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美趣味及其判定条件
审美趣味指的是主体在进行审美活动时所表现出的情感态度和心理意向,它同时也标志着某种审美能力的成熟。审美趣味就类似于一个人的口味,有的人喜欢吃甜的,有的又喜欢吃辣的,有的则喜欢吃酸的,等等,所谓众口难调,不能强求一致。但是,审美趣味与一般的生理(感官)趣味不同在于,它虽然是单称判断,却要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审美趣味虽有个别差异性,但同时又存在着共同普遍性。因此,研究审美趣味也应该从共同性和差异性这两个方面入手。审美趣味的共同性是指在相同或相近的判定条件下,主体表现出较为一致的趣味心理。这又可分为四种情况:(1)审美趣味的人类共同性;(2)审美趣味的民族共同性;(3)审美趣味的时代共同性;(4)审美趣味的集团共同性。第四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阶级社会以前原始各部族由于受共同风俗、信仰、种族以及共同的地域条件的影响,表现出相同的趣味心理;二是阶级社会中各阶级之间由于利益关系表现出的带倾向性的审美趣味。在以上几个方面中,过去我们往往强调审美趣味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阶级性多一些,对其他方面则重视得不够,首先是对于第一方面即人类共同性,以及这种共同性的生理基础重视很不够;其次是注意到了这几种关系各自独立性的一面,却忽视了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转化和相互并存的一面。
审美趣味的差异性是指,根据不同的判定条件,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趣味习惯和审美评价的标准,主要分为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两个方面。个体差异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个人之间审美趣味的差异;二是一个人前后不同时期审美趣味的差异。群体差异也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不同的时代风尚形成不同的审美趣味;第二,不同的民族、集团之间所具有的不同的审美趣味。
总之,在考察审美趣味的成因时,应充分注意到多种内在的因素,既要重视共同性的一面,也要顾及差异性的一面,在确立审美趣味的标准时,既不能用强调共同性来否定差异性,也不能因突出差异性而看不到共同性。
审美趣味的形成正如人的其他趣味形成一样,有着一些必要的先决条件;同时,作为人的审美的趣味,又是人的各种趣味中比较高级的一种趣味形式,它有自己特定的内涵,有自己特殊的评判标准和尺度。审美趣味的判定条件分为客体条件和主体条件,相应的,评判审美趣味的标准,也只有在这两者的相互关系中才能确立。
审美趣味的客体条件是指对象的性质为主体做出趣味判断提供的必要可能性。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造成了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眼睛对对象的感受与耳朵不同,而眼睛的对象不同于耳朵的对象。”[1]马克思在这里从主客体条件(即“本质力量的性质”和“对象的性质”)的相互关系中来确定主体对现实的肯定方式。由此可见,对象的性质为主体感受心理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也就是我们说的客体的先决条件。对于审美趣味这种性质的判断形式来讲,客体条件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审美对象的性质;(2)与审美对象相关联的诸种外部因素的制约作用。下面,我们分别加以考察。
审美对象的性质涉及对象作为具有审美属性的内在规定性方面,比如,甲喜欢王维诗中所表达的山水情趣;乙则喜欢陶渊明诗中那种平淡悠闲的田园情调;丙可能喜爱杜甫的沉郁顿挫的诗风,丁又喜欢李商隐诗中的悲愁、凄婉……总之,每个人在审美趣味上或相同,或相异,表达趣味的要求是多种多样的。尽管如此,审美客体自身的性质是主体趣味形成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性质不单单是个形式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的形式和内蕴应合了主体心理的某一欣赏定式,因此,出现了主观性的趣味偏好和倾斜。比如以人的口味来说,某些人特别好辣,另一些人又喜欢味里带甜,这是由于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种习惯定式促使胃觉产生内分泌刺激的结果。所以西方流行这样的谚语:“趣味无争辩。”审美趣味当然不同于口之嗜好,但它也与对象符合于主体某时的心境状态及长期养成的趣味心理有关。王维诗:“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鹿柴》)假如这首诗所提供的境界不断与主体特定心境状态契合一致,审美主体就会逐渐养成兴趣上的偏好,以后审美主体不但会喜欢王维的其他诗,也自然会喜欢诸如谢灵运、孟浩然等类似趣味的诗歌了。
审美趣味客体条件的另一方面的内容是指一种与审美对象相关联的诸种外部因素对趣味形成的制约作用。这里说的“诸种外部因素”主要是指社会和传统因素,如文化、环境、习俗、礼仪、信仰、人伦、风尚,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从外部来规范和影响着审美趣味,这在趣味的群体性差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至今一些尚未充分开化的原始部落,由于环境闭塞,很少与外界取得沟通和联系,所以,保留了大量的本民族原生形态的传统习俗,他们的审美趣味与文明社会的人具有很大的差异,表达美的方式也是独特的,如毁齿、穿耳、文面、涂身、拴鼻、裸体……这些审美趣味和表达美的方式在文明人看来是无法理解的,甚至是极其残酷的,但原始部族的人却以此为炫耀,认为这才是最美的标志。当然,这些奇特的趣味也不完全都是为了表达美的愿望的,它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要功能:巫术观念和图腾心理。这也说明审美趣味的内容并非是单一性的,而往往带有一种综合文化的性质。
审美趣味的主体条件是指主体在培养和形成审美趣味的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心智能力。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具有较强的感受力。这种感受力一方面形成于主体长期的审美鉴赏活动中,通过鉴赏活动,主体锻炼了自身的感觉器官,建立了不同于认知能力的审美能力。休谟、康德等人都承认人具有共同感觉力(共通感),这是形成同一审美趣味的一个重要条件,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但康德讲的“共通感”要比休谟等人重生理组织构造的观点深刻得多,康德的“共通感”是与人类的理性即社会性相联系的。当然,人的审美感觉力的强弱是有差别的,有的人较为敏感,有的人较为迟钝,这与人的心智能力有关,前者比较容易培养起某种趣味偏好,后者就显得要困难一些。这种心智能力并非完全由生理差异所决定,而是具有某种社会性内涵作为制约的。
第二,具有较高的内心修养。这里指的内心修养包括一个人的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素质三个方面;而性格、气质具体说来主要是内心修养的外化形式。一个内心修养高的人,其文明程度也就高,文化要求的欲望就强烈,心理状态也较为稳定,除了物质生活的享乐而外,更注重精神生活的意义,把人生的最高境界理解为人格的不断自我完善。这样,就会主动地把审美看作是达到这种最高境界的途径之一,积极培养起一种高雅而丰富的审美趣味来陶冶自己。我国儒家讲“修身养性”,非常重视“诗教”“乐教”对人的净化作用。孔子闻《韶》可以很长时间不知肉味,说明他的内心修养极高,可以摒弃来自感官欲望的诱惑,完全沉浸在审美所带来的愉悦之中。反之,一个内心修养比较差的人,就会表现出文化要求的兴趣冷淡,性格粗暴、乖戾,道德水准低下甚至沦丧,所以,在趣味方面也就谈不上有多高的审美要求(即使有,和内心修养高的人相比也存在着高下粗野之别),有的可能还会流露出某些低级、庸俗的趣味意识。人们对某些国家的人民对歌剧、交响音乐、芭蕾舞所表现出的经久不衰的兴趣、极高的鉴赏能力,对莫扎特、贝多芬、肖邦、约翰·施特劳斯和柴可夫斯基等人作品的熟悉和理解,表示极大的惊讶和佩服,其实这种高雅的审美趣味的形成,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有历史的、传统的,也有现实的,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素质所达到的总体水平。
康德在论述到对崇高感的鉴赏时认为主体必须相应地具备一些主观方面的条件,他说:“事实上,如果没有道德理念的发展,对于有文化熏陶的人是崇高的东西,对于没有教养的人只是可怕的。”[2]按康德的解释,崇高的特点在于对象的“无形式”,即不符合于形式美的规律,如荒漠、峭崖、狂风、海啸,等等,因此,对它的欣赏(趣味)则更有赖于主体方面的条件,就是说,需要具备较高的修养,要能够在对象的“无形式”中唤起理性理念即主体精神力量来予以整体把握。除了“崇高”这样的需运用观念联想较强的审美对象而外,在其他鉴赏活动中,主体的必要修养显得也很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美趣味的最终走向。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2][德]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宗白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