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美是自由的形式
美既然产生于主客观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因而很自然,对于美的本质即美之所以为美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的内在根据和规律,也必须继续到实践中去寻找。美的本质特性和规律事实上就包含在实践的本质特性和规律之中,也就是说,包含在人的活动、人的实践本性之中。
那么,美的本质究竟在什么意义上和人的实践本质或本性相关呢?我们已经知道,人的本质(区别于动物的主体性)就在于能够从事合规律与合目的的自由创造活动,这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而美的本质也就存在于这种合规律(真)与合目的(善)的感性形式中,美就是对象化了人的上述本质力量的感性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劳动产品都或多或少、或显或隐地具有某种美的属性,因为人的劳动就是按照美的规律即既合乎自然规律又合乎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固有尺度来改变自然界的存在形式,给自然物质材料重新赋形的。但是,当被改造的自然物质对象(例如工具、用具、猎物)只对人具有实用价值时,美还处于潜在或萌芽状态,还不是一种独立存在。只有当人在自我意识的发展中开始追求精神价值,将其劳动成果不是看作一种单纯的实用对象(满足肉体需要),而是把这种劳动产品的形式作为一种可供观赏的对象,并“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的时候,人与现实才建立起一种审美的关系,美才成为一种独立的价值形态。由此可见,美不是以对象的内容可满足人的肉体需要并使人产生生理的愉快为特征的,相反,它主要是以对象的形式能引起人的精神愉快为前提的,因此,美是什么的问题,借用克乃夫·贝尔的话,可以说就是“有意味的形式”。没有形式和对形式的欣赏能力,就没有美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就在形式。
但是,实际上并不存在无内容的纯形式,也并非任何形式都是美的表现,人也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形式,而是要受以人的需要为动力的目的的驱使,更要受到实践的手段、对象和操作过程的制约与规范。没有有意识有计划的目的的驱使,即没有首先在头脑中对实践结果的预想的完成,就没有真正的人类劳动;没有作为征服自然之必要中介的物质手段,亦即工具的制造与使用,真正的人类劳动也不可能成为现实;如果不遵循实践对象及改造这种对象的活动规律与操作规范,也不会有符合人的目的的劳动结果。因此,人类实践及其造形活动就必须具有合规律与合目的这样两个根本特点。
实践的合规律与合目的性首先表现在实践手段即工具的制造、使用、革新和不断发展中,而工具的制造和革新又是由人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自身需要,以及不断发展的征服自然的广度和深度所推动的。人的实践范围的扩大和加深使人的视野日益开阔和加深了对自然界各种不同对象的属性和具体规律的认识,从而也就推动了适用于征服不同对象的各种工具的发展,而每一类工具都有制造它们时的共同形式规律。例如,为了投掷的目的,球状石头较好;为了砍砸的目的,石斧必须材质厚重而又有锋刃;为了切割的目的,刃面必须较为宽长;如此等等。正是在这种最原始的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的实践过程中,原始人类逐渐领悟了要达到预期的实践目的,必须遵循表现了自然界的规律和特定实践过程的特定操作形式规范,这一经过上百万年劳动和亿万次重复之后才逐渐自觉体验和领悟到的自然规律,又经过长期的积累过程才成为较为稳定的劳动操作的形式规范积淀于人的心理结构中,而只有当客观自然规律不是以人对它的被动适应或偶发性的感知而是以形式化的法则被稳固地掌握之时,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才开始真正确立。因此,所谓形式化也就是定型化。人在实践中所创造的外在物质工艺结构形式首先就是劳动工具本身。与此相对应,人的心理结构也正是在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的劳动过程中所认识到的规律的不断内化和积淀的结果。因此,包括审美能力在内的人的主体性并非静观默想所能产生的,也不可能从自然界本身直接抽象出来,而是像皮亚杰所讲的那样,从操作过程本身进行抽象并从而积累(通过“同化”和“顺应”)起来的,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劳动规律和自然规律在长期感知领悟基础上的抽象和积淀。因此,人虽然是作为感性的生物存在,但却在这感性中积淀着理性;人之所以在对对象世界的关系中产生审美愉悦,正是由于在劳动所创造的感性形式中使客观规律主体化(理性),并且使这种主体化了的规律性作为目的性在对象世界中得到了客观化(对象化了的感性),从而使对象世界成为肯定人的实践本质的一定形式,即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形式,或曰自由的形式。
由上可知,美在形式,但又不能归结为形式。美在形式而又超越于形式。一方面,美在本质上与劳动所创造的对象的感性形式直接相关,离开对象形式而抽象地谈美的本质,就会使这种本质与一切劳动产品的本质没有任何区别,有如把人的本质规定为物质一样不着边际(这只从化学和自然哲学的角度看才是真理);但另一方面,如果把美的本质仅仅归结为形式则同样肤浅。如上所说,人类劳动及其产品的形式不论在形式本身或形式之中都积淀着、体现和包含着规律性与目的性,一定对象的形式之所以能成为使人在精神上愉快的形式或有意味的形式,其根源即在此。这样,我们就对美是什么的问题从现象上归纳为“有意味的形式”上升到本质的规定:美是凝聚和积淀着真(规律性)与善(目的性)的感性形式,即自由的形式[1]。这里应特别说明的是,所谓自由或体现在美的形式中的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的任意行为。恩格斯指出:“自由是以对自然必然性的认识为根据的,对于我们自己和对于外部自然界的支配。”[2]可见,自由是基于对必然性(规律性)的认识之上的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因此,所谓自由,也就是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动物不具有这种能力,所以它不能创造世界,也不能创造美。马克思曾对此作过深刻的论述,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人的劳动本质和美的规律(本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是把人的劳动与动物进行直接的比较来展开自己的论述的。他说:
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和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但是,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3]
这里所提出的著名的“美的规律”问题,如前所说,实即美的本质问题,而美的规律或本质也就包含在劳动的本质和规律之中。人的劳动特点就在于它符合自然的规律(“任何一个物种的尺度”),又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那种目的和需要(“内在尺度”)这两个根本特性或“尺度”即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人类的劳动产品都具有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特性,因而也都不同程度地含有某些审美属性;那么,它们与专门作为审美对象的劳动产品又有何区别呢?看来,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美的合目的性首先必然表现为一种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没有实用性而唯有可欣赏性,即它是一个无目的的合目的对象。人是否能够在满足肉体需要之外同时也生产这种主要是满足精神和审美观照需要的对象,是人和动物的重要区别。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引证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说明“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即人类劳动从本质上说就具有使人全面发展的属性,即争取自由、表现自由、享受自由的属性,这种全面发展的自由属性既表现为人能征服自然以获得肉体生存的自由,更表现为能使人在精神上获得全面发展的自由,而后者又包括了认识的、道德的和审美的三个方面,也就是人作为人的心理功能的全面发展。因此,人的实践和在实践中实现的目的要求,既是为满足肉体的需要,同时又超越于直接的肉体需要。这说明作为理性思维和精神需要之表现形式的目的既植根于现实,又超越于现实。正是这种超越了个人直接物质需要目的而使个体和整个人的族类的本质力量在实践中得到对象化(目的实现),才可能使人“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并“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4]。因此,美作为合乎人的需要亦即合目的的对象虽然基于对象的实质和内容于人有用,但最终是以内容的形式化和物质的精神化而与人发生关系时才成其为美的。可见,所谓“合目的”,主要指包含着真(合规律性)与善(合目的性)内容的形式符合人的既植根于现实又超越现实的精神自由的需要目的。当代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从人的需要出发详细论述了人的五个需要层次(生存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需要层次虽然是一级高于一级,但各需要层次之间并不是完全机械划分的,而是当较低层次的需要大体满足时就可能进入甚至跳跃到更高层次的需要。正是在人的这种需要和“需要优势”的支配下,人类必然具有一种超越肉体生活而追求以审美境界为核心的“自我实现”的需要。按马斯洛的说法,这种不断超越肉体低级需要而不断追求“高峰体验”即天人合一的最高自由的需要,是人类的一种“似本能”,即人不同于动物本能的一种精神文化方面的本能需要。应该说,马斯洛的这一学说,是对马克思关于人的需要的一个新的补充。从美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原始的人类尚无审美的需要,对象对人也只有实用功利关系,以后则经历了亦善亦美或亦美亦善的阶段,后来才从纯功利的关系中升华出相对不带功利的纯粹美。但在这“纯粹美”中,真与善的内容被深深地隐藏起来,被融合和积淀在形式中。因此美作为人的生存需要的最高发展形式,它仿佛只是以其形式的自由主观地合目的,其实在这形式中已积淀和包含着极为深刻的社会历史内容,即肯定着人的实践的真与善的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美的规律和本质就包含在劳动的规律和本质之中,美作为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形式也就是真与善相统一的形式,但美所包含的真是主体化了的真(理性),而美所包含的善则是客观化和形式化了的善(肯定着人类实践目的但又无直接功利性),这种善既植根于现实的功利目的需要,又超越物质需要而成为满足精神自由的需要。因此,美作为人类劳动的产物,就不同于一般劳动产品,它是对人类实践及其自由的最高肯定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美是自由的形式”,也就是积淀了人类实践活动之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对象形式。而作为人的实践能力的表现,形式首先是一种主动造形的力量,其次才是表现为对象外观上的形式规律。所以,作为美的本质的“自由的形式”正是作为人的本质的自由(即实践的能力)之充分肯定的对象化形式。另一方面,“自由的形式”还表明就美的内在本质而言,它是体现为自由形式中的自由(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即真与善的统一)本身,就美的外在显现而言,它是体现着自由本身的形式即美的形式。这就是说,美是理性自由与感性自由的统一,因而也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而正是在这种统一中,人的本质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人性得到了最完善的实现和最高的表现,美同善与真达到了最高的同一。这也就是对李泽厚所发现的“度”(“恰到好处”)的把握;而所谓“度”,实乃人在实践中因“恰到好处”而产生的一种愉悦感,此即美和美感;这是一个“由真生美”和“以美启真”的瞬时性的切身感受。正如李泽厚所言:“当你在实践中发现自己把握到‘度’了,恰到好处了,‘顺利了’‘对了!’这一刹那,你心里的感受,也就是美。”[5]这就是说,从起源上看,美和美感无非是人类在劳动中对“度”的创造和感受。这可能是一种更接近真实的说法,但究竟如何,仍请慧心的读者多加思考。
[1]参见[德]席勒《美育书简》,徐恒醇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2页。
[2]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97页。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7页。
[5]李泽厚、刘绪源:《中国哲学如何登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