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本讲的目的——宗教是结社的原动力——强迫并不是统治的本质——一个政府的合法理性的条件:1.权力必须握在最杰出的人的手里;2.被统治者的自由必须受到尊重——教会是一个社团,而不是一个特权阶级,因而符合这些条件中的第一个条件——关于其中存在的各种任命和选举的方法——它缺乏另一个条件,因为权威的不合法的扩大和武力的滥用——教会内部的思想活动和思想自由——教会与君主们的关系——宗教势力的独立被制定为一项原则——教会篡夺世俗权力的托词和努力
先生们,我们已经考察了封建制度的本质和影响,我们现在要研究的是5世纪至12世纪的基督教教会。我说,要研究的是教会,我早已强调了这一点,因为我要请你们注意的并不是原来意义的基督教,并不是作为一种宗教体系的基督教,而是作为一个教士团体的教会,而是基督教教士团体。
在5世纪时,这个团体几乎已经完全组成。这并不是说从那时以后,它就没有经历许多重要的变革,而是我们可以说,在那个时候,被看作一个社团,一个基督教民众的政府的教会已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存在。
只需浏览一下就足以使我们知道,在教会的状况与5世纪时欧洲文明的另一些成分的状况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差异。我已提到了自治城市制度和封建制度、王权和教会,并把它们作为我们的文明的基本因素。在5世纪时,自治城市制度只不过是罗马帝国的一块残骸,一个没有生命或没有一定形式的影子而已。封建制度还没有从混乱状态中产生出来。王权仅仅在名义上存在。近代社会的一切文明成分或者在衰败中,或者尚处在婴幼时期。只有教会,既年轻又完成了组建,只有它已具有确定的形式而又保存着早年的一切精力;只有它同时有活动和秩序、精力和规律,也就是得势的两大手段。请问你们,各种机构组织之所以能在社会上占有地位,不是一方面靠精神生活和内在活动,另一方面靠秩序和纪律吗?此外,教会曾讨论过与人类有关的一切大问题,它研究过一切关于人的本性的问题和人的命运的一切机会。因此,它对近代文明的影响是很大的,也许甚至比它的最激烈的对手或它的最热心的捍卫者所猜想的影响都要大些。他们忙于为它效劳或与它作斗争,而仅仅按论战的观点来看它,因此,我想,他们既不能公平地判断它,也不能就其全部广度来衡量它。
基督教教会在5世纪时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组织的社会团体出现,介于一方面是世界的主宰,君王们、世俗势力的拥有者们,另一方面是人民这两者之间,起着它们之间的纽带的作用,同时影响着所有的人。
因此,为了完全了解它的作用,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来考察它:首先,我们必须就其本身来考察它,对它究竟是什么、对它的内部组织、对支配它的一些原则和它的本性作出一个估计;然后我们必须就其与世俗的最高统治者、国王们、领主们及其他人的关系加以考察;最后就其与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它。而当我们从这三重考察中推断出关于基督教,关于它的一些原则、它的处境和它必然发挥的作用的全部情况时,我们就可以请历史来证实我们的主张。我们将看出5至12世纪时那些严格意义上的事实和大事件是否与我们通过研究教会的本性、研究它与世界的主人和人民两者的关系而得出的结果完全一致。
首先让我们来研究教会本身,研究它的内部状况和它的本性。
引起我们注意的第一个事实,也许是最重要的事实是它的存在本身,一个宗教政府的存在,一个教士团体的存在,一个教会组织的存在,一个教士阶层的存在,一个处于祭司地位的宗教的存在。
对许多有识之士来说,一个教士阶层,一个宗教政府,这些字眼本身已经决定了问题。他们认为一个宗教最后形成了一个教士团体,一个依法组成的教士团体,总之,一个被统治的宗教,总的来说必然弊大于利。在他们看来,宗教纯粹是人与上帝之间的一种个人关系,任何时候这种关系丧失了这个特性,任何时候一个外来的权威插进了个人与宗教信仰的对象即上帝之间,宗教就变坏,社会就处在危险之中。
我们决不可不对这个问题作一次考察。为了确定基督教教会产生了什么影响,我们必须知道,一个教会、及其教士由于这个社团的本质所决定而应产生什么影响。为了评价这种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查明宗教实际上是否纯粹只涉及个人,它除了纯粹是每个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之外是否不会引起某种别的东西,或者它是否必然会成为人与人之间的新关系的一个源泉,从此必然会产生出一个宗教社会和管理那个社会的一个政府。
如果我们将宗教归结为单纯的宗教感情,这种感情是非常真实的,虽然关于其对象有些暧昧、不明确,使我们除了说出它的名称之外,几乎无法说明其特色。它的对象有时是外面自然界、有时是灵魂最幽深处,今天是诗歌,明天是未来的奥秘,总之,它到处漫游,到处寻求以满足自己而没有固定的对象——如果我们将宗教归结为这种感情,则在我看来似乎十分明显,它应该纯粹是个人的事情。这样一种感情可以激起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暂时的结合,它可以,甚至应该,在同情中找到乐趣,并以此滋养和加强自己。但由于它的波动的和不确定的性质,它不会成为常设的广泛的结社的一个原则,不会发展成为一个具备教义、礼仪和特殊形式的体系;总之,不会引发出一个宗教的社会和政府。
但是,要不是我奇怪地误解了,就是这种宗教感情并不能完全表现人的宗教天性。我认为,宗教是一个不同的东西,不仅仅是刚才说的那种感情而已。
关于人类天性和人类命运,有些问题,其答案是超乎这个世界之外的,因为这些问题所关连到的一类事情不属于这个可见的世界,并且它们总是顽固地折磨着坚定地要解决它们的人的灵魂。这些问题的答案,包含了这一答案的,或至少自以为如此的那些信仰、教条,这些乃是宗教的第一个目的和第一个根源。
有另一条路引导人们达到信奉宗教。对你们中已多少广泛地研究过哲学的人来说,我想,十分明显,道德是独立于宗教思想而存在的。道德上善与恶的区别,避恶而行善的义务,两者都是规律,它们像逻辑规律一样,是人在自己的本性中发现的,它们的原动力是人的自身的原则,正像它们的应用在人的实际生活中一样。但是这些事实一经决定,道德的独立性一经承认,人类思想中就产生一个问题——道德是从哪里来的呢?它通往哪里?这个赖其自身而存在的行善义务是一个孤立的事实吗?既没有创造者,也没有目的的吗?它是否隐瞒了或毋宁说,它是否向人类启示了一个处在这个世界之外的命运?这是一个自发的和不可避免的问题,通过这个问题,道德必然会引导人类到达宗教之门,并向人类展示一个他没有从那里借取道德的领域。
因此,一方面在关于我们的天性问题中,另一方面在必须为道德找到准许的来源和目的这个必要性中,我们找到了宗教的可靠而丰富的源泉。它以非常不同于有些人所说的那种纯粹是一个工具的面貌出现于人们面前。它作为一个集合体出现——首先,作为人类在自己内心发现的种种问题所引发出来的一组教义;其次,作为符合于那些教义的、并给予自然道德以一种意义和一种准许的一组戒律;第三,作为对人类未来希望的诺言而出现在人们面前。这是真正构成宗教的东西,这是宗教的底蕴,而不是仅仅一种情感形式、一种想象力的飞跃和一种诗歌。
把宗教复原为它的真正要素和精髓之后,宗教就不再作为一种纯粹的个人的事而是作为人们结社的一种强大而有成果的原动力而出现。把它看作一个信仰和教条的体系:真理不只属于一个人,它是普遍的、绝对的,人们一定会共同去寻找它、并公开声明信仰它。把戒律看作和教义结合在一起的东西:一条对个人的强制性的法律就是一条对大家的有强制性的法律,必须传播它,必须将所有的人置于它的控制之下。宗教以它的信条和戒律的名义作出的诺言也是如此,必须广泛传播它们,要求一切的人都去收获它们的果实。于是你们看到宗教社会从宗教的一些基本因素中产生出来。它的产生,自然而必然,体现了强烈的社会感情、宣传思想和扩大社团的最迫切需要。有一个词语表达了这种感情和需要,即“招收信徒”(proselytism)。这个词首先应用于宗教信仰,实际上似乎几乎是专用于宗教信仰的。
宗教社会一旦诞生,就会有一定数量的人根据共同的信仰、法规和希望联合在一起,而社会必须有一个政府。如果没有一个政府,任何社会都不能生存一个星期、一个小时。就在社会成立的那个瞬间,甚至凭它的形成这个事实,它就要求有一个政府,用以宣布共同的真理、社会的契约,并宣传和支持在那真理中产生的箴言戒律。在宗教社会里像在任何其他社会里一样,需要有一个权力机构、一个政府,这个必要性已寓于社会的存在这个事实中。政府不但是必需的,而且会自然地自己形成。我不应花时间来说明政府一般如何在社会中产生和确立。我将仅仅说一说,当事物循着自己的自然规律进展,没有外力干预时,权力总是落到最能干、最卓越的能领导社会向着它的目的前进的那些人的手里。在军事征伐中,最勇敢的人获得权力。在一个社会团体里,探索或善于进取不正是它的目标吗?最能干的人将成为它的领袖。在一切事物中,当整个世界都循着自然的轨道前进时,人的天然的不平等性就会自由地表现出来,每个人就取得他所能占的地位。那么,在宗教方面,人们的才干、能力和力量并不比在其他方面更平等些。某一个人比任何其他人能更好地解释宗教教义并使人们普遍接受,另一个人有更多的威信说服人们遵守宗教戒律,第三个人善于支持和激起人们灵魂里的宗教感情和希望。这种才能和影响力方面的不平等在世俗社会中能产生权力,在宗教社会中也同样能产生权力。传教士们也会像将军那样崛起并显露头角。这样,一方面宗教政府必然地从宗教社会的本性中产生出来,另一方面,宗教政府随着人类的才能和它们的不平等的分配所产生的效果而自然地发展自己。因此,宗教在人类中一产生,宗教社会就开始发展起来,而宗教社会一出现,它就产生了它的政府。
但现在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规定什么,也无需将什么强加于人;没有任何事情是强制性的。没有容纳政府的余地,因为人们需要的是无限制的自由。
有人说,政府之为政府完全或主要在于它发挥力量使其强制性的成分被人服从,我认为这是关于一般政府的一个非常粗野而偏狭的观念。
我离开宗教的观点而来谈谈世俗的政府。我请你们和我一起探索这个简单的事态发展进程。社会存在着:为它的利益和名义有某件事,不管什么事,需要去做;有一项法规需要制定,有一个措施需要采取,有一项决断需要宣布。要满足这些社会需要,肯定也有一种相宜的方式;制定一项好的法规,采取一个好措施,宣布一项好的决断。无论要做的是哪一件事,每一事都有一个必须知道的真理,这一真理定能决定问题的处理。
政府的第一项业务便是探索这个真理,发现什么是公正的、合理的和适合于社会的。一旦找到了,它就宣布这个真理。因此,它必须使人们的头脑里对下列两点有深刻的印象,即第一,政府必须得到自己为之行事的那些人的赞同;第二,它必须使他们相信它的合理性。在这一点上有什么强制性吗?肯定没有。现在假定,关于这事,不管是什么事,应起决定作用的真理已被发现,并加以宣布后,立刻被所有的人相信,所有人的意志都做出了决定,所有的人都承认政府是合理的并自发地服从它。这里仍然没有任何强制性,没有任何使用武力的余地。是否政府并不存在呢?是否在所有这一切中,都没有政府呢?十分明显,有政府,而且它完成了它的任务。只有发生了个人意志的反抗时,只有当政府所采取的意见和程序没有得到大家的赞同和自愿的服从时,才会发生强制行动。那时政府会使用武力使人们服从自己,这是人类的不完善性的必然结果。这种不完善性既存在于统治权力中,也存在于社会中。永远不会有任何方法可以完全避免它,世俗政府任何时候都会被迫而在某种程度上诉诸高压手段。但政府显然不是靠高压手段成立的。任何时候,只要能够不用它,它们就不用它,这对大家都十分有利。诚然,最高的、完美的政府是不用这种高压手段而只使用那些纯粹精神力量的方法,以理服人的方法。因此,政府愈不使高压手段,它就愈忠实于它的真正的本性,它就愈能完成它的使命。它并不因此而像庸俗见解所说的降低了或缩小了权力。它仅仅以另一种方式、以一种远为广泛而有力的方式行事。使用高压手段最多的政府,其所获成就还不及那些几乎完全不使用此种手段的政府。
赢得理解,博取人心,纯粹靠理智的方法行事,政府就不会降低自己的地位而只会扩展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因此,它能完成最多最大的事业。相反,如果它必须不断地使用武力,它就会限制和削弱自己的作用,而只能起很小的、而且是非常坏的作用。
因此,政府的精髓并不在于高压手段和使用武力,而首先在于有一套手段和权力,旨在发现适用于每种情况的真理,因为真理才有权统治社会,使人们的心都向它敞开并自愿地采纳它。因此,即使不再需要采取高压手段,甚至高压手段被完全禁止时,政府的必要性和它的实际存在还是完全可以想象的。
好了,这就是宗教社会的政府。毫无疑义,高压手段它是禁止使用的。毫无疑义,它使用武力是不合法的,不论其目的是什么,因为人类的良心是它的唯一领域。但它不会因此而减少它的存在,也不会减少完成我提到的一切行动。它必须发现能解决人类命运问题的是什么样的宗教教义,或者,如果早已存在着一套一般的教义并由此解决了那些问题,那它还须去发现和展示那套教义对每个具体情况产生的结果。它必须公布和维持那些符合于它的教义的戒律,它必须经常就这些戒律进行布道教导,以便当社会乖离它们时,可以使它回过头来。决不允许任何高压手段。这个政府的职责是检查、布道和讲授宗教的美德,并在需要时提出警告或谴责。你可以完全禁止高压手段而依然看到政府组织的一切重要问题在产生和要求解决。例如,是否需要一批宗教官员这个问题,或者是否可以信赖个人的宗教灵感这个问题(这问题在大多数宗教社团和贵格会教徒之间辩论过),将永远存在,也永远需要加以讨论。再例如,在大家同意需要有一批宗教官员之后,是否宁要一种在宗教官员之间实行平等和共同讨论的制度,而不要权力不等的教阶制度这个问题也永远不会停止,因为你已不允许一切教会官员,不论是谁,行使强制性权力。因此,我们应该做的,不是为了获得摧毁宗教政府的权利而解散宗教社会,我们必须承认宗教社会是自然地形成的,宗教政府也是自然地从宗教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确定这个政府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存在,以及它的基础、它的原则和它的合法性的条件是什么。对一个必然存在的宗教政府,正如对一切其他政府一样,这才是符合实际的调查研究。
评价宗教社会政府的合法性的条件同评价任何其他政府合法性的条件完全一样;它们可以归纳为两个:
第一个条件,权力必须时刻掌握在最优秀、最能干的人的手里,至少在人类的不完善性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应物色散布在社会上的真正优秀人才,请他们出来说明社会的规律并行使权力。第二个条件,合法组成的权力机构应尊重作为它行使权力的对象的人们的合法自由。一般政府,不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政府,其价值全在于这两个条件,即一个形成和组织权力机构的良好制度和一个良好的自由保证制度。一切政府都应按此准则来判断其合法性。
因此,我们不应辱骂教会或基督教社会的政府及其存在,而应去了解它是如何组成的,它的原则是否符合一切良好政府的这两个基本条件。让我们按此双重观点来考察教会。
关于教会势力的形成和传递,有一个人们在谈到基督教教士时常常使用而我想抛弃的一个字,这个字就是Caste[门阀]。这群教士官员往往被人称为门阀。环顾世界,任何一个已产生了门阀的国家,例如印度或埃及,你们可以看到,门阀在任何地方都是世袭的,同样的职位、同样的权力,由父亲传递给儿子。凡是没有继承权的地方都没有门阀而有社团。社团精神有其不便之处,但它与门阀的精神大不相同。门阀这个字不适用于基督教教会。教士的独身生活使基督教教会不能成为一个门阀。
你们已在某种范围内看到这个差异的结果。垄断是不可避免地附着于门阀的制度、附着于世袭这个事实上的。这是门阀这个词的定义造成的结果。如果同一职位和同一权力已在同一家族中成为世袭,那末,十分明显,种种特权必定归属此家族,谁也不能非其血统而取得它们。事实上,实际情况就是如此。任何地方、宗教政府落入了一个门阀手里,它就成为一个特权问题。除了属于这个门阀的各家族,他人谁也进不了这个政府。像这样的事在基督教教会里不会遇到,那里不但找不到此类事情,而且教会不断地支持一切的人平等参加她的一切职务和高位,不管他们的血统如何。教会的事业,特别从5世纪到12世纪,都是向大众开放的。教会从一切阶层,既从低级的也从高层的招募人员。在她的周围,一切势力都愿意在特权制度下过日子,只有她主张平等和竞争的原则,只有她要求一切具有合格的优越性的人去掌权。这是由于她是一个团体而不是一个门阀而必然造成的第一项伟大成果。
此外,在门阀里有一种固有的精神,即停滞不动的精神。这一断言无需任何证据。打开任何一部历史,你就可以看到,停滞不动的精神在一切社会里,不论是政治社会还是宗教社会,凡是门阀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地方,都打有深刻的烙印。诚然,惧怕进步是在某一时代引进来的,而在某种上也引进了基督教教会,但我们不能说它在那里已占着统治地位;我们不能说基督教教会一直留在停滞不动的状态。在许多长的时期里,它一直处于活动和进步的状态。这有时候是外界反对势力的攻击所激起的,有时候是由于在内部受到改革和发展的愿望的驱使。整个说来,这个社会有一个不断改变和向前进展的、丰富多彩的历史。毫无疑义,一切人都可以平等地参加教会的职务和教会不断地按照平等的原则招募人员,这种做法大大有助于在其内部保持和激发它的生命和活动,以防止停滞不前的精神占了上风。
容许一切人士去掌权的教会如何能保证他们具有这种权利呢?她又如何能从社会中发现合格的优秀人士并请他们出来分担管理的工作呢?
有两种原则在教会里生效:第一种,由上级选拔下级——选择和任命;第二种,由下属人员选举上级人员——即原来意义上的选举,亦即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这种事。
例如,牧师的任命,就是使一个人成为牧师的权力仅仅属于上级。选拔之权是由上级对下级行使的。因此,在某些圣职的委任方面,包括依附于封建特权上的那些圣职,任命者都是上级——国王、教皇或领主贵族。在其他情况中,实施的是原来意义上的选举的原则。主教们在很长时间中、甚至在我们这个时代中,仍然常由教士团体选举产生,有的甚至由会众干预其事。在修道院内部,修道院院长是由修道士选举的。在罗马,教皇是由红衣主教团选举的,而且有一个时期,甚至整个罗马的教士都参加选举。因此,你们看到这两种原则——由上级选拔下级和由下属人员选举上级——在教会里,特别在所研究的时代里,都已被承认和执行。通过这两种方法中的这一种或另一种,教会任命行使一部分教会权力的人员。
这两种原则不但是并存的,而且又因基本上不同,它们之间还有斗争。经过了许多个世纪和许多沧桑变化之后,由上级任命下级的做法在基督教教会中赢得了胜利。但从5世纪到12世纪,仍然盛行的大体上是另一种原则,即由下属人员选择上级。看到如此不相似的两种原则的并存也不必吃惊。注视一下一般社会、世事的自然态势以及权力在其中传递的方式,你们就会明白,这种传递的实施有时是依据这两个原则中的这一个,有时是依据其中的另一个。教会并不产生它们,她是在上帝对人世间事情的管理中发现它们的,就拿来用了。两个原则各有其真理和用途,它们的结合常是发现合法权力的最好方法。我认为,这两者之一,即由上级选拔下属这原则竟在教会中争得控制权是一大不幸。可是,第二个原则,虽然从未全面实行过,仍以各种名称取得了或多或少的成就,在各个时代里都曾被再次提出来,为了无论如何要表示一下抗议,也为了阻挠一下命令。
基督教教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代里,由于它尊重平等、尊重合格的优秀人士,取得了很大的势力。它是大众最欢迎、最易接近的社会团体,它向一切才能、一切人性中的崇高志向开放。它的势力大部分由此产生,远比它从它的财富或从它常常使用的不合法手段中取得的为多。
至于良好的政府的第二个条件,即对自由的重视,人们还有许多希望要教会做的。
两个坏原则在教会中相遇;一个是自认的并可以说编入了教会的教义之中;另一个被人类的弱点引入了教义之中,但并非是教义的一个合法后果。
第一个坏原则是否认个人理性的权利,声称在信条通过整个宗教社会传递下去的过程中,任何人都无权自行作出判断。制定这条原则容易,要它实际上通行却不易。一种信念不会进入人类的头脑,除非头脑允许它进入;它必须使自己成为可以接受的。不论它以何种形式出现,不论它使人想起了什么名称,理性会衡量它。如果信条流行了,这是由于理性接受了它。因此,不论它们以什么方式隐藏起来,个人的理性总会去检查人们企图强加于它的那些思想。诚然,理性可能改变,它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自暴自弃,它可能被诱惑而误用了自己的才能,或者不充分发挥它有权使用的才能。这些实际上都是教会所承认的坏原则造成的后果。但是,至于这条原则的纯粹而完全的影响力,它从未、也从不可能充分实施。
第二个原则是教会擅取的强迫权——这一权利是违反宗教社会的本性、违反教会的本源和她的原始准则的——这一权利曾被许多最著名的神父们,圣·安布罗斯、圣奚拉里、圣·马丁等驳斥过,但仍然流行而且成为一个显要的事实。声称有权强迫人信仰(如果这两个词能并行不悖的话),或用体罚迫使人信仰,迫害异端,蔑视人类思想的合法自由,这是一种甚至在5世纪之前就已传入教会的错误。它使她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因此,如果我们联系到她的成员的自由这方面来考察教会,我们就会看出,她在这一点上的原则比起当初建立教会权力时起主导作用的原则,显得不太合法,不太有益了。[1]再也没有比逻辑更能歪曲历史的了:当人类的头脑停留在一种思想上时,它能从这种思想引出千万种结果来,使它产生出可能产生的一切影响,并将它连同全部后果写进历史中去。但事情不是这样发生的;一切事件的演绎过程都不像在人类头脑中进行的那样迅速,一切事物中都有善与恶的混合,这种混合如此深刻而不可战胜,不论你深入何处,当你深入社会或灵魂的最隐蔽的因素中去,你会发现这两类存在的事实并行发展着、斗争着,但谁也消灭不了谁。人类的本性从来不趋向极端,不论是坏的还是好的,它不断地往返于两者之间。当它似乎要倒下去时,它却站了起来,而当它脚步似乎走得最稳时,它却萎顿起来。我们将在这里看到我们把它说成是欧洲文明的基本特征的那种不一致、多样性和斗争的特性。还有另一个一般的事实也是教会政府所特有的,必须加以注意。
今天,当统治的观念出现在我们面前时,不论它是什么观念,我们知道,除了管理人的外部行动——人与人之间的世俗民间关系之外,已没有任何其它实行统治的借口。政府声称的职能仅止于此。关于人的思想、人的良心和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关于个人意见和私人生活方式,它们并不干预;这些都属于自由的范围。
基督教教会做的或希望做的事恰恰与此相反,她着手去控制自由、私人生活方式和个人的意见。她没有制定一套像我们的法律那样的法规,只规定哪些是道德上该受谴责而同时又对社会有危害的行动,只按照这些行动具有这种双重性的程度而加以惩罚。教会编制了一份在道德上该受谴责的一切行动的目录,加以罪恶之名而一概予以惩罚,其意图在于压制一切不道德行为。总之,教会的政府不像近代的政府那样只管外表的人,只管纯粹属于人与人之间的民间关系,而是管人的内心、思想和良心,也就是要管人的一切最秘密的、最自由的和反对强制的叛逆思想。因此,教会由于她的事业的本性和她建立政府所根据的某些原则,具有成为暴君和使用不合法力量的危险。但同时这力量遇到了一个它所不能消灭的阻力。人道的思想和自由,不管留给它们的活动余地是多么小,生气勃勃地反抗一切想压服它们的企图,时刻逼迫它们所忍受的专制制度让位。于是,在基督教教会内部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你们已经看到,异端遭放逐和禁止、心灵探索受谴责、个人理性被轻视和必须遵照权威的规定传授教义等等。然而,请你们指出一个社会来,在那里个人理性的发展比在教会里更大胆!什么是宗派和异端,如果它们不是个人意见的话?宗派和异端,教会里的一切反对派是教会里占主要地位的道德生活和道德活动的无可置辩的证据。这是一种暴风雨般的苦痛的生活,布满危险、错误、罪行,但却是高贵而强有力的生活,引起了思想和智力的最好发展。撇开反对派,仔细看一下教会政府本身。你们就会看到它是按照一种非常不同于它的某些原则所表明的方式组成和行事的。它不承认探索的权利并想剥夺个人理性的自由,然而它不断地诉诸理智,而自由是它的主要事实。它的机构制度和行动手段是什么呢?省级会议、全国性会议、教会全体会议、不断的书信往来、不断地发表书信、诫训和著作。从未有过一个政府把讨论和共同商议进行到如此规模的。我们简直以为,自己置身于希腊各哲学学派之中了。然而,这不光是在进行讨论或是寻求某个问题的真理而已,它涉及关于权威、采取措施、颁布法令等问题,一句话,一个政府的问题。在这个政府的内部,智力生活的力量已如此强大,使它成为主要的和普遍的事实,而其他一切力量不得不让步。普照四方的是理性和自由的运用所放射的光芒。
我的用意绝不是说,我列举的那些坏原则仍存在于教会制度中而丝毫不起作用。它们在我们现在研究的这个时期里已经结出了太苦的苦果,并命定在较后的一个时期里结出更苦的苦果;但它们没有做尽它们有可能做的一切坏事,它们没有将生长在同一块地里的良好作物全都窒息死。就其本身、就其内部结构和本性而论,教会的情形便是如此。我现在要谈谈它与君主们、世俗权力的主人们的关系了。这是我约定要考察它的第二个方面。
当帝国败落时——教会在其中诞生、兴起,与之持有共同习惯和古老联系的古罗马制度和政府消亡了,教会面临的是那些在各地游荡或在自己的城堡里定居的蛮族国王和酋长,没有任何传统、任何信条或情感将教会和他们联结起来;这时教会的危险是很大的,她的恐惧也同样的大。
有一个主意在教会里渐渐占了支配地位:这就是占领新来者的心,转变他们的信仰。开始时,教会与蛮族人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目的。为了影响蛮族人,必须诉诸他们的感官和想像力。因此,我们看到,这个时期在敬神仪式的次数、隆重程度和多样化方面有过一场大辩论。历史文献证明,这是教会影响蛮族人的主要手段。她用富丽堂皇的景象转变他们的信仰,当他们定居下来并转变信仰后,当他们与教会之间有了某种关系后,她仍不停地为他们做许多危险的事。但蛮族人的横暴恣肆竟到如此程度,以致用来启发他们的一些新的信条和思想感情,对他们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暴力重新占了上风,教会也像社会其余部分一样成了它的牺牲品。她为了保护自己,宣布了一条从前在帝国治下制定得比较含糊的同一原则——这就是教会权力与世俗权力的分离和相互独立。就是靠着这条原则,教会在与蛮族人的联系中得以自由自在地过日子。她主张,武力不能施行到信条、希望和宗教许诺的体系上;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是截然不同的。你们立刻可以看到这条原则所造成的有益结果。除了它给教会带来的世俗利益之外,它还有这种不可估量的效果,即在权利的基础上产生出了权力的分裂和互相分开控制权力。此外,在给予知识界整体的独立以全面的支持之际,教会也为知识界个人的独立——思想的独立,铺平了道路。教会说,宗教信条的体系决不能受武力的支配,每个个人都可以决定如何将教会的语言应用于自己的情况。这一自由探索的原则,个人思想自由的原则,完全与总的宗教权力独立于世俗权力的原则是一样的。
不幸的是,对自由的渴望很容易转变为对支配的贪欲。它就这样在教会内部发生了。由于野心和人的自尊自负的自然发展,教会不但企图使人们永远接受宗教权力的独立,还企图使人永远接受它对世俗权力的支配。但切不能认为,这个意图除了人类天性的弱点之外,就没有其他来源了。还有另一些很值得知道的深刻的来源。
当自由在知识界里处于支配地位时,当思想和人类的良心不受制于一个反对它们有权辩论和决定、或对它们使用武力的权力时,当没有可见的合法的宗教政府要求和行使支配意见的权利时,由宗教界统治世俗界的观念是不可能存在的。当前世界的现状几乎便是如此。但当存在着,像在10世纪时存在过的那样,存在着一个宗教界的政府时,当思想和良心受制于霸占着支配和约束它们的权利的法律、机构和权力时,总之,当宗教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时,当它凭权利和力量实际上占领了人的理性和良心时,它当然会担当起对世俗世界的统治,它会说——“怎么样,我对人的最崇高而独立的内心、对他的思想他的内心意志和他的良心都有权利和影响力,难道我对他的外部的一切、物质的和一时的利益会没有权利!我是正义和真理的解释者,难道不允许我按照正义和真理管理世界事务吗?”凭着这种推理,宗教界肯定想篡夺世俗界的权力。从当时宗教界包罗了人类思想的每一个发展这个事实来看,这一点更加可以肯定。那时只有一种科学,那就是神学。只有一个宗教界,那就是神学界。所有其他科学、修辞学、算术学、甚至音乐,全都包括在神学之中。
因此,宗教势力发现自己处于一切人类思想活动的最前面,当然就霸占了对世界的管理权。同样有力地导向这个结果的第二个原因是世俗界的可怕的状况,即在世俗社会的政府中盛行的暴力和罪恶。
许多世纪以来,我们轻松地谈到世俗势力的权利,但在我们现在考察的那个时代,世俗势力纯粹是武力,即无法驾驭的土匪行径。教会呢,不管她的见解如何不完善,仍然关心着道德和正义,所以她无限优越于像这样的一个世俗政府。人民的呼声不断地在逼迫她取而代之。当一个教皇或主教们宣布说,某一个君主已经丧失其权利而他的臣民们已解除了他们向他效忠的誓言时,毫无疑义会遭受到各种辱骂,但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常常是合法而有益的。一般而论,当自由使人类失望时,有责任来取代它的是宗教。10世纪时,人民还无法保卫自己,用不上自己的权利来抵抗世俗的暴力,宗教便以上帝的名义进行干预。这是最有助于神权政治原则取得胜利的原因之一。
第三个我认为极难得有人谈到的原因是教会的头头们的处境的复杂性,他们在社会中出现的面貌的多样性。一方面,他们是高级神职人员,宗教界的成员和宗教势力的一部分,凭此头衔,他们是独立的;另一方面,他们是封臣,因此,他们受世俗封建契约的约束。这还不是原因的全部,他们除了是封臣之外,还是臣民;罗马皇帝与主教、教士之间的某部分古老的关系现在已转变为教士与蛮族君主之间的关系。由于一系列过于冗长而难以细说的原因,主教们在某种程度上已将蛮族君主们看作罗马皇帝的继承者,而将自己的一切特权归因于他们。因此,教士的头头们有三重身分:一种教士的身分,因此,他是一个独立的人;一种封建贵族的身分,有此身分就得尽某些义务并得到某些服务;最后,一种简单的臣民的身分,有此身分就得服从一个专制君主。现在请注意其结果。贪婪和野心都不亚于主教们的世俗君主们利用自己作为领主或君主的权力侵犯宗教的独立性,夺占牧师职务的委任权和主教提名权等等。主教们这方面,顽固地守住自己的宗教独立性,以逃避作为封臣或臣民的义务。因此,在任何一方面,都有一种几乎不可避免的倾向促使君主们去摧毁宗教的独立性,同时促使教会的头头们将宗教的独立性作为统治天下的一种手段。
其结果已在谁都知道的这些事实中显示出来:在关于神职授权的争夺中,在教士与帝国的斗争中显示出来。教会首脑们的各种不同情况和使他们和解的困难,是这一权力之争的不确定性和发生争论的根源。
最后,教会与君主们之间还有第三种关系,这种关系对教会是最不利的,也是最不幸的一种关系。她提出了共同行动的要求,以及取得约束和惩罚异端的权利,但她无法办到这一点。她没有可由她支配的物质力量;当她判决了一个异端分子时,她无法执行对他的判决。她能做什么呢?她求助于所谓的世俗权力的帮助。她借用世俗权力的武力作为共同行动的手段,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依附世俗权力的卑下处境。她由于采取了共同行动和迫害异端的坏原则而沦于可悲的困境。
还有一件留给我做的事就是使你们知道教会与人民的关系,在人民中间流行的是什么原则,它对一般文明造成了什么结果。以后,我将试图用历史、事实和5至12世纪教会命运的沧桑变化,来证实我们在这里根据它的机构制度和原则的性质得出的一些推论。
【注释】
[1]然而,决不可认为一项坏原则就此从根本上破坏了一个机构组织,也不可认为它是教会内部一切弊端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