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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艺术·审美——实践美学原理
1.8.1 第一章 美的本质
第一章 美的本质

黑格尔说过:“一般说来,熟知的东西所以不是真正知道了的东西,正因为它是熟知的。”[1]关于“什么是美”这个问题,情形也正是如此。人们一般都能从感性上把握和领悟美的事物(审美对象),也可以从知性上说明该事物之所以美的某些条件和原因,例如一朵鲜花、一首好诗、一曲清歌,我们都会说它们美,并且也常常能说出它们美在哪里,诸如色彩鲜艳、形态柔和、音调婉转……总之,使人感到一种精神的愉悦。但是,当我们进一步追问这种能引起我们美感愉悦的根源究竟是什么的时候,立刻就暴露出我们对这熟知的东西事实上并不真正了解。对于上述问题,最通常得到的回答是这样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美就是自然界(或艺术品)本有的属性,亦即客观世界天然具有(或艺术品所本有的)审美价值;相反的一种观点则认为,客观对象之所以具有审美属性,是由于人的美感(意识、情感)加之于它的结果。这后一派观点所提出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是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没有人的审美意识的作用,客观世界永远只能是自在状态的或对人来说仅仅具有功利意义的,正是因为人有了自觉的审美的意识,客观世界才可能与人建立起一种审美的关系。概括起来说,第一派是客观派,它认为美是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审美愉快不过是客观存在的美的直接、被动的反映;第二派是主观派,即认为美是由审美意识所创造出来的,因此,美就是美感。除了上述两派以外,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美是客观对象和主观意识相统一的产物。这似乎克服了上述两派各自的片面性,但它所谓的“统一”,最终是由主观意识所决定的,因此,这种美学上的“第三势力”实际上是主观派的附庸或变种。

由上所说,可知当问题一旦越出现象范围而进入美的根源和本质层次时,我们的常识就变得非常有限甚至很不可靠。例如,假若说美的对象形式特征诸如对称、比例、和谐就是美的话,那么,这样说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得到的回答往往是这些形式能引起人的精神愉快;但它们为什么能引起人的愉快呢?要对这种“打破砂锅问到底”的问题做出回答,我们就必须从日常思维和一般的逻辑思考上升到哲学的理性思辨高度,才有可能对美的本质的秘密窥其大略。下面,我们首先对美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作一个简要的历史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