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食品消费权益维护法宝
《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确立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分段监管”的体制。
(1)实行“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体制”。
分工负责:即授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核发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谁发证、谁监管。改变有利益争着管,没利益的都不管,推诿扯皮的局面。
统一协调: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六大职责,即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检验规范的制定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起到统一规范、“分段监管”的作用。
(2)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3)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实行“无缝衔接”,不允许出现空白点。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1)为改变食品安全标准混乱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2)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3)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食品安全标准供公众免费查询。
四、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1)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上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六、关于保健食品的管理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药监部门负责。
(2)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既不是一般食品,又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药品,是介于药品与食品之间的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绝对不是药品。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功能,必须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按照规定,保健品外包装的左上角必须打有天蓝色保健品食品标志(俗称“小蓝帽”),同时,保健品广告也必须附上明显蓝色保健食品标志。而非保健品擅自使用“小蓝帽”的,则属违法行为。
七、关于食品广告管理
(1)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1)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台账制度。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关于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3)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十、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患者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罚款最高可以达到货值的10倍,还有3个亮点:
(1)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食品安全法》附则第102条中规定,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