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论地租
本章导读:本章的核心观点是地租是商品价格中扣除一般工资和一般利润之后的剩余。它是商品高价的结果,是地主凭借土地垄断权获得的收入。需求大于供给,是土地产生地租的直接原因。随着社会进步,从食物到衣服再到住宅,商品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按照生产食物、服装原材料、住宅原材料的顺序,不同用途的土地先后开始提供地租。
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价,当然也是承租人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能够缴纳的最高价格。在签订租约时,地主会尽可能留给承租人足够的份额,以弥补种子、支付工资、购买和维护耕畜及其他农用工具,加上周边地区一般的农业利润。显然,这是承租人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了,而地主很少愿意让他们保留更多。农产品超过这个份额的部分,无论是实物形式还是实物的价值形式,地主都尽可能将其作为地租留在自己手里。显然,这是承租人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能够缴纳的最高价格。诚然,有些时候出于慷慨大方,更多的时候出于不了解情况,地主也会接受低于这个比例的地租;同时,有些时候(比较少见)承租人也可能出于不了解情况,和周边的一般农业利润相比,缴纳了更多的地租,留下了更少的利润。但是,这个比例依然被视为自然地租,或者说大部分出租土地理应获得的地租。
地租是农产品中超过必须支付给农场主一般利润以上的部分。
也许有人会认为,土地的地租通常不会超过地主为改良土地垫付的资金的合理利润或利息。毫无疑问,在某些情况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便是没有改良的土地,地主也会索取地租,而改良土地的资金利息或者利润通常是另加在原始地租之上的额外部分。不仅如此,这些改良资金并不总是由地主支付的,有时甚至是由承租人支付的。虽然承租人实际支付了改良费用,但是,当重新签订租约时,地主通常会提高租金,好像土地改良是由他出资实现似的。
地租不仅是改良土地的资金的收益,
有时,地主对人力根本不能改良的土地也会索取地租。大型褐藻是一种海草,燃烧后可以产生一种含碱的盐,可用于制造玻璃、肥皂及其他产品。这种海草出产于大不列颠的几个地区,尤其是苏格兰地区。它生长在最高水位恰能淹没的岩石上,这些岩石每天会被海水淹没两次。因此,生长在这种岩石上的海草产量是不可能通过人力增加的。然而,地产以此类岩石为界的地主席会对这些岩石索取地租,就像他们对农田索要地租一样。
有时取自于人力无法改良的土地,例如大型褐藻生长的岩石,
设得兰群岛附近的海域渔产丰富,鱼是当地居民的主要食物。但是,如果要从海产品买卖中获利,他们就必须居住在临海地区。因此,对该地区征收的地租不仅与使用这块土地的农场主的土地产品成比例,而且同时与其土地产品及海产品成比例。地租的一部分用海产品缴纳,这是那个国家少见的、地租成为海产品价格组成部分的例子。
以及方便捕鱼的临海地区。
因此,视为使用土地代价的地租本质上是一种垄断价格。地租完全不与地主支付的土地改良费用成比例,也不与他能够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成比例,而是与农场主能够承受的缴纳份额成比例。
因此,地租是垄断价格。
在土地的所有农产品中,只有那些价格能够足以支付投入生产、运输商品的资本折旧加上通常的资本利润的产品才能被运送到市场上销售。如果普通价格超过以上部分,多出的部分自然而然转化为土地的地租。如果普通价格不高于以上部分,即便商品能够被运往市场销售,也不能为地主缴纳任何地租。而价格是否高于这个部分,决定于市场需求。
某种农产品的售价是否能够提供地租决定于农产品的需求。
有些农产品的价格需求旺盛,总是能够支付多于以上部分的价格,而其他农产品的需求所能够承受的却可能等于或者少于以上部分。前者总是为它们的地主提供地租;后者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时能够提供地租,有时不能提供地租。
一些农产品的需求足够提供地租,另一些却不能。
因此,必须指出,地租进入商品价格的方式同工资、利润不同。工资、利润的高低是商品价格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则是商品价格高低的结果。商品价格有高有低,是因为将该商品供应市场必须支付的工资、利润有高有低。但恰是因为商品价格有高有低,远远多于、稍许多于或者根本不足以支付上述工资和利润,才能够提供高额地租、小额地租或者根本不能提供地租。
工资和利润是价格的原因;而地租是价格的结果。
本章将分成三个部分来研究三项内容:首先,研究那些总是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其次,研究那些时而能够提供地租,时而不能提供地租的土地产品;最后,研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以上两种初级产品相互比较或者和工业制造品相比较,其相对价值自然发生的变化。
本章分为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