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艺术·审美——实践美学原理
1.10.3.3 第三节 音乐艺术

第三节 音乐艺术

音乐艺术利用乐音传达和接受审美经验。音乐虽然使用了无限众多的乐器(包括人的嗓子),但这些乐器并不是审美经验的物质载体。它们只是产生物质载体——乐音——的工具。乐音属于声音,但并非所有声音都能负载音乐。在美学中,乐音的含义不应该仅仅用物理学或伦理学的标准去界定,而应该以艺术的情感要素去界定。大体上说,能够与主体的审美经验对应而不表达概念的声音都可以归入乐音的范畴。歌唱家的歌声中包含着表达概念的声音,那是语言,而不是乐音,它只是负载于乐音之上的负荷。乐音与其他声音一样,虽在空间传播,但它存在的环境主要是时间。它存在的方式特点是有序而无方向、有质而无形体。这些决定了音乐艺术的基本审美特性。

音乐艺术可说是最抽象但又最富感性的艺术,因为它的物质载体乐音是直接与艺术主体的情感同一的,它是审美经验的直接升华。叔本华说:“音乐决不是表现着现象,而只是表现一切现象的内在本质,一切现象的自在本身……”[1]克罗齐说直觉即表现即艺术,这句话用于音乐,倒是很中肯。音乐直接回应着创造主体的内心情绪,又直接呼唤着接受主体的内心情绪,而无须理智的插足。一个天才的音乐家创作时,如果也要“思考”的话,那就是直接在用乐音“思考”;一个知音的欣赏者在听曲时,如果也要“理解”的话,那就是直接在用乐音“理解”。音乐是最抽象的,但又是不用理性的抽象;它是感性的,但又是超乎直观的感性。有人甚至说它就是超感性的。它与心灵是同一的。因为声音就是内心情绪以至感觉的直接表现,在人类还没创造出语言之前,造化就已赋予人类以声音,以表达内心的种种感受了。只是随着人的进化,在极漫长的社会历史的积淀中,这些声音逐渐丰富,也逐渐规范化,而形成了乐音的系列,可以表现人类日益丰富、日益细腻的情感。乐音为什么能够表达人的内心情绪呢?似乎可以说,这是乐音的物理属性与人内心情绪的生理属性直接同构对应的结果。乐音作为声音,是由振动产生,也是由振动传播的。人的情绪感受同样是由神经的战栗来感知和传递的。乐音与一般声音不同的一点在于,它不是孤独的一个声音,而是一个声音系列,是绵延不断、在时间环境中流逝的。同样,人的内心情绪也不是孤立的点,而是流,它也同样是绵延不断,在时间环境中流逝的。因而,在各种艺术手段中,再也没有比乐音更能与心灵统一或同一的了。

此外,乐音还有另一个特性,那就是它的可入性。因此,一个乐音系列可以跟另一个乐音系列结合为一体,甚至可以跟更多的乐音系列结合为一体,彼此顺应,互相同化,形成无限丰富的形式,以表现千变万化的主体的内心情绪。就此而言,音乐艺术的表现手段可说最少,只有一种,即声音;但同时又可说最多,可以变化无穷。这种由一生出的多,这种表现形式的无限性,是其他艺术形态所无法比拟的。正因为其可入,主体可以进入乐音的内部,乐音似乎把主体的心灵以至身体包容于自身之中,让主体以全身心去感受它,甚至自然而然消融于其中,真正达到物我两忘或物我同一的境界。这正是音乐感人至深的原因。人们追求立体声效果,其实就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追求音乐艺术的这种可入性,使自己借着乐音的无形包容,暂时脱离此岸,而逍遥于彼岸的世界之中。

正因为乐音这种有序而无方向、无形却能包容的特性以及与心灵的直接同一性,因而,音乐只适于抒情,而不适于描写,声可以绘声,可以绘意,却无法绘色、绘形、绘事。当然,无可否认,无论创造主体或接受主体在创造或接受音乐时,眼前会不由自主地浮现出一定的事物情景,但那并不是音乐描绘的结果,而是人的记忆重合引起联觉的结果。这种效果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无意识的联觉便往往使我们误以为音乐有不仅能“绘声”,而且能“绘色”的能力。实际上,一个天生的盲人欣赏音乐时的联觉,肯定不会在形、色方面,而倒是会在触觉的感受方面。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在创造或欣赏音乐作品时,应该压抑自己的联觉,相反,我们倒应该促进这种联觉或通感,以丰富审美享受。

由于音乐直接与心灵呼应,因而,其效果往往是多样的、自由的、不确定的。这又称为音乐形象的朦胧性。一件音乐作品,从其产生到被接受的一次性历程来看,起码要经过三次或四次创造:第一次是作曲家的创造,这是原本意义的、名副其实的创造。第二次是演奏者的创造。有人把这称为诠释,不过,这诠释确实包含着创造。如果是大型音乐作品,如大合唱、交响乐,那么,在演奏之前,还要加上一次创造,那就是指挥的创造。这两次创造对一件音乐作品的命运是至关重要的。优秀的指挥家或演奏家可以化普通为神奇,把一件中等之作变为上乘之作;反过来,庸俗的指挥或乐工歌女也可以化神奇为腐朽,把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弄成酒吧间里舞女的噪声。至于第四次创造,那就是接受主体的创造。这四次创造,三次是无声的,一次是有声的;两次是抽象的,即作曲家和指挥家的创造,用的是音乐符号,即所谓“视觉音乐”的创造;另外两次,即演奏者和听者的创造,是感性的,靠的是音乐;即所谓“听觉音乐”的创造。一件音乐作品的一次性历程就要经历这样几道程序,当然会与作曲家心中的原型走样。如果是多次性历程加上多样性的指挥和演奏者,再加上无数的听众,那么,一支乐曲真是“可化身千亿”了。更进一层看,音乐是心灵的直接观照,它不仅具有客体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主体的性质,或者说具有客体—主体的双重统一的性质,无论对于作曲家、指挥、演奏者或听众来说,它都既是客体,是作曲家内心情绪的对象化,同时也是主体,呼唤他们内心相应的情绪。因此,在每一次创造或再创造之时,它都要受到创造主体或接受主体心灵自由创造的影响。于是,音乐自然而然具有了不确定性、多样性和朦胧性。我们绝不可能两次听到演奏效果完全一样的同一支曲子,这正是音乐艺术的不确定性的表现。

音乐本身包含的具体手段主要有旋律、和声、节奏、音色等。旋律以延伸、连贯、平稳为其特性,如流线型,这与人内心情绪的变化有同构对应关系。所以,旋律与人的精神、情绪联系紧密,属于精神性的音乐要素。而节奏则以断续、跳跃为其特性,为虚线型。这与人的生理节律如呼吸、心跳等有同构对应关系。所以,节奏与人的生理因素联系更紧,可说是偏于生理性的音乐要素。因此,生理上精力过剩而需要发泄时,或是精力滞塞,需要引发,往往容易追求节奏刺激。但是,要表现梦幻、忧思、感受、情绪等因素,往往是节奏所难以胜任的,而旋律由于直接源于创造主体的心灵感受,并直接化为接受主体的心灵感受,所以,旋律是最能体现音乐超直观性的因素。音乐主要是依靠旋律去表现内心感受的。


[1]361页。[德]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石冲白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