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西方文化的个人本位和自由与权利
一、以科学为中心的西方文化
与中国文化的人文传统有所不同的是西方文化中科学精神的主导地位,诚如康有为所言——“中国人重仁,西方人重智”。
海洋的惊涛骇浪带来的生存忧患使古代希腊人产生了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这既引起他们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畏惧与膜拜,同时也激发了他们征服和驾驭自然的雄心。而要驾驭自然的先决条件便是认识和掌握自然的规律,知识就是力量,因而“爱智”成了希腊人乃至整个西方民族的共同价值取向。在人类智慧培育出的林林总总的果实中,希腊人尤其偏爱的是能帮助人认识利用自然的知识。伊壁鸠鲁说:“一个人没有自然科学的知识就不能享受无疵的快乐。”[4]这显然是因为探求和发现自然之奥秘是战胜自然、实现人的自由意志的最有效的手段。
古希腊科学的发展最初得益于古埃及、巴比伦和印度文明所创造的科学。但是希腊的科学家们将这些源于实用的天文、数学、医学知识加以理论的升华和系统总结,建立了分类明确的科学学科体系,为后来西方科学的长足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被称为西方科学之父的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4世纪便写下了多卷本的《物理学》、《天体学》、《动物史》以及气象学、矿物学方面的著作,而他关于逻辑学、形而上学的理论对于西方理性思维方式与科学思辨精神的形成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古希腊时期还产生了泰勒斯器及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数学成就、泰奥弗拉斯的《植物史》、希波克拉融的医学理论。在接下来的希腊化时期,又出现了欧几里得集大成的《几何学原理》,阿基米德的浮力定理,以及地理学、解剖学的发展。到罗马时代便出现了老普林尼于公元77年编撰的被称作《自然史》的卷帙浩繁的百科全书。其内容包括天文、地理、巫术、人种学、农艺、医学、建筑、绘画、雕塑、动物、植物、矿物、药物、教育等广泛学科,其中自然科学占据了主导地位。所有这些,既可看作西方文化科学精神的充分体现,也是对西方历史中科学传统的确立奠定的牢固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建立起今天现代科学技术的辉煌大厦。
西方文化的科学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理性精神、客观态度与探求真理的执着。
我们把理性精神即所谓“阿波罗精神”看作西方精神的核心。它表现为承认客观自然世界的可认知性,在各个领域中对形式逻辑的推论和证明法则的普遍遵从,在科学及学术活动中对概念、范畴的建立和理论抽象的偏好,对真理的虔诚信念,以及在日常行为方式中的工具合理性原则。
美国学者伯恩斯和拉尔夫在《世界文明史》中写道:“希腊人的文化是第一次被放在以知识为首位的基础上,被放在视自由探索精神为至高无上的基础上。他们没有什么不敢去探究的题目,他们认为没有应排斥在理性领域之外的任何问题。思想凌驾于信仰之上,逻辑和科学凌驾于迷信之上,达到了一个前所未闻的程度。”一般认为西方文化支柱有三——科学、法律、宗教,从这三方面我们都不难发现理性精神对西方文化的深刻影响。从希腊的科学体系和民主政体、罗马的法律到近代欧美的经济运行模式都是在上述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一点恐怕是无人怀疑的。那么宗教呢?按通常的认识它无疑应当是反理性的痴迷,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欧洲中世纪的宗教禁锢确曾对科学与文化进步产生过阻滞作用,并且还发生过扼杀科学成果、迫害科学家的历史悲剧。即使到了现代,达尔文的进化论仍在受到教会的攻击。然而,西方宗教在各时期仍不同程度地受到理性主义的渗透。例如,基督教也以真理为追求对象,认为神与真理都是可以认识的,并承认人的行为受到必然律令(即客观规律)的制约,因而建立了系统的神学理论,并在不动摇宗教理论根基的前提下,不排斥自然科学的研究,故许多西方著名科学家、思想家如帕斯卡尔、斯宾诺莎、牛顿、海森堡等也是宗教的信徒。在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中的理性主义更进一步得到加强,以致韦伯把新教伦理精神归结为入世禁欲主义,即人们以其天职为任务合理性而有系统地追求利润的态度,并认为这即是资本主义精神的起源。到今天,西方许多宗教信仰者,已不一定必寄希望于拯救众生的上帝,他们或则将它作为道德价值和情感的寄托,或是皈依一种宗教气氛中变得神圣化的理想和信念。诚如爱因斯坦所说:“那些我们认为在科学上有伟大创造成就的人,全部浸透着真正的宗教观念,他们相信我们这个宇宙是完美的,并且能够使追求知识的理性的努力有所感受。如果这种信念不是一种具有强烈感情的信念,如果那些寻求知识的人未曾受过斯宾诺莎对神的理智的爱的激动,那么,他们就很难有那种不屈不挠的献身精神……”[5]爱因斯坦还说:“真正的宗教已被科学知识提高了境界而且意义也更加深远了。”[6]由此可知,在西方人眼里宗教信仰与科学精神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
科学精神还表现在对待事物的客观态度上。西方人为实现驾驭自然的目的,强调尊重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这在科学研究中则表现为注重实验与实证。逻辑推导和抽象思辨的方法外,他们把观察与经验作为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达·芬奇说:“经验是一切可靠知识的母亲,那些不是从经验里产生,也不经经验鉴定的学问,那些无论在开头、中间或末尾都不通过任何感官的学问,是虚妄无实、充满错误的。”[7]这种观点在近代实证哲学和实证科学的发展中得到充分的肯定。这些学派认为,人头脑中的一切概念性的东西,只有和外界的实体事物联系起来时,才是真正的、可靠的、有价值的东西,因而强调任何科学假设和理论必须具备可检验性。而实践(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验)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就带来了西方重实践、重实用的科学传统。一部分思想家和科学家如孔德、马赫等甚至把实证方法与形而上的思辨对立起来,认为只有实证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中去。而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廉·詹姆斯也提出:“正确的思想就是我们能够吸收、证明、确定和证实的思想。”[8]西方文化中客观精神在文学艺术上的表现是重写实、求逼真的模仿再现型的审美观长期处于主流地位,而对西方人行为的影响则是重实利、重效用的生活方式的普遍化。例如,美国人生活中的数量观念,他们“倾向于以数量来评价几乎所有的事物。……除这个通常的标准外,他不管什么别的标准”。这种客观原则至上的判断,当然不同于中国文化以道德和情感为标准的判断。
科学精神中还包含着不断探索科学真理的执着态度,它不盲从传统,不迷信权威,不满足于已取得的经验与结论。总之,它敢于用怀疑的眼光去审视旧有的一切观念和成就,甚至怀疑自己。法国哲学家蒙田就曾发出过“我知道什么”的著名质疑。对于此,法国学者保尔·阿萨尔曾在《欧洲意识危机》中精辟地总结道:“什么是欧洲?欧洲是一种永不满足的思想。它不怜悯自己,它无休止地寻求两种东西:一是幸福,另一个对它来说非常必要、非常宝贵,这就是真理。它刚刚找到似乎适应这双重要求的一种状态,它便发现,它知道它还很像无把握获得,只有临时和相对。于是它又开始了使它光荣而痛苦的绝望的追求。”[9]
把真理看作一个不断认识的过程,强调真理的相对性而不承认所谓终极真理,可以说是近代科学给西方人输入的新观念。其中著名的思想是由近代物理学家波普阐发的,他指出:“在经验科学中,我们从来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来声称我们实际上已经得到真理,但我们能够以有力而相当可靠的证据声称,我们已经在向真理进步。”[10]从哥白尼的日心说到牛顿的力学,再到今天量子力学和爱因斯坦相对论的出现,西方近代科学的发展历程不啻为这一论断的有力佐证。
二、个人主义的自由与权利
与中国长期保持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不同,西方世界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形成了农业、手工业、商业并重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都已十分发达。随着工商业阶层的崛起,以平等交换为基础的商业原则促进了希腊人个体意识的觉醒和成熟,由此孕育出西方人个体本位的文化精神。
首先,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上,西方文化把肯定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看作人类社会结合的基础。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曾说:“人是世间万物的尺度,是一切存在的事物所以存在,一切非存在的事物所以非存在的尺度。”人类群体,已包括了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因为宙斯派赫尔美斯把正义和尊敬分给了所有的人。因此,人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各种关系,希望在自身中获得满足,希望通过自己的理性来确定应当服从的东西。亚里士多德指出,一个人的最高的善在于自我实现,也就是运用人的本性中最能真实显示出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一部分,因之自我实现便与理性生活相一致。伊壁鸠鲁学派则肯定了个人追求快乐享受幸福的要求和权利,并认为“获得相对于别人而使自己得到安全的任何手段都是自然的善”[11]。总之,整个希腊文明时期都倾向于承认个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个人的权利,倡导自由精神,鼓励个人创造性的发展,并以个人所表现出的勇敢、力量、智慧为最高的人格体现。
从这样的信念出发,远古社会中个人对家族的从属关系自然受到了削弱,到雅典时代即早已不实行子永从其父之法。伯罗奔尼撒战役之后的斯巴达已通过遗嘱法,使财产的支配权归于个人而不属于亲属。到基督教文化统治时期,家族的权威更让位于宗教义务。《圣经·新约》中记载耶稣说的话:“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又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生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这就把人们对家族承担的责任引向对超越家庭的精神权威和宗教力量的效忠上,进而产生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到文艺复兴时期,西方人对个体价值和人格尊严的要求从教权的阴影下重新解放出来,被恩格斯誉为“新时代的第一位诗人”的但丁首先响亮地宣称“人的高贵,就其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并非家族使个人高贵,而是个人使家族高贵。”[12]他还鲜明地提出了“人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自由的第一原则就是意志的自由”的个人主义思想。此后,以个性解放和重构人的主体性为核心的人文主义思潮重新成为西方文化的主流。到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更高扬起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的旗帜,并且使它在法、美等国的法律中固定下来。进而,在20世纪西方思想领域独占鳌头的存在主义哲学则以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本质,人必须对自己负责的命题把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发展到了极致。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形成了西方人个人中心的处世态度,个人不依附于家庭,也不依赖于他人,而是倾向于自我依赖——“他要自己思考,自己做决定,并且用自己的双手以自己的能力开辟自己的前途”。家庭与个人之间只存在暂时性的纽带,为解决面临的问题和达到某一目标而参加的社团或俱乐部也是不稳定的。对个人来说,“世界上不存在他可以依赖而又无损其自尊的人或神,成功是他自己的幸福,失败则成为他自己的重负。他能招请整个世界的人来庆祝自己的幸福,却不能让其家庭和亲友分担他的不幸”。因此在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许多亿万富翁或在任总统的子女,在其成年时,也需脱离家庭去独立谋生。这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几乎是不可能想象的。
个体本位文化精神在伦理观上的体现,是所谓“合理利己主义”的人际关系原则在西方社会得到较普遍的认同。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坚定地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
伯恩斯和拉尔夫在《世界文明史》中谈到希腊人的基本理想时说:“他是一个乐观主义者,确信生命只有为其自己的目的而活着才有价值。……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为自我满足而奋斗。……他拒绝肉体上的苦修行,反对会造成损害生命的所有形式的克己行为。”这样的人生价值得到历代西方思想家的肯定,也为一般公众所奉行,从而成为西方文化的重要表征之一。德谟克利特说:“对于好的公民来说,专门去管别人的事而忽略了自己的事是没有好处的,这样,自己的事一定就会弄得很糟。”[13]而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家边沁更明确声称:“不了解个人利益是什么,而侈谈社会利益是无益的。一件事物如果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之总和,或者(也是一回事)减少他的痛苦之总和,那么我们就说它是增进那个人的利益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的。”[14]17世纪著名的荷兰伦理学家斯宾诺莎也认为,依照自然的最高法则:“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的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因此,人可以各自辨别什么对自己是善的或是恶的,各自努力保持自己之所爱而消灭自己之所惧恨的对象。
然而,由于每个个体的情感和欲望并非互不相干的,倘若每个人都为所欲为地按自己的意志行动,那么,一旦两个以上的人希望占有同一个无法为他们共同享有的事物时,他们便可能反目成仇,彼此争斗甚至互相摧毁,结果反而使任何人都难以安全地得到自己的合理利益。因此,斯宾诺莎提出,将个人的自然权利“收归公有”,由社会制定的法律加以维护,以保持人们彼此间的信心,确保互不做损害他人之事。而霍布斯则主张将这种权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当他人也一样愿意时,一个人是应该愿意放弃运用一切物的权利的。至于他个人对于别人享有的自由,应当以他自己允许别人对于他自己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为满足”[15]。这正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以后,费尔巴哈将这一源于孔子的思想进一步加以发挥,提出了协调自己追求幸福的“自私”愿望和道德所要求的“无私”义务的道德理想。这是一种从利己出发的,然后推己及人的履行对他人的义务的所谓“善的,富于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费尔巴哈说道:“你的第一个责任便是使自己幸福。你自己幸福,你也就能使别人幸福;幸福的人,但愿在自己周围只能看到幸福的人。”[16]费尔巴哈的这一思想在存在主义思想家萨特的自由选择理论中得到了延续,从而成为今天多数西方人的道德信念。萨特说:
人在为自己做出选择时,也为所有的人做出选择。因为实际上,人为了把自己造成他愿意成为的那种人而可能采取的一切行动中,没有一个行动不是同时在创造一个他认为自己应当如此的人的形象。
还有在这样追求自由时,我们发现它完全离不开别人的自由,而别人的自由也离不开我们的自由。……只要我承担责任,我就非得同时把别人的自由当作自己的自由追求不可。[17]
从上述理论中,我们似乎看到,作为西方个人本位文化典型标志的利己主义道德原则已逐步向利己兼利人的道德目标转化。这一点在孔德和斯宾塞倡导的所谓利他主义伦理观中表述得更为明确。孔德认为,人的利己冲动虽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但他为理智所鼓舞,控制自利的本能而产生利他的感情则是更为高尚的冲动,因此,所谓道德就是使前者从属于后者。斯宾塞则指出:“我们的行为除了要使每个人不得阻碍别人去达到目的,社会中分子还需互相帮助以求达此目的。”[18]这似乎已经接近孔子提出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目标了。但他又认为绝对正当的行为,应是利己利他交融的快乐。这通常表现为“直接使自己快乐的动作……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使别人快乐”。由此可知,尽管利己主义原则在西方已发生了种种演变,但它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仍是始终一贯的。西方人所说的“利他”与中国文化要求不考虑甚至主动牺牲个人利益,以履行对他人和群体的义务的奉献精神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每个个体的价值和权利得到确认之后,怎样才能保证每个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又如何才能达到那些需要人类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实现的目标呢?在这一点上,西方人所推崇的是依照平等互利的契约原则建立社会团体和国家。古希腊罗马时代的不少思想家即已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如伊壁鸠鲁曾说道:“自然的公正乃是引导人们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的互利的约定。”西塞罗则认为,政府是在人们为了实现相互保护而达成的契约中产生的。这一思想为文艺复兴之后各时期的思想家所发挥,并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得到较充分的阐释。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9]这就是说,人们结成社会群体的目的只是为了更充分地实现个人的利益。因此,保证个人权利是人们对团体或国家履行义务的前提,一旦这种权利得不到保障,他便可以不尽义务。正如恩格斯所说:“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自从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就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把握意志的完全自由而行动时,他才能对自己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20]
可以说,从古希腊罗马到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国家学说和社会团体的组织原则都建立在权利本位的信念上。美籍学者许烺光提出:“契约原则的特点是它的功能性、实用性和可计算性……因为缔结者如果认为订立契约并不能使他得到在契约之外得不到的东西的话,他是不会加入这种契约关系的。”[21]因此,契约原则既满足了个体从集体中获得力量和归依的需要,同时也向他提供了控制自己卷入那种关系的手段,这显然为个人本位精神在社会群体中的实现提供了最可靠的保证。因而成为西方式法律体系和民主政治体制建立的基础。
在近代西方,法律对个人权利的规定甚至深入人们的家庭生活中,以致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都各自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可不受对方干预的隐私权及个人财产权等。可见西方文化已经把维护个体权益作为建立一切社会关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