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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思明區司法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我是來自台北的吳仁哲,1997年來廈門創業,成立了一家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專門為企業提供各類管理的改善企畫與輔導企業取得各項資格認證的服務。2015年9月我獲得任命擔任海滄人民法院涉台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並於隔年2016年獲聘擔任思明區司法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從此在化解兩岸人民糾紛的路上越走越歡。
談到調解糾紛,有許多鬧上法院的糾紛實在是沒必要,原因無非是缺乏溝通產生的誤解,如果問題發生時能夠進行有效溝通,根本不會產生糾紛。比如在廈門翔安有家台資廠因為從2020年開始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所以在2021年初夏被廈門某知名的集團總公司給告上法院。我接受了這件委託調解案後就打電話給台資廠了解原因,原來是2019年夏天,有當地村民趁深夜棄置了一個破舊集裝箱在企業的空地上,台資廠天亮後就向物業管理處報告,但一直沒有處理,所以從2020年開始就拒付管理費。當我向廈門該集團總公司說明狀況後,總公司意識到是自己的錯誤後,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清除掉棄置集裝箱,台資廠也恢復付費。這個委託案只花了一個小時的時間就完成調解。
另外我覺得一些民間借貸糾紛也比較容易處理,畢竟欠債還錢的道理誰都懂。我會清楚的讓被告知道,本金一毛也不能少,但是能夠協助爭取原告對利息主張的減免。另外要根據糾紛金額大小,提出合理的還款期限與首付,只要讓雙方當事人能感受到調解員提出的調解協議是公正客觀並兼顧到還款能力,基本上都能夠成功化解矛盾。
還有就是兩岸婚姻的離婚案件,如果婚姻只在大陸注冊登記,那麼台灣配偶在台灣依然是單身狀態,一旦夫妻鬧翻,台灣配偶卷舖蓋返台,對大陸配偶的離婚請求置若罔聞,留下一地雞毛。所以兩岸婚姻或者跨國婚姻千萬不可圖一時方便,留下法律的漏洞。
最後我覺得要成為一名稱職的法院調解員,首先要具備公心,調解才能無私。其次是要發自內心熱愛這份調解工作,如果計較個人利益,調解事業是幹不長久。其三是要有是非之心,如果遇上特殊案情絕不為了調解而調解,寧可退回法院也不做欺心的事。我熱愛調解事業,每次調解成功我都會覺得是一種自我價值的肯定,發自內心的喜悅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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