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本讲的目的——事实和理论之间的必要结合——乡村对城市的优势——一个小封建社会的组织——封建制度对封地所有者的性格和对家族观念的影响——人民对封建制度的憎恨——教士不能为农奴做什么事——不可能有规则地组织封建制度:1.没有强有力的当局;2.没有公众的权力;3.联盟制度的困难——封建主义中固有的“反抗有理”的思想——封建制度的有利于个人的发展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影响
先生们,我们已经研究了罗马帝国覆亡后近代史最初一个时期即野蛮时期的欧洲的状况。我们已经知道,在这个时期的末尾和10世纪初,显露头角并控制了欧洲社会的第一种制度是封建制度。我们已经知道,封建制度是野蛮状态的第一个产物。因此,现在必然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的是封建制度。
我认为已无需提醒你们说,我们现在要考虑的,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些事件的历史。向你们叙述封建制度的命运并不是我要做的事。我们忙着去研究的是文明的历史。这就是我们要在掩藏它的一切外界事实下面寻找的一般的和隐藏的事实。
因此,各种重大事件、社会危机和社会所经历的各种情况,使我们感到兴趣的仅仅在于它们与文明的发展的种种关系。我们询问它们的仅仅是,在哪一些方面它们反对它或促进了它,它们给了它什么,它们拒绝给它什么。我们准备仅仅根据这个观点来考察封建制度。
在这几讲的开头,我们给文明的本质下了定义,我们试图研究它的种种因素。我们看到它一方面在于人的,个别的人的和全体人类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于它的外界条件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我们面临一件重大的事、一种制度、或世界的某一普遍情况时,我们就要询问它这个双重的问题,它对人的发展做了什么有利的事或不利的事,对社会的发展做了什么有利的事或不利的事?
你们早已了解,在我们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不在路上遇到关于道德哲学的一些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知道哪一件大事或哪一种制度有助于人或社会的发展,我们就绝对需要熟悉社会和人的实质,必须知道哪些发展是错误的和不合理的,能引人走上邪路而不是使人改善的,能促使倒退而不是促使前进的。
我们不该回避这件必需做的事。不仅因为我们将因此而损伤和降低我们的思想和事实,而且世界的实际情况会使我们不得不欣然接受哲学与历史的这种不可避免的结合。这恰恰是我们时代的一个特征,也许是一个基本的特征。我们必须考虑使科学与现实,理论与实践,道理与事实一起进展。直到我们的时代,这两种力量一直是分别存在着的。世人已习惯于看到科学与实践遵循不同的道路,互不承认,或者至少没有汇合过。而当理论和一般概念想要同重大事件相结合并影响世人时,它们也仅仅以宗教狂热这个形式并依靠狂热者的力量取得些成就。直到现在,对人类社会的驾驭和对人类事务的指导,一直由两种势力分担着:一方面是信徒,即持有一般概念和原则的人、宗教狂热者;另一方面是不理解一切理性原则的人们,他们完全按照周围的情况行事,他们是实干者、自由思想者,像17世纪称呼他们的那样。现在,这种事态正在终止。宗教狂热者和自由思想者都将不再有控制力。现在为了治理和说服人们,必须熟悉一般人的思想和情况,必须知道如何尊重原则和事实,重视美德和必要性,防止宗教狂热者的骄傲,防止自由思想者的盲目轻视一切。人类思想和社会状况的发展已引导我们达到了这一点:一方面,获得了提高和自由的人类思想能更好地了解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知道如何眼观四面,将事物的各种结合善加利用;另一方面,社会已完善到能与真理相比的程度,人们可以将种种事实与原则相并列,虽然这些事实还有重大的不完善之处,却不至于通过比较引起不可克服的沮丧或厌恶的心情。因此,我将服从自然趋势和我们时代的需要并考虑到方便与否,不断地从情况的考察转到思想的考察,从事实的说明转到理论的研究。也许在人心的实际意向中,甚至还存在着赞成这种方法的另一种理由。从过去某个时候起,在我们中间出现了一种实际的观点、对待人类事务的实证观点,对这一观点的爱好,可以说是情有独钟了。我们曾经是一般性思想和理论的专制统治的俘虏,它们在某些方面已使我们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以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已不为我们所信任。我们更喜爱回到事实、特殊情况和理论的应用。不应对此感到遗憾,这是一种新的进展和向知识和真理跨出的一大步。但是我们必须永远防备不要怀有偏见,不要因这种偏爱而昏了头脑。让我们不要忘记只有真理才有权主宰世界;种种事实,除了可以说明真理并日益同化于真理之外,没有任何价值。我们国家的文明具有这个特性,即它从来不缺乏知识上的伟大性;它在思想方面一直是很富裕的。思想的力量在法国社会里一直是很强大的,也许比任何其他社会更加强大。我们必不可丧失这个高贵的恩典;我们必不可落到描述其他社会时所说的那种近乎低下庸俗的状态中去。才智和学术理论在今天的法国必须至少占有它们一向占有的地位。
因此,我们决不可避开一般的和哲学的问题。只要是事实引导我们去的地方,我们将毫不迟疑、毫无难色地迎接它们,但我们不可为了探索它们而四处漫游。在讨论封建制度以及它与欧洲文明史的关系时,我们会有不止一次的机会引用事实。
在10世纪时,封建制度是必要的、唯一可能的社会状态,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它已被普遍地建立起来。任何地方野蛮状态一停止,一切事物就采取了封建的形式。开始时,人们只把它看作是混乱状态的胜利。一切统一性、一切普遍的文明都消失了。人们在各方面都看到社会在解体,代替它的是一些小范围的、情况不明的、零散而不相关连的社会在建立起来。在当时的人看来,这好像是一切都化为乌有,成了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当时的诗人和历史编写者都认为世界的末日到了。虽然如此,它是一个新的、真实的社会即封建社会的开端,是先前状况的唯一可能的后果,它是如此必要、如此不可避免、如此真实,以致一切事物都投入其中而采取了它的形式。与这个制度最无关系的一些成分,即教会、自治城市制度和王权等都不得不使自己与它相适应。教会渐渐成为封建主和封臣,各城市都有领主和封臣;国王以封建主的形式装扮自己。一切东西都以采邑的形式授予,不但土地,而且某些权利,例如森林里伐木的权利或是打鱼的权利也是如此。教会还施行洗礼,以及妇女分娩后的感恩礼拜,所得的收入以采邑的形式给予额外的赏赐。水和钱也不例外。正像社会的各种普遍性因素都纳入了封建系统一样,最小的细节和普通生活中最琐碎的事也都成为封建制度的一部分。
鉴于封建形式这样控制了一切事物,我们起初不禁认为封建制度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原则已到处占优势。但这是一种误解。与封建制度不相类似的社会的成分和机构在借用封建的形式时并不抛弃它们自己的本性和特殊原则。封建的教会实际上仍受到神权政治原则的激励和控制。它不停地有时与王家权力、有时与教皇、有时与人民共同努力来破坏这个制度,虽然它可以说是穿着这个制度的制服的。王族和各自治城市的情形也是如此。实际上,君主政治的原则仍在王族中占主导地位,民主政治的原则仍在各自治城市中占优势。欧洲社会的这些不同成分,虽然穿着封建的制服,一直在努力摆脱与其真实本质无关的一种形式而采取符合其特殊的生命原则的形式。
指出了封建形式的普遍存在之后,就极需提防从此作出结论说,封建原则已普遍存在,还需提防一看到封建制度的外貌,就以漫不经心的态度来研究封建制度。为了彻底知道和了解这个制度,为了阐明和判断它对近代文明的影响,我们必须在形式和原则和谐一致的地方考察它,必须在世俗的封地所有者的等级制度中、在欧洲领土征服者的社团中研究它。那里才真正存在着封建社会。我们现在就要深入研究那边的情况。
我刚才谈到了精神问题的重要性,谈到了必须不回避它们。但有一种完全不同的考虑已普遍地被过于忽视。我指的是社会的物质状况,是被一个新事实、一场革命、一种新的社会状态引进人类生活方式中来的物质方面的变化。我们没有一贯充分地考虑这些事物,我们没有一贯充分地调查被这些世界大危机引进人的物质生活中来的变化。这些变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大于一般的认识。谁不知道人们已经对气候的影响作过多少研究,谁不知道孟德斯鸠对之多么重视。如果我们看看气候对人的直接影响,也许它并不像人们以为的那样广泛吧。无论如何,它是非常不清楚而不易察觉的。但是气候的间接影响,例如由于下列事实而造成的间接影响:人在温暖的地方都住在露天,而在寒冷的地方就将自己关在屋子里;在一种情况下他们以一种方式摄取营养,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就以另一种方式摄取营养。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实,都是纯粹由于物质生活的不同而对文明产生有力作用的事实。一切大革命常在社会状况方面导致这种变化,而这些都是非常需要加以考虑的。
封建制度的确立产生了一个显然十分重要的变化,它改变了人口在地面上的分布。直到那时为止,土地的主人、有主权的居民一齐居住在人数或多或少的人群中间,不论是定居在城市里还是成群结队地在各地漫游。但是,由于封建制度,这些人各自孤立地生活在自己的住宅里,相隔很远。你们立刻会看出,这个变化对文明的性质和进程将发生多么大的影响。居社会优势的成分、社会的管理突然从城市转到乡间;私有财产渐渐变得比公共财产更为重要;私人生活比公众生活更为重要。这些便是封建社会胜利的最初的和纯粹是物质方面影响。我们越深入考察它,这一事实的结果将愈益展现在我们的眼前。
现在让我们研究一下这个社会的本身,并看看它在文明史中起了什么作用。首先让我们就其最简单、最原始和最基本的单位来研究它。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一个居住在他的领地里的封地所有者,让我们看看所有那些组成这个围绕着他的小社会的人变成什么样的。
他定居在一块孤立的高地上,并设法使这高地安全而强固。他在那里建筑了他称为他的城堡的房屋。他和谁住在一起?和他的妻子和孩子们;可能还有些自由人,他们没有成为业主,而依附于他并继续和他住在一起,在他的饭桌上吃饭。这些便是这个城堡内部的居民。在它的周围和脚下,有一小群隶农和农奴集合在一起,他们耕种这个封地所有者的领地。在这下层居民区的中心,教会建立了一座教堂,并派来一个教士。在封建制度的初期,这个教士一般同时是城堡牧师又是乡村里的牧师。不久这两个角色就分开了,乡村有它自己的牧师,他就住在教堂的旁边。这就是初步的封建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分子。我们首先要考察的就是这个单位。我们要问它我们应向一切事实提问的这个双重问题:它产生了什么结果而有利于(1)人本身的发展(2)社会的发展?
我们完全有理由向我刚才描绘的这个小社会问这个双重问题,并相信它的回答,因为它是整个封建社会的模型和忠实的肖像。封建领主,他的领地上的人民和牧师,这就是大规模和小规模的封建制度,这时我们已从中排除了王族和城市这两个截然不同且不相干的因素。
在考察这个小社会时使我们大为吃惊的第一件事是,封地所有者在他自己和他周围的人的心目中必然具有惊人的重要性。关于独立人格、关于个人自由的思想感情在蛮族生活中占着统治地位。但在这里完全不同。这里受到重视的已不再仅仅是人的自由、战士的自由,而是封地所有者的重要性、家族族长的重要性和主人的重要性。从这种情况中必然产生出一种非常崇高的印象、一种十分奇特而且非常不同于我们在其他文明的经历中所曾遇到的一种崇高性。我将提出关于这事的证据。我从古代世界中取一种贵族身份为例,如罗马贵族。他像封建领主一样是一个家族之长,又是主人和上司。此外,他还是宗教长官,即他家族内部的教长。他作为一个宗教长官的重要性是从外部产生的,并不是纯粹属于他个人的重要性。他是从上帝那里得到它的,他是上帝的代表,宗教教义的解释者。此外,这位罗马贵族还是在这块地方一起生活的一个社团的成员,元老院的一个成员;这又是从外部、从他的社团落到他身上的一种重要性,一种受之于人的重要性、一种借助于人的重要性。古代贵族的伟大性,由于其与宗教和政治的角色相联,是属于其处境、属于整个社团而不是属于个人的。封地所有者的重要性纯粹是个人的重要性;它并非来自任何别人。他的一切权利、一切权力都来自他本人。他并不是一个宗教长官,他不参加参议院,他的一切重要性都在于他这个人身上。他只属于他自己,并只代表他本人。这样一个处境对它的占有者必然产生多么大的影响呵!在他的灵魂里必然兴起了怎样一种个人高傲、怎样一种惊人的自负、怎样一种——让我们说——目空一切的态度呵!他自己的上面没有一个他仅作为其代表或解释者的上司;在他的旁边没有一与他地位相等的人;没有任何对他有影响的强有力的一般法规;没有一种能影响其意志的外部法规。除了自己力量的限度和出现的危险之外,他不知道还有什么能抑制他的力量。这就是这种处境对人的性格必然造成的道德结果。
我现在要讲第二个重大而不为人所注意的后果,即封建家庭的特殊风貌。
让我们浏览一下各种不同的家族制度。首先看一下族长制度,《圣经》和东方的种种记录已提供了它的模型。一个家族有众多人口;成为一个部落。酋长即族长是和他的孩子们、他的近亲和团结在他的周围的好几代人、他的所有亲戚、所有仆从共同生活在一个部落里的。他不但和他们全都生活在一起,而且和他有着同样的利害关系、从事于同样的工作、过着同样的生活。这不就是亚伯拉罕的、族长们的和仍在复制着族长制生活的阿拉伯部落酋长们的形象吗?
出现的另一种家族制度就是氏族,它是一个小社会,它的模型我们必须在苏格兰或爱尔兰寻找。欧洲人家族的大部分很可能都经历过这种制度。它已不再是族长制家族。在这里,在酋长的处境与其余人的处境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他们并不过着相同的生活。大部分人从事耕种和服务,酋长是不劳动而专管战争的。但他们的血统相同;他们同属一姓。他们的亲属关系、古老的传统、同样的回忆、同样的感情,在氏族一切成员之间建立起了一种精神上的纽带、一种平等。
这是历史上呈现出来的家族社会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在这里,我们有封建家庭吗?显然没有。初初一看,封建家族似乎与氏族有某种关系,但是差异比相似要大得多。封地所有者与他四周的居民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他们不姓他的姓,他们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道义或历史的关系。它也不像族长制家族。封地所有者并不与他四周的那些人过同样的生活,也不从事同样的工作。他是一个游手好闲者和一个战士,而其他人都是劳动者。封建家族,其人数是不多的;它不是一个部落,它的人口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家族,即他的妻子和孩子们。它不与其余居民一起生活而是将自己关在城堡里。居民和农奴并不是家族的组成部分。这个社会的成员们的血统是不相同的。他们的处境很不平等。五六个人处境优越又疏远社会中其余的人,这就是封建家族。当然它赋有一种特殊的性质。它是狭隘而集中的,并经常需要保卫自己,怀疑它的随从们,至少需要与他们隔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内部生活、家庭的生活方式肯定占主导地位。我认识到一个一家之主的野蛮的爱好,他将时间耗费在战争和狩猎上的习惯是发展家庭生活方式的一大障碍,但这是可以克服的。家长必然会经常回家,看到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们,只有这些人是靠近他的,构成他的恒久的伴侣——只有他们会分享他的利害关系、他的命运。因此家庭生活必然会取得优势。证明这一点的证据是很多的。妇女的重要地位不就是在封建家庭内部发展起来的吗?在一切古代社会中,我说的不是根本没有家族观念的那些古代社会,而是例如在族长制生活中家族观念很强的那些古代社会里,妇女根本没有像她们在封建制度下的欧洲取得的那么重要的地位。这个变化、这个妇女地位方面的进步应归功于家庭生活方式在封建制度内的发展和必然优势。有人想把这个原因追溯到古代日耳曼人独特的生活方式,追溯到据说是在森林中对待妇女的一种全民族的尊重。 日耳曼的爱国主义就凭塔西佗的一句话建立起来了,日耳曼生活方式在两性关系方面的什么莫明其妙的优越性、什么原始的和不可磨灭的纯洁性。纯粹是幻想!关于类似古代日耳曼人的感情和习俗的、与塔西佗相似的话,在大批观察野蛮人或蛮族人的观察家的故事中都可以找到。其中没有任何原始的、也没有任何专门属于个别种族的东西。欧洲妇女之受到尊重是由于显著的社会地位的影响、由于家庭生活方式的发展和占优势,而家庭生活方式之占优势很早就已成为封建制度的一种基本特征。
第二个事实,即证明家庭生活的优势的另一个证据同样已成为封建家庭的特征:我指的是显然为家庭所重视的世袭观念,即世代相传绵延不绝的观念。世袭观念是家族观念中所固有的,不过任何地方都没有发展得像在封建制度下那样强大。这是家族赖以结合的财产的性质所造成的。封地不像其他财产,它经常要求其所有者保卫它、为它服务,履行附属于领地的种种义务,从而维持它在土地主人的大联合中的地位。由此产生了一种在封地实际所有者以及全系列未来所有者和封地本身之间的等同关系。
这种情况促使由于封建家庭的性质而形成的十分有力的家族关系更加巩固和密切。
我现在从领主的宅邸出来,下到它周围的小百姓中间。这里一切都有一种不同的面貌。人的天性如此美好、如此丰富,当一种社会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之后,在那些互相接近的人中间(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接近),不可避免地会建立起某种道义关系,某种保护、照顾和情谊。封建制度下也有这种情形。毫无疑问,一段时间之后,在居民和封地所有者之间也会结成某种道义关系、某种友好的习惯。但发生这种情形不是由于主仆关系的缘故,而是突破了这种关系的阻碍。从封建制度本身考虑,这种情况是乖谬的。领主和居民之间在道义上没有共同之处。他们是他的领地的一部分,他们是他的财产。而在财产名下,包括着一切今天称为公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权利、执法权、课税权、惩罚权、以及处置权、售卖权等一切权利。即使人与人相处之间可能产生这一情形,但在领主老爷与其土地的耕种者之间是不存在权利、不存在保证、也没有社交可言的。
因此,我相信,在任何时代人们对封建制度、对它的回忆和它的名字都是万分痛恨的。人屈服于压迫人的专制政治并习以为常、而且还心甘情愿地接受它,这并不是一种没有例证的情况。神权政治和君主政治的专制,曾不止一次地得到屈从这种专制的人民的同意和几乎是情谊。但封建的专制始终是人们所反感而憎恶的。其原因是在神权政治和君主政治下,权力是凭着主人与其臣民的某些共同的语言来行使的。它是代表、是高于一切人类权力的另一种权力的主持者(牧师);他以上帝的名义或某种一般概念的名义来说话和行动,而不以人自己的和人独自的名义来说话和行动。封建的专制就完全不同,它是个人对个人的控制权力,是一个人的任性的意志的统治。也许,这是人永远不能欣然接受的唯一的虐政,这一点是人的永恒的光荣。一旦他看出他的主人也仅仅是一个人,看出那个压迫他的意志纯粹是一个和他自己一样的凡人的意志,从这时起便感到愤慨而强压住怒火忍受这种桎梏。这就是封建权力的真实的特殊的性质,也是它永远激起人们憎恶的根源。
和它联合在一起的宗教成分不能减轻这个负担。我并不认为教士在我刚才描述的这个小社会中有多大势力,也不认为他在使下等居民与领主老爷的关系趋于合理方面取得很多成就。教会对欧洲文明发挥了很大的影响,但这是一般性行动的业绩,例如改变人的一般的习性。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这个小封建社会,我们就会看到,教士在居民与领主老爷之间,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影响,倒是他本人常常显得像一个农奴那样粗鲁而低三下四的,不能或无意去对抗领主老爷的傲慢态度。毫无疑义,他的职责是在下层居民中维持和发展精神生活,在这一点上他对这些居民来说是宝贵而有益的,他是在他们中间传播了一些安慰和生气。但我想,他在改善他们的命运方面能够做的和实际做的确实很少。
我已考察了封建社会的基本情况,我已将其必然的主要后果告诉你们,不论是对封地所有者本人的,还是对他的家族或是聚集在他周围的居民的。现在让我们从这个狭隘的圈子出发走向前去。封地的人口并不是单独地居住在这块土地上,还有一些与它有关系的类似的或不同的其他社会。封地居民所归属的这个大社会必然对文明发生了什么影响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要简单地说几句话:诚然,封地所有者和教士两者都属于一个总的社会,他们隔着一定的距离,有多种和频繁的关系。这跟村民、农奴不一样:每次为了称呼这个时期住在乡间的人,我们用了一个似乎暗指同一个社会的普通的字,例如人民(people),我们并没有把真实情况表达出来。对这群人来说,是没有一个总的社会的,他们的存在纯粹是地区性的。除了他们居住的地区之外,居民们与任何事或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共同的命运,没有共同的国家,他们并不成为一个人民整体。当我们说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封建联合体时,所涉及的仅仅是封地所有者。
让我们看看这个小封建社会和跟它关联的那个总的社会是什么关系,这些关系在关于文明的发展方面又必然导致什么结果。
你们已知道封地所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本质,已知道一方面是服务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保护的义务。我不想深入讨论这些义务的细节,只要你们对它们性质有一个一般的概念就够了。在封地所有者的心目中,必然有一些道德观念和感情、义务观念和情谊从这些义务中产生出来。十分明显,忠贞的原则、热诚奉献的原则、信守诺言的原则和一切与此有关的思想感情,由于封地所有者之间的种种关系而得到发展和支持。
这些义务、责任和思想感情力图转变成为权利和制度。谁都知道,封建制度希望用法律来确定封地所有者应向其封建主完成何种服务,他可望得到何种服务作为回报;在何种情况下,封臣负有义务在金钱或军事上帮助其封建主;封建主应以何种方式使其封臣同意提供某些并非仅仅由于他们持有封地而不得不提供的服务。人们试图将他们的一切权利置于一些制度的保证之下,这些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这些权利得到尊重。于是就产生领主裁判权,以便封地所有者们审理他们之间的向其共同的封建主提出的司法案件。于是,一些稍有地位的领主也集合其封臣于一个议会里,以便和他们一起讨论那些需要他们同意或协作的有关问题。总之,那里有了一批政治的、司法的和军事的手段,人们曾尝试用它们来组织封建制度,将封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权利和制度。
但这些权利和制度都是没有现实性、没有保证的。
如果有人被问到,一项保证、一项政治保证,其意义何在,他就觉察到它的基本特性是社会中经常存在着一种意志、一种权力准备,并能够将一条法律施加于某些意志和权力,使它们遵守共同的规则和尊重一般的权利。
只有两种政治保证制度是可能的:一种制度是,必须有一个高过其他一切的意志和权力,以致没有人能反抗它,而当它来干涉时大家都不得不立即服从它。另一种制度是,应当有一种公众的意志和权力,它是一致意见的结果,是某些特殊意志发展的结果,它一旦从它们中产生出来就能将自己施加于一切人,受到一切人同等的重视。
政治保证的两种可能的制度便是如此: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专制政治,或者是自由管理。当我们检查各种制度时我们发现一切制度不是归入这一项便是归入另一项。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这一个或那一个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毫无疑义,封地所有者并非都是一样大的,有许多其力量大于别人,强大得足以压迫较弱者。但是从第一个封建主即国王起,没有一个人能把法律强加于其他人,让他们服从自己。请注意,任何权力和行动的常设手段都没有:没有常设的军队,没有常设的赋税,也没有常设的法庭。每次需要它们时,社会权力和社会机构必须设法把它们重新建立起来。不得不为每一次诉讼设立一个法庭,每次战事建立一支军队,每次筹款设置一项税收。每一件事都是偶然的、临时的和特殊的事。没有一种属于中央的、常设的、独立的政府的手段。显然,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人,或是使一般权利被一切人所尊重。
另一方面,反抗很容易,正如压制很困难。封地所有者关在自己的城堡里,只需与为数不多的敌人打交道,很容易在情况相同的封臣中找到联合和援助的手段,所以保卫自己是极为容易的。
因此,我们看到第一种保证制度,也就是将保证置于最强的人的干预之下的那种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种制度,即一个自由政府、一个公众的权力机构的那种制度也同样是不切实际的,决不可能在封建制度内部产生出来。其理由非常简单。如果我们在今天说到一种公众权力,说到我们称为主权国家所具有的那些权利即制定法律、课税和惩罚的权利,我们大家就会想到那些权利不属于任何个人,一个人没有权利自行惩罚其他人,没有权利把一种罪名、一条法律强加到其他人身上。这些权利只属于全社会,它们是用全社会的名义行使的。这些权利并不是社会自行持有的,而是从至高无上者(Highest)那里取得的。因此,当一个个人来到赋有这种权利的那些力量面前时,在他内心占统治地位的感觉是(也许他自己没有感觉到)他正处在一个公众的、合法的权力面前,这个权力拥有指挥他的使命,而他早已在内心服从它了。但在封建制度下,完全不是如此。封地所有者在自己的领地上赋有统治其领地居民的一切权利,这些权利是领地所固有的,是他的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在今天是公众的权利的东西,在那时是私有财产。现在是公众权力的东西,在那时是私人权力。当这位封地所有者作为一个业主以自己的名义对其领地上的全体居民行使了主权之后,出现在一个大会、一个在其封建主面前举行的议会、一个人数不很多、一般由与他平等的或差不多的人组成的一个议会时,他并不随身带去公众权力的意见,也不带走公众权力的意见。因为这种意见是与他的一切生活,与他在自己的领地上惯行的事相冲突的。他在那种议会里看到的只是那些赋有和他同样权利的人、处于同样处境的人以及像他那样为自己个人意志行事的人。在政府的最高部门中,在我们称为的公共机关中,没有任何东西告诉他或强迫他承认我们自己对公众权力的认识中所固有的优越性和普遍性这种特性。如果这位封地所有者不满意大会的决定,他可以拒绝接受,也可以为反抗而诉诸武力。
在封建制度下,武力是权利的真实的和常用的保证,假若我们可以把武力称为一种保证的话。一切权利可以用武力这一永久的手段来使自己得到承认或服从。但封建制度的机构无法提供保证;而且人们普遍感觉到机构的无力而不再向它投诉。如果领主法院和封臣议会能够起作用的话,我们一定会在历史上更频繁地遇到它们,并能看到它们在发挥更多的活力。它们之罕见证明了它们的无效。
看到这一点,我们不必感到吃惊,它有一个比我描述的更有决定性而更深刻的原因。
在一切政治制度和政治保证制度中,联邦制度肯定是最难以建立和盛行的,因为这一制度的原理是将一切可以留在当地和当地社会的政治职能都留下,而从中仅仅取走为维持大社会所不可缺少的那部分,带到社会的中心去组成一个中央政府。联邦制度逻辑上是最简单的,但实际上是最复杂的。为了使它所允许存在的地方独立和地方自由的程度跟它所要求的和在某些情况下它所认为的一般秩序和服从的程度相协调,显然需要一种程度很高的文明。人的意志、个人的自由,在建立和维持这个制度时,必须比建立和维持任何其他制度时协调得多,因为它的强制手段远比其他制度为少。
因此,联邦制度是这样一种制度,它显然需要理性、道德和文化在采用这个制度的社会里得到极大的发展。然而,虽然如此,这是封建主义力图建立的制度。大封建制这个观念事实上就是联邦的观念。它建立在例如今天的联邦制美国的同一原则上。它的目的在于将那里可以留在各个领主手中的统治权和主权全部留下而仅仅在绝对必需的情况下才将尽量小的一部分权力交给封建主或是贵族大会。你们可以看出,要在愚昧无知和残暴的欲望中、总之在一种像封建制度下的人那样不完善的精神状态中建立这样一种制度是不可能的。统治的本质是与企图采用它的人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相冲突的。看到这种组织政府的努力未能成功谁会吃惊呢?
我们已首先就其最简单和基本的成分,然后就其整体考察了封建社会。我们已经在这两个方面考察了封建社会必然会做的事和它对文明进程的影响。我想我们已经达到了以下的双重的结果:
第一,封建制度对个人内心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而且总的来说有益的影响。它在人的头脑中唤起了种种思想观念、生气勃勃的感情、精神上的需要、性格和激情的良好发展。
第二,根据社会的观点,它既不可能建立法律秩序也不可能确立政治的保证,而这些是欧洲社会的复兴所必不可少的,因为社会已由于野蛮状态而彻底解体以致不可能有一个比较正常、比较广泛的形式。但是,本身就极坏的封建形式既不能调整自己也不能发展自己。封建制度输入欧洲社会中的唯一的政治权利是反抗的权利——我说的并不是合法的反抗,这在如此落后的一个社会里是不可能有位置的。社会的发展完全在于一方面用公众的权力来代替个人的意志,另一方面用合法的反抗来代替个人的反抗。社会秩序的宏伟目的和主要的完善就在于此。这对个人自由已留下了很大的活动范围,因此,当个人自由做出越轨行为时,必须要它承担责任时,就只能诉诸公众的理性,来决定采用何种法律手续限制此人的自由。这些便是法律秩序和合法反抗的制度。你们不难看出,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存在这些东西的。封建制度所支持和实施的反抗权利是个人反抗的权利——这是一种可怕的反社会的权利,因为它诉诸武力和战争,而这两者都是毁灭社会本身的事。但虽然如此,这一权利仍然不能从人的内心取消掉,因为取消它就是接受奴役。关于反抗的权利的思想已在罗马社会的羞辱中消亡而不能从它的残骸中重新产生;我认为它决不能更自然地来自基督教社会的原则。我们应归功于封建制度,是它将这种思想感情重新引进了欧洲的生活方式中来。使它变得永远无用而不起作用,这是文明引以自夸的事,而不断地公开承认它、保卫它,这是封建制度引以自夸的事。
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这便是就其本身、就其一般性因素而不考虑历史的发展来考察封建社会所得出的结果。如果我们转而去研究种种事实和历史,我们将会看到那些意料中的事已经发生,封建制度完成了适于它做的事。它的命运是和它的本性相一致的。可以举出一些大事来证明我根据这个制度的本质作出的种种猜测和推断。
浏览一下10世纪到13世纪之间封建制度的一般历史,就不可能看不到它在感情、性格和思想的发展方面所产生的伟大而有益的影响。我们不可能深入研究这个时期的历史而不遇到产生于封建习俗内部的许许多多可贵的感情、伟大的行动、人性的卓越表现。诚然,骑士制度与封建制度并不相似——虽然如此,但它是封建制度的产物,这种崇高、慷慨、忠贞的理想是从封建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它给它的门第增添了不少光彩。
请看看另一方面:欧洲人想象力的最初的勃发,诗歌和文学的最初的尝试,欧洲在其脱离野蛮状态后最初尝到的智能方面的享受,所有这些都是在封建制度的庇荫下、在它的翅翼下,在封建城堡内部产生出来的。这种人性的发展需要心灵和生活的搏动,还需要有闲暇时间以及在普通人的辛苦、悲惨、粗陋而艰难的生活中难逢的千百种条件。在法国、在英国、在德国,对欧洲最初的文学的回忆,最初的才智的享受是与封建时代联系着的。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就封建制的社会影响这个问题请教历史,它的回答总会与我们的猜测相一致。历史将回答说,封建制度一向反对建立一般秩序也反对扩大一般自由。根据任何观点来考察社会的发展,你总会觉得封建制度起着障碍的作用。因此,从封建制最早存在时起,有两种力量一直是发展秩序和自由的宏伟的推动力量——一方面是君主的力量,另一方面是人民的力量。王族和人民一直在不断攻击它,和它斗争。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试图调整它并从中创造出一个多少是合法的、政令统一的国家:在英国,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儿子们作了这种尝试;在法国,有圣·路易;在德国,有许多皇帝作了这种尝试。一切尝试、一切努力都失败了。封建社会的本质是跟秩序和合法性相敌对的。在近代,有些知识界人士企图重现封建制度这一种社会制度。他们希望在那里发现一个有法可循的、有规律的、进步中的国家,他们将它看作一个黄金时代。但是要求他们指出这黄金时代的具体时间或具体地点时,他们就办不到了。这是一个没有日期的乌托邦,一出我们在过去时代里找不到舞台、也找不到演员的戏剧。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不难发现的。它同样能说明那些一提到封建制度就骂的人所犯的错误。这一派和另一派都没有费心去考察封建制度的双重面貌,去区分一方面它对人的个人发展、对思想感情、性格、情欲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对社会状况的影响。一派不能相信一个拥有如此多的优美情操和美德、产生了一切文学、而各种习俗又具有某种高贵性的一个社会制度竟是像人们所说的那种邪恶和灾害。另一派则仅仅看到了封建制度对民众所做的错事,它对秩序和自由的建立设置的障碍,而不能相信那些优美的性格、伟大的美德和任何进步竟是它的成果。两派都不懂文明的这个双重要素,它们没有了解文明由两种发展组成的,一种发展到时候可以不依靠另一种发展而产生,虽然,几个世纪之后,借助于种种情况,它们一定会互相呼应,再度重逢的。
现在说最后剩下的几句话。理论上的封建制度正是实际上的封建制度,理论上指出它很可能产生出来的东西,实际上已产生。个人生命中的个性和活力是罗马世界征服者的主要特征;个性的发展必然首先是他们为自己创立的社会制度的产物。人自己在进入一个社会制度时把自己的内心品质和道德品质也带进了这个社会,从而有力地影响了他的处境。这种处境又反作用于这些品质、加强和发展了这些品质。在日耳曼社会中个人占着重要地位,而日耳曼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也为了个人的发展施展它的影响。我们将在文明的不同因素中看到同样的事实:它们忠于它们的原则,按照它们最初进入时的方向推动并驱策这个世界向前进展。在我们下一讲中,5至12世纪期间的教会及其对欧洲文明影响的历史将给我们提供关于这一事实的另一个惊人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