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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与转型:国际商务视野下 的华侨华人与华商
1.4.1.4 四、小结
四、小结

如前所述,清国在甲午战争中败给日本,失去了宗主权。根据《马关条约》,朝鲜和清国成了平等的独立国家。朝清间传统的宗藩关系被终结,朝鲜的华商立刻沦落为战败国国民,面临艰难时期。但清政府为保护朝鲜清商的权利和财产而不断努力。其结果作为英国总领事馆的清商保护政策,在朝清未缔结外交关系之前保护了华商的财产和商业活动。1896年8月,制定《华商条规》来支持朝鲜华商的活动。1899年9月11日通过《中韩通商条约》结束了朝清政府甲午战争后5年间断绝外交的局势,恢复平等的外交关系来保护清商活动。但朝鲜因1905年的《乙己保护条约》失去国权,1910年3月11日中日间签署的《韩国仁川、釜山、元山中国租界章程》为保护清商发挥了作用。清政府不断保护清商的政策为在恶劣环境下激励清商的商业活动做出了贡献。另外,华商不断的努力、忍耐、信用和商术使朝鲜华商活动维持发展。朝鲜华商所遭受的挫折反而成为将朝清间传统的近现代朝贡贸易发展为近代西欧资本主义贸易的契机和因素。

(本文作者徐德根为韩国韩中合资哈优有限公司理事代表、北京大学东北亚研究所客座教授;王虎为厦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博士)

【注释】

[1]梁启超:“朝鲜对于我国关系之变迁”,《饮冰室专集之二十一》,第24页。

[2]《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9,第5页。

[3]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三联书店出版社,1979年,第14页。

[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2卷),三联书店出版社,1979年,第19页。

[5]《李文忠公全集 电稿》卷15,第33—34页。

[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2),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48—549页。

[7](日)《日本外交文书》第27册2,外务省编,1983年,第169页。

[8](日)《日本外交文书》第27册2,外务省编,1983年,第181—194页。

[9]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2),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556页。

[10]《李文忠公全集 电稿》卷15,第40页。

[11](日)陆奥宗光:《蹇蹇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页。

[12](朝鲜)《高宗实录》卷31,第333页。

[13]《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第2—3页。

[14](日)《日本外交文书》第27册2,外务省编,1983年,第264—265页。

[15]聂士成:《东征日记》,(中日战争)(6),第11—12页。

[1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6),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8页。

[1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第614页。

[18]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5),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0—271页。

[19]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6),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13页。

[2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6),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22页。

[21](韩)朴宗根:《清日战争与朝鲜》,汉城:一朝阁,1991年,第361—371页。

[22]朴红心:“试论明治时期的日朝贸易”,《韩国学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第98页。

[23](日)《日本通商协会报告》第16页,载朴红心:“试论明治时期的日朝贸易”,《韩国学论文集》,东方出版社,1994年,第98页。

[24](日)盐川太一郎:《朝鲜通商事情》,第57—63页。

[25]《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第31—35页。

[2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5),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0页。

[2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5),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71页。

[28]高宗皇帝在1897年10月12日将朝鲜国号改为大韩帝国,1910年8月29日与日本帝国强制成立的韩日合并并存。1945年8月15日解放后,大韩帝国38线以北国号变为朝鲜,以南国号变为大韩民国。

[29]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4卷),三联书店出版社,1979年,第337页。

[30](韩)李基白:《韩国史新论》,汉城:一朝阁,1999年,第327—331页。

[31](韩)李基白:《韩国史新论》,汉城:—朝阁,1999年,第331—332页。

[32](韩)李基白:《韩国史新论》,汉城:—朝阁,1999年,第331—334页。

[33](日)《朝鲜总督府官报》第1号,1910年(明治43年8月29日)制令第2号。

[34](日)《朝鲜总督府官报》第1号,1910年(明治43年8月29日)制令第52号。

[35](日)《总务处文书》檀纪4246年纪录第33号之2,“各国居留地整理关系书类”。

[36](日)《总务处文书》自明治45年3月至大正元年12月纪录第26号,“外国居留地整理件”。

[37](日)《总务处文书》檀纪4246年纪录第33号之2,“各国居留地整理关系书类”。

[38](韩)李玉莲:《仁川华侨社会的形成与展开》,(财)仁川文化财团,2008年,第96—98页。

[39]各年代朝鲜华侨人数来源如下:1883—1893年,《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北洋大臣李鸿章致请总理衙门文》;1906年,(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报》,1907年,第39页;1907—1910年,朝鲜总统部统计,援引卢冠群:“韩国华侨经济”,第3页,载杨晓全、孙玉梅:《朝鲜华侨史》,第125页。

[40](日)朝鲜统监府编:《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谱》,1906年。

[41](日)朝鲜统监府编:《第一次统监府统计年谱》,1906年。

[42]1896年8月唐绍仪制定的《华商条规》第一条为“凡华商来韩经营,殊主属不易”,由此可见当时华商的处境。

[43](日)朝鲜总督府编:《朝鲜总督府统计年报》,1916年。

[44](日)朝鲜总督府编:《朝鲜总督府统计年报》,1917年。

[45]《中国的国际贸易》(下),第755—757页。

[46](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二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243页;《第三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398—399页。

[47](日)统监府官厅文书官:《第三次统监府统计年报》,第403—404,408页。

[48](日)《朝鲜总督府官报》第一号,1910年(明治43年8月29日)制令第二号。

[49](韩)仁川府编:《仁川府史》,仁川:仁川府厅,1933年,第992—10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