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五缘文化研究会章程
(2021 年12月25 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名称福建省五缘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The Five Interdependencies Culture Research Society of Fujian 缩写:FICRS。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和热心五缘文化研究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思明南路422号南光1号楼315室(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内)。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开展以亲缘、地缘、神缘、业缘、物缘为内容的五缘文化研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以五缘文化为纽带,促进海外联谊,加强海峡两岸的交流和交往,构建两岸共同精神家园及海内外华人华侨的共同精神家园,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贡献力量。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有:
(一)五缘文化学术研究;
(二)编辑出版和推荐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三)开展有关五缘文化理论的宣传活动;
(四)以五缘文化为纽带,开展与海外华侨华人及台港澳同胞的各种联谊活动;
(五)为海外华侨、华人及台湾同胞寻根问祖、旅游观光和经资投资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对五缘文化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支持与赞助研究会工作的干部群众、企事业人士以及其他的社会贤达等,承认本章程,并履行入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本会活动,能积极参与本会各项学术调查和研究活动。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的各种学术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
会员退会自由,但事前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理由,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或线上会议方式召开。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五缘文化研究领域内有较多成果,较大影响,或积极支持研究会活动;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最多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名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各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线上会议方式举行。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聘请合格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力清交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应按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上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