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公共艺术设计的概念
公共艺术(Public Art)是一个外来词,指在公共空间中展示的、民众共同参与的艺术,又被称为公众的艺术或社会艺术。可见,其前提是公共性,只有具备了公共性的艺术才能称为公共艺术。同时,它不隶属于某一类艺术流派或艺术风格,也不单指某一类艺术形式,它存在于公共空间并为公众服务,体现了公共空间中文化开放、共享、交流的一种精神与价值。在本书中,与城市环境相融合,与城市发展且共生,体现了城市文化的艺术称为“城市公共艺术”,如都柏林尖塔,其官方名字为“光明纪念碑”,坐落于爱尔兰首都都柏林的奥康内尔街,是一座高121.2 m的不锈钢尖塔,于2002年开始建设,2003年建成,成为都柏林的最新地标(图1.1),吸引着每一位到此的游客。

图1.1 都柏林“光明纪念碑”
从狭义上讲,城市公共艺术是人类集群环境中的艺术综合体,也可以说是园林、壁画、雕塑、建筑、灯光、喷泉、音响等的综合设计的组合艺术,同时,它的设计又必须和城市规划、交通、环境等客观条件取得协调一致并形成整体关系的统一和完善[1]。从广义上讲,它的内容及表现形式更为丰富和多样化,包含一切视听艺术,如戏剧、电影、舞蹈、演唱、环境艺术、博物馆艺术作品甚至还包括行为艺术、大地艺术和观念艺术等前卫试验性艺术。因此,对城市来说,它除了装饰和美化功能之外,还有深化纪念性、主题性的功能。城市公共艺术最根本的特征是公共性。公共性的含义有两个层面:一是从形式的角度讲,城市公共艺术与私人艺术和传统的绘画、雕塑等艺术有很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它进入的是更为广泛的公共空间,不可能以私密的形式构建;另一方面,城市公共艺术必须面对公众,公众可以主动选择美术馆、音乐厅中的艺术。二是从内涵的角度讲,城市公共艺术已进入社会广泛的交流中,它不是简单的对日常生活进行局部装饰,而是以美学、艺术与文化的角度,对城市公共空间营造进行指导,从整体上介入整个社会生活方式,来不断地引导和满足人们对精神层次的需求(图1.2)。

图1.2 东京“FARET立川”艺术区街边雕塑
公共艺术设计,作为艺术的一个“年轻”门类,应如何在保持其民族个性的同时,面向世界、面向时代,这是值得广大艺术设计者和艺术研究者深入思考的[2]。近年来,城市公共艺术设计的概念被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虽然城市公共艺术设计概念的出现,在西方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但它在中国的出现和使用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在公共空间的美化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所迈出的一大步,也是其开放性与民主化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