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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艺术·审美——实践美学原理
1.10.3.5 第五节 综合艺术

第五节 综合艺术

综合艺术是由几种艺术形式有机地结合而成的新的艺术形式。综合艺术中比较简单的是舞蹈,比较复杂的是戏剧和电影、电视。戏剧、电影、电视之为综合艺术,是不言而喻的事。至于舞蹈,因为它不单包含着表情的动作,同时,也兼有音乐、化妆等手段。这是从舞蹈还不是艺术而只是前艺术的巫术时就如此的了。因此,舞蹈也是综合艺术的一种。不过,我们考察综合艺术的一般审美特征时,不必从舞蹈开始,而只要考察综合艺术较高级的形式——戏剧和电影就可以了,正如解剖了高级生物,解剖低级生物就容易多了。

综合艺术的物质载体不止一种,人类现在所掌握的各种艺术的物质载体,如声音、语言、色彩、线条、造型用的刚体物质以至光电,等等,综合艺术无不具备,因而,它使创造主体的审美意识物态化的能力和可能性无可比拟地超过了这些载体被单独使用时的范围。凡是单一的艺术形态所能表现的对象,综合艺术全都可以表现;反过来,综合艺术所能表现的对象,有很多却是单一的艺术形式绝对表现不了的。表现手段的众多和表现对象的无限性,是综合艺术的一大特色。

但是,综合艺术中的各种物质载体或手段,并不处于同等地位,而是有主有次。那么,纵观综合艺术的各种物质载体,究竟哪一种为主呢?我们认为,人体是最主要的,第一位的。戏剧自不必说,舞蹈也离不开演员,就是电影,银幕上的图像绝大多数也离不开人体。所以,人是综合艺术的主要的物质载体。其他载体只起辅助作用。当然,这些辅助手段的意义非同小可。有的手段,比如电影中的光,甚至具有艺术的革命意义,因为它不仅能把演员的表演记录下来,而且能准确无误地复现出来,这样,就在人类艺术史上第一次突破了艺术品无法真正复制的限制,使影片杰作可以多次复现。但是,即使如此,在电影艺术中,光仍是为演员的人的显现而存在的。没有人的表演,银幕上的光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手段,而绝非艺术手段。

人作为综合艺术的物质载体,给综合艺术带来第二大特色——最高的真实性。因为,如果说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对象化,那么,综合艺术就是使人的本质通过人的自身而对象化,这样,手段和目的达到了完全的同一。这就保证了最高程度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不仅最高,也最完美。因为其他物质载体没有生命,而人是有生命的。生命必须存在于四维环境中,即空间—时间环境中。恰好综合艺术在所有艺术形态中也是唯一的四维艺术。

人作为载体,给综合艺术带来的又一审美特征是动态性,综合艺术表现人的本质不是其本质的静,而是其本质的动。这“动”小到个人的一举手、一投足,大到阶级、民族、人世的巨大事变。就是表现某个人身体的自然美,聪明的摄影师也是让镜头围着这个人体转动起来,从而使人感到这个身体在有生命地动。就形式说,综合艺术本身也是运动的,在动态中完成的。戏剧中虽有哑场,电影、电视中虽有“定格”,但那是包容于“动”中之“哑”与“定”,它们其实是“动”的一种状态。“动”,不仅具有形态标志的意义,更有帮助观众审美的积极意义。在观众观照审美对象时,它能为观众在理性方面为认识提供判断和推理的时机,而在感性方面为情感提供积累和升华的过程。一幅画,我们初一接触,可能不明所以,要听行家解说,才能进入画境。但是,这幅画如果是电影中一连串的镜头中的一个,那么,即使是没有多少文化素养的人也会立即对之有喜怒哀乐的反应。也正因为这种“动”的特性,综合艺术才不仅能像音乐艺术那样抒情,还可像语言艺术那样叙事,更可以像造型艺术那样直观,全方位地向接受主体传达审美信息。

综合艺术与其他艺术相比,还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它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说,规范性是综合艺术成败的关键。在艺术实践中,这种规范又分两种:一种是程式性规范;一种是非程式性规范。

程式性规范指那些已形成固定程式的规范,如舞蹈、舞剧中有规定含义的动作与姿态,即所谓“舞蹈语言”;还有京剧中的唱、念、做、打那套基本功。它们成为创造主体与接受主体之间传达审美信息的通道。但是,光是这些规范程式并非就是艺术形式,它们需要艺术家的艺术个性的生气灌注其中才能成为艺术形式,否则就只会成为一种技术形式,像体育竞赛中规定性的动作一样。

非程式性的规范主要指导演的规范。因为对一部戏剧或电影作品的处理,除了在情节上大体遵照脚本外,其余部分的创造,全靠导演个人的才能来体现,并无什么固定的规则或模式可循,因而这种规范是非程式性的。它尽管没有固定的程式,但可说是一种更难、更严、更高的规范。戏剧、电影和电视实际都是群体的艺术创造。从脚本的写定,到最后在舞台或银幕上演出或映出,中间要通过多层次的加工,每个层次的加工又往往有很多创作成员参加。这些创作成员,哪怕都是各方面最优秀的艺术家,如表演艺术家、演奏艺术家、指挥艺术家、服装艺术家、化妆艺术家、摄影艺术家,等等,哪怕他们在创作中都极其认真,各尽其能,但如果没有导演的统一的指挥部署,那么,这部作品也难以成功。

导演的规范作用方式在戏剧与影视艺术中又是不同的。在戏剧中,这种规范作用可以称为“戏剧指导”,其任务在于指导对戏剧内容的理解及其具体的排练过程,以保证体现戏剧冲突中蕴含的因果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它偏重的是叙事的真实。在电影、电视中,导演的作用手段更主要的是“蒙太奇”。“蒙太奇”的意思是镜头的连接或组合。但实际上,它不只是镜头的简单的剪接,而是电影艺术的特殊思维方式。电影艺术的运动性是由拍摄对象的运动、摄影机的运动以及蒙太奇造成的运动三者组成。在这三者之中,前二者仍然不能彻底摆脱具体时空及具体对象的限制,而蒙太奇造成的运动则可以彻底摆脱具体时空及具体对象的限制,使导演按自己的构思让影片在空间上迅速转移、时间上急遽变化,甚至把一些不可能结合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蒙太奇不仅有镜头的蒙太奇,也有色彩的蒙太奇和音响的蒙太奇,也就是把一些不可思议的色彩和音响结合在一起,造成特殊的视听效果。这是电影导演与戏剧导演最不同之处。戏剧导演的权威中止于戏剧开演之时;影视导演的权威却继续发挥于演员演出之后。戏剧演出是对前段导演工作的肯定;蒙太奇却是对导演前段工作的扬弃。

但是,不管戏剧导演与影视导演有什么不同,它们却都是综合艺术中决定性的规范。群体的艺术创造服从导演的指挥,群体的个性统一于导演的个性,群体的风格统一于一个人的风格。因此,综合艺术才能既变化万端而又规矩谨严,精细入微而又气吞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