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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营养与安全
1.8.4 第四节 食物中毒的处置
第四节 食物中毒的处置

食物中毒发生后,其处理程序如图7-7所示。

图7-7 食物中毒处理程序

处置步骤与方法包括疫情报告、患者救治、中毒食品的追回、封存与消毒、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执法、现场病因快速检测或送实验室检验等。

1.食物中毒的报告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患者进行治疗的医院,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立即向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危害范围、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2)报告时限和程序: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尽快向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对患者的应急抢救

应急抢救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进行,主要是抗生素治疗、对症治疗等。

3.诊断与调查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患者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当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向报告人了解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中毒人数、中毒症状及可疑食品等。除通知报告人及时送患者就医外,还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剩余食物及患者的吐泻物等。调查者应携带食物中毒调查包(调查记录表、采样用品及取证工具等)迅速赶赴现场。

在到达现场后首先向单位负责人、炊管人员及医务人员详细了解本次中毒的人数、同餐进食的人数、共同进食的食物类型、中毒患者的临床症状及共同特点以及抢救情况,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其次,为确定引起中毒的可疑食物,了解患者发病前24~48小时各餐次所吃食物的种类、数量,并以未发病者所吃食物作对照,将可疑食物集中到某餐某种食物上。同时要深入厨房食堂,调查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及加工烹调方法、操作卫生等,从中找出引起中毒的主要污染环节,查明中毒原因,并封存可疑食物。再次,广泛采集样品。以剩余的可疑食物、患者的吐泻物为采样检查的重点。疑似细菌性食物中毒时,应对盛放或接触过食物的容器、工具(如刀、墩、案板、水池、盆、筐、抹布等)用灭菌生理盐水洗涤或涂抹取样,做细菌检验。如考虑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感染型时,可采患者急性期(3天内)及恢复期(2周左右)的血做血清凝集试验协助确诊。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采取粪便、鼻咽腔或局部皮肤涂抹取样做带菌检查。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应无菌取样,理化检验的样品也要用清洁的容器盛装。所取样品容器要贴上标签、编号,严密包装。并认真填写食物中毒送检单,注明送检理由。提出食物中毒的初步印象,在短时间内尽快送检。

4.对患者的应急抢救

应急抢救按1994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进行,包括催吐、洗胃、对症治疗等。对病因已查明的化学性食物中毒,用特效药治疗,如解磷定用于有机磷农药、二巯基丙磺酸钠用于砷和汞中毒、美蓝注射液用于亚硝酸盐中毒、亚硝酸异戊酯用于木薯或氰化物中毒的治疗。

5.现场处理

首先应立即收集和就地封存一切可疑食物,对已零售的同批食物应全部查清并立即追回。经采样化验后,如系含有病因物质的食物,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或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以免引起再次中毒。作饲料也应慎重。同时,对接触有毒食品的食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煮沸或蒸汽消毒15~30分钟,或用1%~2%热碱水、0.2%~0.5%漂白粉水溶液洗净消毒。对患者呕吐物可用20%漂白粉溶液或3%来苏尔或5%石碳酸消毒。污染的地面、墙壁用5%来苏尔擦洗消毒。清理环境,消灭苍蝇、蟑螂、老鼠等。如属化学性食物中毒,应将所有接触有毒食品的工器具、设备等彻底清洗消除污染,引起中毒的包装材料应予销毁或改为非食品用。

6.卫生执法

卫生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