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分类
一、文化多样性
1.“文化多样性”的定义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文化多样性”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15]
2.文化多样性的表现
如今,世界上有200多个民族国家,从美国、日本这些经济大国到克罗地亚这样的新国家和毛里塔尼亚、几内亚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国家,以及一些经济最不发达国家。每个民族和地区都有自己特有的文化传统,这些独特的文化传统不限于文学、美术、音乐和哲学,还表现在科学和技术创造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控制等种种形式,还有那些不怎么具体的方面,如个人对于美与和谐的感受以及他们对世界的认同感与幻想等。凡此种种,呈现出了五光十色、缤纷多彩的图画。
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各社会的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与多元性;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要素之一。
3.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性
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各国普遍认识到世界文化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防止全球化对脆弱文化的冲击,使世界所有文化都能生存,并且得到充分的承认,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以保护文化多样性,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思想。
4.促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措施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第七条和第八条具体规定了促进和保护文化表现多样性的措施:
(1)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缔约方应努力在其境内创造环境,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获取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对妇女及不同社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和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缔约方还应努力承认艺术家、参与创作活动的其他人员、文化界以及支持他们工作的有关组织的重要贡献,以及他们在培育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核心作用。
(2)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在不影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及国际公认的人权文书等规定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以确定其领土上哪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况。缔约方可通过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的方式,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保护处于第一款所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缔约方应向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的“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政府间委员会”报告为应对这类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所有措施,该委员会则可以对此提出合适的建议。
二、文化的分类
迄今学术界对文化有许多种分类,其实所有这些分类最终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在理论层面的分类,另一类则是经验层面的分类。
1.理论层面的分类
哲学研究是进行最高、最根本的概括,因此对文化的分类是有限度的,并不是无限的,迄今只有几种分法:“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理念性文化—制度性文化”二分法,“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分法,“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分法,“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符号—风俗习惯”六分法。
梁漱溟在1920年出版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中认为,“文化并非别的,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所谓文化,不外三方面:(一)精神生活方面,如宗教、哲学、科学、艺术等是。宗教、艺术是偏于情感的,哲学、科学是偏于理智的。(二)社会生活方面,我们对于周围的人——家族、朋友、社会、国家、世界——之间的生活方法都属于社会生活一方面,如社会组织、伦理习惯、政治制度及经济关系是。(三)物质生活方面,如饮食、起居种种享用,人类对于自然界求生存的各种是。”一般来说,文化的精神层面是文化结构中的核心,也是文化中最稳定的部分。
中国当代有学者将“文化”进一步分为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四个层面:(1)物态文化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务,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以满足人类基本生存需要——衣食住行为目标;(2)制度文化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社会组织构成的,包括社会经济制度、婚姻制度、家族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等;(3)行为文化是由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的,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4)心态文化是由人类社会实践和意识活动中长期孕育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构成的。[16]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分类法,就是将文化分为“广义”文化和“狭义”文化两种。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称为“大文化”,它可以包括各种层面的文化,如物质的、精神的、制度的等。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所以又称为“小文化”。上述理论层面的区分是一种抽象的区分,而在实际当中,不同的文化层面之间往往不能截然分开。比如建筑物、室内的设备、家具,或者声像设备、手机,等等。这些显然都主要是物质文化产品,但是它们当中当然也包含有精神文化因素,比如科技因素和审美因素,此外也有制度文化的因素。
2.经验层面的分类
经验层面的分类可以包括很多。从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器具出发来区分,有石器文化、青铜器文化、铁器文化等;从分布的地域出发,有龙山文化、周口店文化、红山文化、良渚文化等;从宗教信仰或宗教历史的影响出发,有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佛教文化、道教文化、印度教文化等;从语言或种群的民族出发,有汉族文化、蒙古族文化、满族文化、德意志文化、法兰西文化等;从以政治地域划分的现代民族国家出发,有中国文化、美国文化、德国文化、法国文化、印度文化等;从语言和传统的关联出发,有中华文化、阿拉伯文化等;从生产和生活部门出发,有企业文化、商业文化、农业文化、校园文化等;从社会生活领域出发,有饮食文化、起居文化、礼仪文化等;从居住的密集程度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出发,有城市文化、乡村文化等;从社会群体出发,有“白领”文化、工人文化、农民文化、学生文化等;从文化的地位出发,有主流文化以及非主流的地方文化、少数民族文化、边缘群体文化等。这种分类可以无穷地进行下去,因为人类不断创造出新的实际的文化形态:在发明和普及广播技术之后就形成了广播文化,在发明和普及电影之后形成了电影文化,在发明和普及电视之后形成了电视文化,在发明和普及计算机网络技术之后形成了网络文化,等等。这些都是经验层面的文化创造以及文化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