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本章导读:在第五章中,我们曾指出,斯密不加区分地使用耗费劳动和节省的劳动,或者说商品耗费生产者的劳动和支配的劳动来决定商品的价值。在第六章中,斯密又提出了一个新的价值概念——三种收入价值论,并最终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在有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之后,商品的交换价值中除了偿付劳动的工资之外,还要支付利润和地租。因此,商品的价格总是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中的某几种或全部。
在资本尚未积累、土地尚未私有之前的人类早期蒙昧阶段,获得不同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数量不同,不同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不同商品相互交换的唯一尺度。例如,在一个渔猎社会,猎取一头海狸耗费的时间通常两倍于猎取一头鹿,毫无疑问,一头海狸可以交换或者价值两头鹿。耗费两天或者两小时的劳动所获物品的价值,是耗费一天或者一小时劳动所获物品的两倍,这是非常自然的道理。
劳动数量是早期交换的唯一尺度。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辛,那么自然就要对它进行一些额外的补贴,以某种方式进行一小时劳动所获得的产品,时常可以交换以另一种方式进行两小时劳动所获得的产品。
对于特别艰辛的劳动要进行补贴。
此外,如果一种劳动需要卓越的技能或者天赋,人们出于对能力的尊重,自然对其劳动产品的估价要高于其中耗费的劳动时间。这些能力和技巧是长期训练的结果,因此对这些产品的价值高估,仅仅是对获得这些能力所需耗费的时间和劳动的合理补偿而已。在进步社会,对此类特殊的艰辛劳动和卓越技能的补偿,通常体现在差别工资中。在人类早期蒙昧阶段,肯定也会进行类似的补偿。
同样的,对于非同寻常的技能和天赋也要进行补贴。
在此阶段,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本人,获取或制造每一种商品所需的劳动数量,通常是调节这种商品一般能够购买、支配或者交换多少劳动的唯一因素。
此时,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
一旦资本在某些人手里积累起来,其中的一些人自然会将这些资本用于雇用那些勤奋的工人,他们给工人配备原材料和生活资料,以从工人的劳动产品销售中获得利润,得到工人在原材料之上新增的价值。最终产品交换来的无论是货币、劳动,还是其他商品,其价值在足以弥补原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之外,还需有一些剩余作为利润,以补偿资本所有者投资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工人在原材料之上添加的价值此时将分解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工人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作为其垫付全部原材料和生活资料的报酬。除非预期工人劳动产品的销售收入在弥补其资本之外还有剩余,否则资本家不会有兴趣雇用工人;除非预期利润与资本成比例,否则资本家也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投资。
但是,当开始使用资本时,必须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报酬。此时,产品价值分解为工资和利润两个部分。
也许有人认为,资本利润只不过是某种特殊劳动工资的别名,即管理和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然而,工资和利润截然不同,它们遵循完全不同的规律,资本利润同管理、指挥劳动的数量、艰辛和技能都不成比例。资本利润同时受到投入使用的资本数量的支配,其大小和使用的资本数量成比例。例如,我们假定在同一个地方制造业的一般利润率为百分之十,此地有两个不同的工厂,都以每人每年十五英镑的价格雇用二十名工人,即每个工厂的年投入成本是三百英镑。此外,假定一个工厂的原材料是低等品,每年原材料成本为七百英镑;而另一个工厂的原材料是精加工产品,每年原材料的成本为七千英镑。因此,一个工厂每年投入的总成本为一千英镑,而另一个工厂的总成本则为七千三百英镑。根据每年百分之十的利润率,前一个工厂每年的预期利润只有一百英磅,而后一个工厂的预期利润则高达七百三十英镑。尽管所获利润额差距极大,但他们在管理工厂或指挥工人上所付出的劳动几乎是一样的。在许多大工厂,几乎全部的指挥管理工作都委托给一个总负责人,这个人的工资可以正确地体现监督和指挥劳动的价值。即便雇用这些负责人时,其报酬通常不仅要考虑其劳动和技能,而且要考虑职位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其报酬不会和他要掌管的资本数量成比例。与此同时,资本家尽管因此免除了所有的劳动义务,但却期望能够按照其投入的资本数量成比例地获得利润。所以,资本利润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工资截然不同,遵循不同的规律。
资本利润不仅仅是管理和指挥劳动的工资。
在此阶段,劳动的全部产品不总是属于工人。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必须和雇用他们的资本所有者分享劳动产品。此时,获取或制造产品所需的劳动数量,也不再是调节商品能够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数量的唯一因素。显然,为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垫付工资、配备原材料的资本,也必须支付利润作为报酬,利润是决定交换多少劳动的另一个因素。
劳动者和雇主分享产品,劳动数量也不再是价值的唯一尺度。
一旦一国的土地全部被私人占有,成为人们的私有财产,地主就像其他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甚至对于土地的自然产物也要求一份地租。森林中的树木、田间的野草,以及所有土地上的自然果实,当土地共有时,劳动者耗费的只是采集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数量,而现在对劳动者而言还需支付额外的价格。劳动者必须付费才能够获得采集权,从而必须向地主缴纳其采集或者生产的产品的一定比例。这部分产品,或者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就包含了地租,于是大部分商品价格中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当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地租构成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价格中所有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的大小,由各部分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数量衡量。劳动数量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劳动工资的部分,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部分。
各部分的价值由劳动时间衡量。
每一个社会的每一种商品,最终都会分解为三个组成部分中的这种、那种或者全部三种;而在进步社会中,这三个组成部分或多或少地进入到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中。
在进步社会中,以上三个部分一般都会存在。
例如,在谷物价格中,一部分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生活费,以及生产谷物使用的耕畜的饲料,第三部分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个部分似乎迟早会构成谷物价格的全部。也许有人会想,还需有第四个部分用来更新农夫资本的折旧,换言之,弥补耕畜及其他工具或农舍的损耗部分。但是必须认识到,任何农用工具的价格都是由以上三个部分组成的。例如,耕马的价格由养马场的地租、养马人的劳动及农夫垫付的上述租金和劳动工资的资本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因此,尽管谷物的价格好像同样支付了马匹的费用,但是全部谷物价格迟早会分解为地租、劳动工资、利润三个部分。
例如,在谷物价格中,
就面粉价格而言,我们必须加入谷物价格、磨坊主的利润和他的帮工的工资;就面包的价格而言,我们必须加入面包师的利润及其帮工的工资。除此之外,在两种商品的价格中,还要加上将谷物从农场运送到磨坊的劳动工资,将面粉从磨坊运送到面包房的劳动工资,以及垫付这些工资的资本的利润。
在面粉的价格中,
亚麻的价格像谷物价格一样分解为三个部分。在麻布的价格中,我们必须加上梳工、纺工、织工、漂白工人的劳动工资,还要加上每一个工种各自的雇主垫付的资本放入利润。
在麻布的价格中,都会存在三个组成部分。
当每一种商品接近成品阶段时,价格中分解为工资和利润部分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而分解为地租部分的比重将减小。在制造过程中,不仅利润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每一个后续阶段的利润都比前期阶段要多,因为后续阶段需要的资本数量总是多于前期。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数量一定比雇用纺工的资本数量大,因为其资本不仅要补偿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利润,而且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而利润总是和资本数量成比例的。
在人工程度较高的商品中,地租的比例较小。
然而,在最发达的社会,也总有一些商品价格仅仅分解为工资和利润两个部分,而一些为数甚少的商品价格中仅包含劳动工资。例如,在海产品的价格中,一部分是渔夫的工资,另一部分是投入渔业的资本的利润。地租很少进入价格构成中,尽管也有例外,这种情况此后我将加以说明。淡水渔业的价格则迥然不同,至少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如此。鲑鱼捕捞需要支付租金,这个租金尽管不能称之为地租,但却和工资、利润一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有些贫民会沿着海岸线捡拾一种叫作苏格兰玛瑙的色彩斑斓的小石子。雕刻师向他们支付的价格仅包含他们的劳动工资,既没有利润,也没有地租。
一些商品的价格只含有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两个,甚至一个。
但是,每种商品的全部价格最终仍然必须分解成三个组成部分的某一个或者全部。当商品价格支付了土地的地租及种植、制造、运输的劳动工资之后还有剩余,它必然是某人的利润。
但是,至少包含其中的一种。
既然单独来看,单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者价格能够分解成三个组成部分的某一个或全部三个部分,那么就一个国家所有劳动一年的总产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整体而言,也可以分解成相同的三个部分,并且在不同的居民间进行分配,要么作为劳动的工资,要么作为资本的利润,要么作为土地的地租。每个社会每年全部劳动收集或者制造的所有产品,换句话说,它们的价格以这种方式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或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其他形式的收入最终都来源于其中的某一种。
全部年产品的价格也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三个部分。
任何人从其拥有的资源中获取的收入,肯定要么源于劳动,要么源于资本,要么源于他的土地。源于劳动的收入被称为工资,源于运用资本的收入被称为利润,源于出借资本而非直接使用资本获得的收入被称为货币的利息。这是借入者因为使用借入的货币得以获取利润而支付给出借人的补偿。当然,利润中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借入者,他承担了使用货币的风险和麻烦;另一部分则属于出借人,他为借入者获取利润提供了机会。货币的利息总是一种派生收入,它不是用使用货币得到的利润支付的,就是用其他收入支付的,除非借入者挥霍无度,借新债还旧债。除此之外,源于土地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夫的收入部分来源于其劳动,部分来源于其资本。对他而言,土地是一种工具,农夫借由这种工具得以挣得工资、赚取利润。所有的税收及一切以税收为基础的收入——薪俸、抚恤金、各种年金——最终来源于三种初始收入中的某一种,说到底,要么是由工资、要么是由利润、要么是由地租支付的。
工资、利润、地租是各种收入的源泉。
当三种收入分属不同个体,它们的界限清晰;但是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有时则会相互混淆,尤其是在口头用语上。
它们有时会相互混淆。
当一个乡绅亲自耕作部分自己的土地时,支付耕作费用之后,他应当既获得地主的地租,也获得农夫的利润。然而,他却习惯于称其全部所得为利润,这样,他至少在口头上混淆了地租和利润。在北美洲和西印度群岛的耕作者多属于这类情况。他们中的大部分耕作自己的土地,难怪我们很少听说种植园的地租,而经常听到的是种植园的利润。
例如,乡绅的地租被称为利润,
普通的农夫很少雇用监工指挥日常的耕作。他们通常自己亲自劳动,犁地、耙地等。因此,在他们的收成中支付地租之外的剩余,不仅用于弥补耕作使用的资本的折旧和使用资本的一般利润,而且还可以支付属于他们的作为劳动者和监工的工资。然而,在地租和资本折旧之外的剩余,都统称为利润。显然,其中的一部分应当是工资收入。农夫自己劳动节省了这笔工资支付,当然自己就挣得了它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又和利润混淆了。
一个普通农夫的工资被称为利润,
一个个体经营者,他拥有足够的资本购买原材料,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他挣得的收入中应当既包含其所雇用的雇工的工资,也包含其将雇工的产品出售后所获得的利润。然而,他全部的收入统称为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同样和利润混淆了。
个体经营者的工资也是如此。
一个在自己的花园里亲自劳动的园丁,集地主、农夫和劳动者于一身。因此,他的产品首先应当支付地租,然后是利润,最后是工资。然而,他的全部收入却统称为劳动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和利润及工资混淆了。
而耕作自己土地的园丁所挣得的利润和地租却被称为劳动工资。
由于在文明的国家鲜有商品的交换价值仅由劳动构成,而是由地租和利润构成绝大多数商品交换价值的绝大部分,因此,一国劳动年产品所能购买或者支配的劳动数量,总是远远多于种植、生产、运输这些产品所需耗费的劳动数量。如果一国尽其所有雇用可得到的全部劳动力,每年劳动力的数量将会因此大增,则后续年份的产品价值将会大大超越前一个年度。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将全部年产品用于供养劳动者,到处都有游惰的人,他们消费掉年产品中的大部分。因此,年产品在这两个阶级之间分配比例的不同,将会决定各年之间年产品总值是增是减,还是维持不变。
年产品中的大部分归属于游惰阶级,产品在两个阶级之间的分配比例决定下一年产量的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