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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艺术·审美——实践美学原理
1.8.3.1 第一节 美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第一节 美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美的内容主要指蕴涵在形式中的真与善的统一,美的形式则指表现了某种真与善内容的感性形式,或曰真与善的趣味形式。因此,美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真、善、美的关系问题。但对内容与形式,即真、善与美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向来存在很大的分歧,大体上说,不外乎这两种观点:一种是把美看成是绝对的纯形式,认为美同内容即真与善无关,这可以叫做“无关论”;第二种认为在美的形式中必然包含着真、善的内容,甚至认为真与善就是美,这是“有关论”。

先谈我们对“无关论”的看法。认为美就是在形式,这是一种古老的关于美的本质和特征的观点,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一派开其端,康德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之后西方美学界对这一看法继续加以阐发者更大有人在,如克莱夫·贝尔认为美就是“有意味的形式”;托尔斯泰认为美作为一种趣味同真与善无关的,苏珊·朗格也认为艺术是一种“情感的逻辑符号”;格式塔派则说美不过是物的形式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的一种生物物理性的契合(同形同构)。以上这些看法忽视了美所包含的社会历史内容,因而显然有片面性。其实,绝对的纯形式美事实上并不存在,就是在被认为是近代形式主义鼻祖的康德那里,他也并不认为美就是纯形式。且不说他特别推举的“依存美”以及把崇高定义为“道德的象征”,单以他分析“纯粹美”所得出的“美在形式”而论,事实上在这“形式”中蕴藏着他自己都无法说得清的某种“内容”(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只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作深入分析,就不难发现,在所谓“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即形式的合目的性中,正是由于上百万年的人类劳动在其中积淀着合规律与合目的即真与善的内容,只不过在直观中不易发现而已。至于美是情感的形式或有意味的形式,那么,这情感、这意味其实也正是由形式中的真与善的内容极为深刻而曲折地作用于人的理性直观的结果。例如,一朵鲜花之所以美,固然主要在它的形式特征,但它之所以使人产生悦目之感,不正是因为在它的形态中体现出某种合规律性的特点(如形式的对称、色彩鲜艳、生命的韵律都表现了人对秩序和生命的爱)并对人们的生活有利有益(善、合目的性)吗?显然,美不可能只是纯形式,而必定这样或那样的与内容相关。这一点,普列汉诺夫曾做过深入的探讨,鲁迅对此也曾做了如下概括:“功用由理性而被认识,但美则凭直感底能力而被认识,享乐着美的时候,虽然并不想到功用,但可由科学的分析而被发见,所以美底享乐的特征,即在那直接性,然而美的愉快的根底里,倘不伏着功用,那事物也不见得美了。并非人为美而存在,乃是美为人而存在的。”[1]这里着重谈的是美与功利即善的关系,但由于善必然是对象化了的目的,因而事实上也包含着合规律即真的内容。所以形式是不可能与内容无关的。黑格尔说的“形式非它,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2],正是这个意思。

现在再谈对“有关论”的看法。认为美的形式中必然蕴涵着真与善的内容,这在原则上当然是对的,但如果进而把真与善或其中之一等同于美,那也不正确。这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作为美的内容的潜在条件的真,原本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即自然界本身。由于它尚未与人发生关系,这种自在的存在并不具有真理的意义,也不具有美的属性。但是,真作为自然界的存在,毕竟是人类赖以产生和人的实践活动的前提,而当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掌握了自然界的规律(真的主体化)并从而又依据自然及其规律在实践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善的对象化)时,真与善才可能转化为美。因此,真与善不论作为自在存在和实践的结果(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都是美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美作为“自由的形式”本身就是真与善相统一的形式,因此,美的形式依存于真与善的内容,形式确与内容有关。

第二,真与善虽然是美的前提和基础,但真与善本身又不等同于美,其原因在于当真与善主要是以其内容同人发生一种认识的和实用的关系时,它们的表现形式或者是抽象的,或者对其实质无决定意义。但美则首先必须表现为一定的形式,并且是以渗透了内容的形式本身与人发生关系的,这种关系的特点就是一种纯欣赏而不是实用的关系,即审美的关系。只有在人与对象的这种关系中,对象才成为美的对象。至于真与善,它们作为对象性存在,虽然也具有一定形式,例如一个数学定理,一句道德箴言,一种舍己救人的行为,一盘可口的菜肴,都具有一定的形式,但人与它们的关系却并不是对这种对象、行为的形式本身的欣赏,而是对其真与善的内容的感受。在这种关系中,人所得到的是一种理性感(如解出一道数学难题时所产生的认识上的快感)和道德感(如救了一个人以后感到的自我高尚感)或功利感(如口渴时喝一杯清茶的生理愉快)。因此,当对象主要以其纯理性的或功利的内容与人发生关系时,对象只是或主要是一个纯粹的认知对象和实践性(意志)对象,而不是美的对象。真特别是善往往也以感性形式出现,但它的感性形式自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它把人引向对其内容的肯定。美则不然,它不但具有形式,而且这形式一般都表现为具体感性的形象,它主要不是以其内容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理欲望、道德崇敬或科学认知为目的,而是以其渗透、积淀或泛化着内容的形式,与人形成一种非实用功利的仅供欣赏的关系。总之,美不能离开形式或人与对象之间的形式关系,因此,真与善虽然和美有内在联系,但单纯的真与善本身并不等于美,前两者作为具体对象来说属于人与对象之间的认识关系和意志关系,美的具体对象则属于人与对象之间的情感关系。

第三,美作为自由的形式是真与善的内容向形式的积淀。从美学史上看,许多美学家从不同的立场出发都在不同程度上朦胧地感觉到了这一点。自康德至今的近二百年中,在从情感和形式的特征入手对美的秘密的探索中,我们看到在对美的内容与形式关系的许多看法中确实包含着对美的特征的某种真知灼见,其中纠正了从布瓦洛到启蒙学派的纯理性(真)和重功利(善)的偏颇,但同时,他们或者使情感与形式同认识和道德功利绝缘(克罗齐等),或者只片面强调形式结构本身与人的心理生理的对应契合关系(格式塔学派等),忽视了形式及其中的情感的社会历史内容,因而最终仍不免导致忽视社会内容的形式主义。

从历史唯物论的实践观来看,美作为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是理性(包括规律的真与目的的善)积淀为感性,内容积淀为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美的形式与内容即真善美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无法机械分割的,正像一碗盐水无法分出哪是盐哪是水一样,它可以用物理方法加以分离(正像美的内容与形式可以通过科学的抽象所把握),但对美本身和在对美的实际感受中,内容和形式是浑然一体的。如果单独来看,则可以说美的形式是积淀与体现着真与善的趣味形式;而美的内容则是体现在合规律与合目的趣味形式中的真与善;真与善不等于美,但美必然具有真与善的内容并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可供欣赏的感性形式。


[1]《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07-208页。

[2][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