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明清丧葬制度的变化
一、朱元璋对丧葬制度的改革
明代丧葬制度的变化,最早开始于朱元璋的改革。朱元璋出身贫寒,当过游僧,深知民间疾苦。他在当皇帝以后,仍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在丧葬制度上力主改革。
1.禁止厚葬
朱元璋即位的当年,就诏令禁止厚葬风俗。洪武五年(1372)又诏令:“今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丧葬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量力而行,不可称贷财货,夸耀殡送;毋惑于阴阳风水拘忌,停柩不葬。”并令中书省官员制定丧葬礼制,颁行全国官民遵行,违者论罪。朱元璋的祖辈因生计所迫,屡次迁徙,死后分葬各地。他的祖父母葬在泗州(今安徽泗县),父母在凤阳死于饥疫,无地埋葬,由里人刘继祖就地掩埋。朱元璋当皇帝以后,虽给父祖专封帝号,却没有像赵匡胤那样,以皇帝之丧礼改葬,仅仅对坟墓增土培封,略加修缮而已。朱元璋对父祖如此,对自己也要求甚严。他临终前的遗诏说:“丧葬仪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临三日皆释服,毋妨嫁娶,诸王临国中,毋至京师。”就连他最宠爱的第四子燕王朱棣,自北平前往奔丧,也闻诏而止,不敢擅自进入京师。
2.取消寝宫
朱元璋的遗诏不免有官样文章的成分,但其中的“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这句话确有重要意义,是对中国陵寝制度的重大改革。
孝陵就是朱元璋的寿陵,位于南京紫金山下,于洪武十四年(1381)建造。第二年,马皇后葬入。因马氏谥号“孝慈”,故称孝陵。孝陵与秦汉唐宋帝王陵墓相比,除陵丘由方形改为圆形等无关紧要的变化外,最有意义的是取消寝宫建筑。古代帝王陵墓,除地宫外,还建有寝宫。死者安葬后,在寝宫中留下侍从、宫人,每日定时向死者灵魂供奉饮食起居,鬼神迷信色彩极为浓厚。东汉时开始举行上陵礼,又增加了专为朝拜祭祀用的寝殿。唐宋时,寝殿与寝宫分别建在两个地方,虽然进一步削弱了寝宫的地位,但在寝宫留居侍从、宫人供奉死者灵魂饮食起居的礼仪依然存在。朱元璋则不拘陈规陋习,大胆改革。在营建孝陵时,毅然取消了寝宫建筑,而扩大寝殿规模。他这样做至少有两层意义:一是取消寝宫,自然就废除了以往那种留居侍从宫人供奉死者灵魂饮食起居的制度,大大减少了陵寝制度中的虚文;二是扩大寝殿规模,是为了朝拜祭献,达到推崇皇权、维护专制主义统治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在朱元璋死后,虽破坏祖制的事屡有发生,而是他所制定的陵寝制度,却整个明代都不曾有任何改变。位于北京昌平的明代13个皇帝的陵墓,全部沿袭孝陵的规制,只是建筑规模有大小之分而已。
3.改革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是传统丧礼中最为稳定的部分,明代以前未曾有大的变化。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朱元璋作了不少改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父母同服。自汉、唐以来,子女居丧,为父亲是“斩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母亲先死,为母则为“齐衰杖期”。上自天子、下至百姓,都是这样。唐朝武则天当皇帝时,曾将为母服丧改为“齐衰三年”,武则天死后,随即被废止。斩衰三年是五等丧服的一等,是最重的,齐衰杖期则轻得多。父母关系相同,服丧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区别,原因自然是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朱元璋虽然推崇儒学,但不拘泥其说,对儒家经典颇有个人见解。他对儒家的“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这一所谓“天下达礼”不以为然。洪武七年(1374),孙贵妃死,朱元璋令礼部官员拟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奏道,根据《礼仪》:“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孙贵妃无子,如果是这样,诸皇子对其皆无服,如同路人。朱元璋认为这不仅冷落了孙氏,而且也不近情理,他说,父母之恩是一样的,而服丧轻重差别这样大,“不情甚也”。又说:“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他命翰林院学士宋濂等人重新考定。经宋濂等人详细考察,古人有论述此事的共42人,其中主张为母服三年丧的28人,主张服一年丧的14人,并列出名单奏报。朱元璋阅后说,三年之丧是天下通丧,主张服三年丧的人是主张服一年丧的一倍,看来为母服三年丧,是合乎天理人情的。于是诏令:子女为父、为母,庶子为生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并命皇五子(马后所生)吴王朱楠为孙贵妃服“慈母服”(按儒家的伦理道德,“慈母如母”),即斩衰三年,其他皇子皆齐衰杖期。从此“父母同服,永为定制”。朱元璋的这一重大改革,弘扬了“慈母如母”“继母如母”“养母如母”的儒家伦理,更重要的是,为父母服同等丧服,包含有提高妇女地位的意义。
4.改革律例
早在商周时期,丧葬已转俗为礼、为法。历代统治者为了使人们遵守丧葬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包括法律手段。特别是唐代,治丧制度全面法律化。《唐律》中对各种违反丧葬制度的处罚,规定得非常具体。宋代基本上沿袭唐律,但也局部采用其他刑律。朱元璋根据历代实行丧葬律例方面的利弊,对丧葬律例作了大量改动。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第一,关于居丧生子。居丧守制期内生子被看作有罪,是由儒家丧礼中严酷的居丧生活而来的。就是居丧期间,不能与妻妾同居,否则,就被视为不孝。这是指居丧期内怀孕,如果是丧前怀孕,则不在此例。唐律规定:居父母丧期内怀孕者,处一年徒刑。朱元璋认为这样不妥。他说,古代不近人情而有行事过分的,如禁止服丧期内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因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于是,他决定取消对居丧生子的处罚,以利于人口的增长。第二,关于设斋作道场。宗教对丧葬的影响,以佛教最大,道教次之。佛教宣传人死后会“转世再生”,为超度亡魂,早日转世,要设斋,请和尚诵经吃喝。道教与巫术关系密切,人死后,要做道场辟邪驱鬼,为死者消灾。汉唐以来,这两种丧俗相当流行,使丧家破费很大。朱元璋认为,治丧设斋作道场,与儒家“主哀废乐”的礼制相违,应视为有罪。故《大明律》规定:治丧有设斋作道场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第三,关于匿丧和居丧期内释服从吉。匿丧是指遇丧隐匿而不举哀。这种行为违反了孝道与传统丧礼,自然被认为是大逆不道,是有罪的。如唐律规定:闻父母之死,隐匿而不举哀成服者,流放二千里之外;服丧期未满,提前除服,忘哀作乐者,处以三年徒刑;逃避期服尊长之丧,处以一年徒刑;丧期未满,提前除服者,杖一百;逃避大功服以下尊长之丧,处罚各递减二等。总之,凡应服丧而有意逃避者,均被视为有罪,要分别受到不同的处罚。朱元璋认为,匿丧虽为不孝,但处罚未免过于严厉。为此,他作了较大改变。被视为有罪者,仅限隐匿父母、丈夫和期服内的尊长之丧,其他匿丧不再视为有罪。量刑也大大减轻,如匿父母、丈夫之丧,惩处由唐代的流放二千里,减为杖六十、徒刑一年;丧期未满而除服忘哀作乐者,由唐代的处三年徒刑减为杖八十;丧期未满而除服者,由唐代的杖一百减为杖六十。第四,关于弃官守制和冒哀从仕。据传统丧礼,官吏遇父母之丧,要弃官守制,否则被视为有罪。唐律规定:居父母之丧,如不弃官守制,要处以两年半徒刑,而明律则减为杖一百,罢官不再续用;如丧期未满,而冒哀参加科举考试或谋取官职者,唐律处以三年徒刑,而明律减为杖八十。第五,奔丧的制度。依据传统丧礼,除父母之丧要弃官回乡守制外,如祖父母丧、伯叔丧、兄弟丧等,也要请假回乡奔丧。如一人连遭数次期服之丧,或离乡数千里,势必有误政事。为此,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诏令,除父母之丧、长孙对祖母之丧以外,其余应服期丧者,一律不许奔丧守制,但可以派人致祭。朱元璋的以上这些改革表明,由于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传统的儒家理论道德观念对丧葬的束缚和影响,到明代已进一步松弛,虚文浮礼逐渐减少,社会进一步向文明质朴的方向演变。
二、清代帝王丧礼
宫廷丧礼是历代丧葬文化的集中体现。清代宫廷之丧,既沿用儒家传统丧礼,又保留某些满洲旧俗,非常隆重复杂,浪费惊人。现将皇帝丧礼中有特色之处作一简单介绍。
1.陀罗经被
皇帝死后,当日小殓,除衣着贵重华丽外,尸体上还要覆盖陀罗经被。陀罗经被由西藏活佛进贡,一般用白绫制作,上面印有烫金的梵文经咒。而皇帝用的陀罗经被微黄缎织金,五色梵字,每一幅都由活佛念过经、持过咒。小殓后,宫廷内外,举哀成服,人人穿白布孝衣,大殿内挂白布帐。乾隆皇帝死后成服时,一天就用掉白布两万匹。
2.棺柩
棺柩虽不依古代棺椁之制,但制作极为讲究,装饰十分豪华。如乾隆皇帝的棺柩,内壁衬以五色织金梵字陀罗尼缎5匹、各色织金龙彩缎8匹,共衬13层。大殓时,棺柩内还要放入大量珍贵的随葬物品。
3.丹旃(zhān)
大殓后,棺柩停放在乾清宫,宫门外置丹旃。丹旃就是幡,是从汉族丧仪中的铭旌演变而来的。不过,丹旃要比铭旌豪华得多。铭旌用的是一幅白布,上面书写死者的姓名官职;而丹旃是用丝织品制成。皇帝的丹旃为织金九龙绮。
4.蓝批
皇帝之丧称“大事”,为国丧,要颁诏天下。新皇帝居庐守制,百日后御门听政,朝臣服丧27天。27天内,皇帝对朝臣所奏之事,不能像平常那样用红笔批复,要一律用蓝笔,称“蓝批”。部院衙门行文,也要改用蓝印。此制本来只限皇帝、太后之丧,其他人无此制。但有时也有例外,那就是顺治皇帝贵妃董鄂妃。她生前受到顺治的恩宠,死后又享有疏礼,不仅被追封为皇后,而且,顺治帝违例用蓝批达四个月之久。
5.殡宫
棺柩在乾清宫停放27天,然后移到殡宫暂时安放,等待下葬。殡宫没有统一的地方,顺治、康熙的殡宫设在景山寿皇殿,雍正的殡宫设在雍和宫永佑殿,乾隆、嘉庆、咸丰、同治、光绪的殡宫设在景山观德殿,道光的殡宫设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
6.遗念和殷奠
死者生前所用过的衣物,除用作随葬品以外,其余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送给亲属、大臣们,称“遗念”;另一部分分批焚烧,就是“殷奠”。通过遗念和殷奠,不难看出清宫生活的奢侈。光绪皇帝是一个傀儡皇帝,无权无势,又死在清朝快要灭亡之时,按说,他的遗物应该是清代皇帝中最少的。但是,在他死后,皇室的成员和文武大臣们仍都分到不少“遗念”。其中,以隆裕皇后和瑾妃得到的最多。隆裕皇后得到天鹅绒冠一顶、黄缂(kè)丝夹金龙袍一件、石青江绸棉金龙褂一件、灰春绸棉裤一件、青缎凉里尖靴一双、玉器两件。殷奠焚烧的衣物,数量就更大。从死到葬,每逢祭典礼仪,都要焚烧衣物。据粗略统计,共焚烧20次,烧掉衣物734件,其中包括很珍贵的织金龙袍、天鹅绒冠及各种绸缎衣物。
7.尊谥大典
清朝特别重视谥号,通常在大殓之后,由新皇帝命群臣拟定谥号、庙号。大臣们根据死者生前的事迹,找出一大堆溢美之词凑在一起,包括徽称20多个字。如雍正皇帝的徽称谥号为“敬天昌运建中表正文武英明宽仁信敬大孝至诚宪皇帝”。前名20个字是徽称,最后三个字是谥号,庙号“世宗”,通称“世宗宪皇帝”。谥号、庙号拟定好之后,经新皇帝允许,交工部制造玉册、玉宝、香册、香宝、绢册、绢宝,由钦天监择日举行尊谥大典。大典极为隆重,前一天要派官员敬告天、地、太庙、社稷。大典之日,在殡宫前设仪仗,新皇帝率群臣三拜九叩,礼仪官一次性宣读绢册、绢宝。礼仪完毕,由新皇帝将谥号昭告天下。
8.演杠
棺柩在殡宫停留的时间无定期,主要是根据陵墓竣工的时间而定,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安葬前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如整修京城至陵墓的道路、桥梁,沿途搭设供送葬时夜宿的幔城、芦殿。东、西陵距京城约一百多公里,通常要走六七天,遥远的路程,沉重的棺柩不用车载,竟用人抬。抬棺材的杠夫要用数千人,共分60班,每班128人,另外,每班还要有四人做候补。除首尾两班用校尉外,其余都是从京郊各县青年农民中挑选来的。安葬前,把他们集中在德胜门外,进行演习操练,称为“演杠”。演扛要严格按照真实进行,杠夫用许多纵横交叉的木杠,抬着与棺材同样质量的木板训练,木板中央还要放一碗水,行进时以水不洒为准,实在强人所难。
9.送葬
送葬是整个治丧活动最隆重的仪式,送葬队伍极其庞大。最前面是64人的执幡队,然后是一千多人的仪仗队。仪仗后面是128名身穿驾衣、头戴翎帽的杠夫抬着的棺柩,棺柩上盖着圆顶棺罩,四周是绣龙帷帐,如同一顶彩轿,称为“吉祥轿”。棺柩后面是十路纵队的武装护卫,最后面是文武官吏、皇亲国戚等人的送葬车队。乾隆安葬时,送葬车共五千零八辆。队伍过后,地上的纸钱雪白一片。
10.奉安大典
棺柩到达陵地后,先停放在隆恩殿,然后遣官告祭祖陵、后土和陵寝山神。为使棺柩能平稳地进入地宫,要在墓内铺设木制轨道,将棺柩徐徐引上棺床。经主管的王公大臣验视后,撤去木轨,放置陪葬品。除陪葬的衣物珍宝外,还有两口装满麻油的大缸,盖上设一灯台点燃,称“万年灯”。最后封闭墓门,烧毁仪仗。

图6-7
11.题主礼
封墓后,随即在隆恩殿举行题主礼。题主就是写牌位,由大学士二人行一跪三叩礼之后题写。然后将写好的神牌放在座上,上香献经。仪式结束后,神牌由皇帝和大臣护卫回京,放在紫禁城东侧的太庙中。至此,治丧活动宣告结束。(图6-7)
三、清代官民丧俗
清朝比明朝更突出皇权,即使是大臣,也不过是皇帝的奴才而已,更不用说一般的官吏了。所以,清代官吏丧葬礼仪,比历代官吏都轻。就是大臣死后,也从未见到有皇帝亲临吊唁的记载,也无辍朝之制。功臣虽然可以在太庙放个牌位,称“配享太庙”,每年春秋举行祭祖典礼时,可沾光共享香火。但得到配享太庙的人,主要是满族亲王、郡王等人。大臣得以配享太庙的,整个清代只有12人,其中满族大臣占11人,汉族大臣仅有乾隆年间的大学士张廷玉一人。官吏死后,是否赐给谥号,先由礼部奏请。皇帝允准后,由内阁撰拟,再报由皇帝钦定。谥号一般为两个字,大学士及翰林出身的官员,上一字多用“文”;死于战事的官员,上一字多用“忠”。“文正”二字是荣誉最高的,“非品学德业无愧完人者”不能得此谥号。而且,这个谥号,内阁一般不敢擅自拟定,全部由皇帝特定。所以,得“文正”谥号的人,人数寥寥,整个清代也不足十人。
至于其他方面,如殓衣、棺柩、抬棺人数、铭旌、祭奠、坟丘、墓碑、石刻、墓志、明器等,朝廷内阁虽有具体规定,而且规格也不低,但真正能按规定办事的并不多。一般说来,在清代官吏中,厚葬风气并不突出。到清朝末年,官吏之丧已出现追悼会的形式。追悼会一般在广场举行,陈设要比设奠简朴得多。来宾也不送礼,男女均可参加。据《清碑类钞》记载,追悼会的程序是:摇铃开会;奏哀乐;献瓜果;唱追悼歌;述行状(介绍死者生平事迹);读追悼文;奏哀乐;行三鞠躬礼;唱追悼歌;演说;奏哀乐;家属答谢,行三鞠躬礼。这种开追悼会的方式虽然不普遍,但却代表了当时丧葬礼仪变化的方向,是丧葬史上的重大转折。
民间丧葬,因贫富分化严重,更不可能有统一丧礼,也不受官方规定的约束。广大贫苦百姓饥寒交迫,常年挣扎在死亡线上,治丧难以循“礼”;而富有人家,却铺张奢侈,大摆排场,有的甚至连日开宴演戏。对此,朝廷也曾下令禁止,但无效果。
民间丧葬多由宗族主持办理,有的地方还流行“三党咸集”风俗。三党,指父族、母族、妻族。人死以后,要首先讣告三党之亲。三党的人到齐后,由与死者关系最密切的人鉴明死因,验视尸体,然后才可入殓。父死入殓要得到族长的允许,母死要得到母党的允许,妻死要得到妻党的允许。如果不经三党允许而擅自入殓者,便属无礼,要受到亲朋的反对、世人的非议。许多地方还流行“闹丧”,凡是已出嫁的年轻女子死去,母家要聚集大批男女到丧家争闹。尤其是非正常死亡,即使丧家非常贫穷,也要提出许多苛刻的要求,要求厚葬,甚至“必倾其家、荡其产而后已”。
为了解决广大平民百姓因经济困难而长期不葬其亲属或暴尸荒野的问题,各地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助丧组织。清初,浙江德清县唐灏儒等人发起组织的“亲葬社”,共分八宗,每宗八人,设宗首、宗副各一人。亲葬社有社约和基金。凡社员中有葬其亲者,由宗首、宗副通知各宗,并记入社约:“某年、月、日,某人某亲已葬。”以七年为期,过期不葬的,不吊唁,不给酬金。道光年间,桐乡县邱雨樵等人创办的“葬会”,由40人组成,每人每年各出两千钱,可供四个人的安葬费用。这四人是通过抓阄定出来的,抓到的可得两万钱的安葬费用,由葬会负责购置安葬所需的东西,个人不得把钱带回挪作他用。由于葬会这类助丧组织对解决治丧困难很有好处,所以受到百姓的欢迎,在江南各地流行尤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