份要求收回不动产的令状。因此,英格兰的农民和地主的财产安全得到同等的保护。在英格兰,每年支付四十先令的终身租约就是一份自由保有的财产,承租的选举议会成员的投票权。因为大部分农民拥有这种自由保有的财产,因此获得的政治权利使整个农民阶级赢得了地主阶级的尊重。我相信,在欧洲除了英格兰之外,没有一个地方的农民敢在没有任何租约的土地上修建屋舍,而不担心地主会夺走这项重要的改良成果。这些法律和风俗习惯对农民非常有利,它们为现代英格兰的伟大荣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许这贡献超越了重商主义者所有那些自我吹嘘的法则的总和。


四十先令财产所有者就拥有投票权的制度,保证了英格兰农民的安全。


据我所知,保障期限最长、能够对抗各类继承人的租约是大不列颠所特有的。早在1449年,这项制度就经由詹姆士二世颁布的一项法令传到了苏格兰。但是,由于限定继承制度,这项法规的好处没有泽被四方,限定继承的继承人受到制度的约束不能签订长期租约,通常情况下不能超过一年。后来,议会的一项法令多少缓解了这方面的束缚,但是还是相当严厉。此外,苏格兰的租地农民因为没有议会选举权,因此不像英格兰的农民那样受到地主的尊重。


苏格兰的法律没有英格兰那样有利。


在欧洲的其他地区,人们也发现,保障农民权利不受继承人和购买人的侵害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期限依然很短。例如,在法国,这个保障期开始只有九年,后来尽管延长到二十七年,却依然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重大的土地改良。从古至今,欧洲各地的地主同时又是立法者。因此,和土地相关的法律都是以维护地主的利益为前提的。他们自认为,为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他的祖先不该签订可能导致土地所有者在长期不能获得全部土地价值的租约。贪婪和不公正必定是短视的,他们无法预料到这样的条款必定会阻碍改良,从而损害地主的长期实际利益。


在欧洲的其他地区,农民的财产安全更没有保障。


除了缴纳地租之外,古代农民还要为地主提供大量的劳役,这些劳役既不包含在租约中,也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仅决定于领主和贵族的习惯。因此,这些劳役通常都是主观任意的,佃农为此吃了很多的苦。苏格兰近几年废止了所有未在租约中规定的劳役,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处境。


来源于习惯的劳役让农民深受其害。


农民承担的劳役如此繁重,而徭役同样不轻。为了修建和维护公路而承担的徭役,我相信在不同的国家尽管程度不同,但是依然到处可见,这只是一个例子。当国王的仪仗队、皇亲国戚或者政府官员经过领土的任何一个地方,农民必须提供车马食宿,而获得的补偿仅由粮食征收官决定。我相信,欧洲各国只有大不列颠完全解除了食物征收官对农民的压迫,而在法国和德国这项制度继续实施着。


修桥筑路的徭役也是如此,还有为王室提供食宿的义务。


捐税和徭役一样无常和沉重。尽管古代的贵族打心眼里不愿意向君主提供任何经济援助,但是却允许君主对他们的佃农征收捐税。其实,他们并不明白捐税最终对他们自身收入有多大的影响。贡税至今仍在法国残存,它是古代捐税的一种形式。这是一种对农夫预期利润征收的赋税,预期的依据就是农场的资本存量。因此,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农民会尽可能地装穷,当然也会尽可能地减少对耕作的投入,而在土地改良方面则完全不投入分毫。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累了一些资本,捐税的存在却是限制农民将其投入土地的障碍。此外,贡税压低了纳税人的身份,使他们的地位不仅不及乡绅,而且还低于普通市民,而任何一个租种他人土地的人都必须缴纳贡税。没有一个乡绅或市民会认同这种身份的降低。因此,这种税收不仅阻碍了在土地上积累的资本用于土地改良,而且阻止所有其他社会资本用于土地改良。古代英格兰曾经盛行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的税赋,就其对土地的影响,似乎和这种贡税本质相同。


还有捐税,都是如此。


处境如此不利,无法指望土地的占用者对土地进行任何改良。尽管这一阶级人民的自由和安全得到了法律保护,但是实施土地改良的条件却极为不利。农民和地主,好比一个借钱经商的商人和一个用自己的资本经商的商人。尽管如果同样经营得当,在两种情况下资本都可以有所积累,但是考虑到在一种情况下大量利润会被利息侵蚀,因此和另一种情况相比,资本改善的程度就会缓慢很多。相同的道理,即便同样管理得当,由农民耕作的土地改良速度要比由地主耕作的慢得多。因为大量的产品将会被地租侵蚀,而这份地租在农夫和地主同为一人时,将会投入到土地的进一步改良中去。不仅如此,从本质上讲,农夫的身份要比地主低贱。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农民是所有社会成员中身份比较低微的一个阶级,甚至比不上一些境况不错的小商贩和技工,当然,在大部分地区都无法与大商人和大工厂主相比。因此,鲜有一个拥有大资本的人会放弃优越的地位而屈就低微的身份。所以,即便是今天的欧洲,人们也很少把资本从其他产业转入农业,投入到土地的改良上。大不列颠大概是资本投入农业改良最多的国家,然而,在一些地方投入到农业中的大资本通常都来源于农业本身,而农业资本积累在所有产业中可能是最缓慢的了。尽管如此,继小地主之后,富农是各国土地改良的主力军。和欧洲其他君主国家相比,在英格兰尤其如此。据说,在荷兰联合政府和瑞士伯尔尼的联合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不亚于英格兰。


即便法律贤明,农民改良土地的条件也十分不利。尽管如此,大量的农民仍然是继小地主之后主要的土地改良力量。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古代欧洲的政策也非常不利于土地的耕作和改良,无论实施改良的主体是农民还是地主。首先,欧洲盛行谷物出口许可证制度,没有出口许可证,不允许出口谷物;其次,严格限制谷物和其他农产品的国内贸易,还有对抗独占者、囤积货物者和零售者的荒谬法律,以及贸易特权和市场特权。我们已经论证了,古代意大利这个欧洲土地最肥沃的国家,在其位居世界霸主时期,那些限制谷物出口的政策,加上鼓励谷物进口的政策,如何妨碍了土地的耕作。这些农产品国内贸易的限制,再加上普遍限制出口的政策,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那些土地并不肥沃的国家的土地耕作,简直难以想象。


普遍的禁止谷物出口和对农产品国内贸易的限制,进一步阻碍了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