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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
1.1.18 感 觉
感 觉

听觉是认识性质的感官,视觉也是, 它们是在不破坏对象的情况下与对象的和谐。触觉和味觉却是另一类性质,是非认识性的感官。

感觉可以细分为触觉、嗅觉、味觉、听觉和视觉之别。这个方面主要是自然哲学的领域,我也就不多谈。但是也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并不是所有的感觉都有艺术感觉能力,比如触觉、嗅觉和味觉就没有这一能力。一个人的触觉,只能感觉到另一个感性个体的重量、硬度、软度和物质性质;而一件艺术作品,当然不只是一种感性材料。

艺术品是精神在感性事物里的显现,所以也就不可以凭味觉来感受它们。味觉是这样一种性质的东西:它不让它的对象保持独立自由,而是要对它采取实际行动,要消灭它,吃掉它。味觉的培养和精锐化只有对食品及其烹调或是对对象的化学属性的鉴定,才是可能是有用的。

至于艺术的对象,它作为客观形象供人观照,它虽然是为人而存在的,但它的存在方式是认识性的或理智性的,而不是实践性的。至于嗅觉,更不是艺术欣赏的器官,因为事物只有本身在变化过程中,在受空气的影响而放散中,才能成为嗅觉的对象。

视觉的性质有所不同,它和对象的关系,是用光作媒介而产生的一种纯粹认识性的关系。而光仿佛是一种非物质的物质,让对象保持它的独立自由。光照耀着事物,使事物显现出来,不像空气和火那样和对象有实践的关系,明显地或不知不觉地把对象燃烧掉。视觉是没有欲念的一种器官,我想说,它是人身上最纯洁的器官。一切在空间中外在的或并列的物质性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对象; 由于对象没有遭破坏,保持着它的完整面貌,所以它凭形状和颜色而显现出来。

听觉也是认识性的,两者形成尖锐的对比。听觉所涉及的是物体的震动。它也不像嗅觉那样,需要对象经过分解,只需要对象的震动,对象在震动中也不受损伤。人耳掌握声音运动的方式和人眼掌握形状或颜色的方式一样,也是认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