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五服制度
一、五服制度的形成
人死以后,亲属为表示对死者的哀思之情,要穿特别的衣服,称丧服或孝服。但最早的丧服却不是这个意思,而是畏惧鬼神的一种表现。人们认为人死以后,灵魂还存在并能祸及子孙。如子孙有过错,灵魂会予以惩罚。为了逃脱灵魂的惩罚,人死以后,亲属往往要到外边躲藏一时,或穿上一种特制的衣服,让灵魂认不出来,实际上是一种护身服。渐渐地,这种护身服便演变成了孝服。
大约西周时,就有了关于丧服的记载,称“素眼”。春秋前期,丧服逐渐流行,而且形成了制度。特别是鲁国,丧服制度已相当完备。鲁襄公死后,在埋葬时,他的儿子昭公一连换了三次丧服,因不合规定,受到人们的指责。春秋战国之际的社会变革使周礼遭到破环,治丧出现了严重的违礼现象。这种违礼现象不仅使统治者感到忧虑,而且引起了士人特别是儒家的极大关注。他们在西周丧服的基础上,不断地加以修改补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终于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五等丧服制度。
五等丧服制度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依据的,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划分出五个不同的居丧服孝等级,包括五世九族。计算方法是,由本人开始,纵向往上有父、祖父、曾祖父、高祖四世;往下有子、孙、曾孙、玄孙四世。横向往右有兄弟、从兄弟(同一祖父)、再从兄弟(同一曾祖)、族兄弟(同一高祖);向左有姊妹、从姊妹、再从姊妹、族姊妹。五等丧服,就是依据这种纵横的血缘关系远近而确定的。它把上下左右所有亲属,统统纳入了这个严密的亲属网内,既能达到维护宗族关系的目的,又能起到检验每个人道德行为的作用。所以,历来受到人们的极大重视。两千多年来,许多重要的经济、政治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唯独五服制度变化不大,直到今天,仍把它作为表示亲属关系的标准。
二、五等丧服的内容
五等丧服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式、服丧对象、服丧时间、居丧生活等。
①一等斩衰(cuī)三年。斩,是不缝边;衰,是衣服。斩衰,就是周边不加缝缉的毛边衣服,以粗麻布为料,制作简陋。另外,还包括用麻做腰带、冠缨,草麻鞋绳头朝外,用竹竿做拐杖等。
斩衰是五等丧服中最重的一种,服丧时间为三年。服丧的对象是子为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为嫁女儿为父服丧也是斩衰。
父为一家至尊,对子女养育恩重,死后,子女自应服头等丧服。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女子“以夫为天”。所以,妻妾为夫服头等丧服,也不难理解。唯独父为长子也斩衰三年,今人似乎感到困惑。但这里所说的长子,不是自然长子,而是经过宗族正式确立认可的。他可以是长子,也可以是次子、三子……可以是嫡子,也可以是庶子,关键是要经过正式确立。在古代宗法制度下,嫡长子是族长的继承者,宗庙是由长子延续相传的。所以,他受到整个家庭的尊重。他死后,父亲为他斩衰三年,正是表示对宗族的敬重。同时还应该说明的是,这里说的父,他本人身份也必须是长子,如不是长子,他无传宗的资格,也就不能为长子服头等丧服了。
②二等齐衰。齐,是缝缉的意思。齐衰,就是周边经过缝缉的衣服,仍以粗麻布为衣料。另外,还包括用雄麻做腰带,用布做冠缨,用桐木为杖,草鞋可以缉口。根据服丧的时间、对象不同,齐衰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齐衰三年。服丧对象是父死为母、为继母、为慈母(古礼中称抚育自己成长的庶母或保母为慈母),还有母为长子。
对子女来说,父母养育之恩相同。但根据儒家“家无二尊”的伦理观念,为母服丧不能与为父服丧相同。尽管父亲已死,子女对母亲可以伸其私尊,服丧时间为三年。但由于父亲的余尊尚在,所以服饰不能与为父相同,不能是斩衰,而是齐衰。如果父亲还在,母亲先死,那么为母的丧服就更轻了。继母、慈母虽然不是骨肉之亲,但根据儒家的伦理道德,“继母如母”“慈母如母”,所以服丧与为生母相同。至于母为长子齐衰三年,是因为长子与母也齐衰三年。
第二种是齐衰杖期。齐衰杖期与齐衰三年服饰完全相同,而且也有杖,只是服丧的时间是一年。这种丧服的服丧对象是父在为母、夫为妻、出妻(已解除婚姻关系)之子为母。在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妻“以夫为天”。但夫妻互为配偶,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所以,妻死,丈夫也要服丧,只是不对等,妻为夫斩衰三年,夫为妻只是齐衰一年。出妻是指已经离异的妻。父母离异后,夫妻关系虽然不存在了,但子女与母亲的骨肉之情永远存在。所以,母死,无论父亲已死还是活着,子女仍要服衰杖期。如果出妻之子已被确立为长子,则无服。其母与父离异后,父族与母族之间的关系已断。所以,出妻之子对母亲虽有服,但对外祖父母则无服。
第三种是齐衰不杖期。这种丧服的服饰、服丧时间与齐衰杖期相同,差别只是无杖而已。服丧对象主要是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父母为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祖父母为嫡孙(确立长子身份的孙子)等。
第四种是齐衰三月。主要是曾孙为曾祖父母等,通常是葬后即除服。
③三等大功。大功服是用一种粗略的大功布制作的孝服。分殇大功与成人大功两种。
殇,是未成年而死亡,通常指20岁以下的人之死,按死亡年龄分四等:16-19岁为长殇,12—15岁为中殇,8—11岁为下殇,不满8岁的为无服殇。殇大功服主要适用于父母为子女,侄为叔、为姑,兄弟姊妹之间,祖父母为适孙等。长殇服丧时间为九个月,中殇为七个月,下殇不在大功服之内。
成人大功服主要适用于父母为已出嫁之女,侄为已出嫁之姑,兄弟为已出嫁之姊妹,从兄弟之间,兄弟之间已过继给他人者,祖父母为庶孙,公婆为长子媳,孙媳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等。服丧时间为九个月。
④四等小功。小功是指用比较细的线织成的布。小功服和大功服一样,也分殇小功与成人小功两种,丧期都是五个月。
殇小功服主要适用于父母为子女,侄为叔、姑,伯叔父母为侄、兄弟姊妹之间,祖父母为适孙等下殇(8—11岁死亡者);已过继他人的兄弟之间,从父兄弟之间,侄媳为叔,伯叔父母为侄,姑为侄,祖父母为庶孙等长殇(16—19岁死亡者)。
成人小功服主要适用于为祖伯叔父母(父的伯叔父母),为从伯叔父母,为从兄弟,为已出嫁的从姊妹,祖父母为已出嫁的孙女,为外祖父母,为姨母,妯娌之间,为庶子之媳等。
⑤五等缌麻三月。缌麻,是指用缌纱麻布制成的丧服。缌麻服是五等丧服中最轻的一种,葬后便除服。此等丧服主要是为曾祖伯叔父母,为从祖伯叔父母,为再从伯叔父母,为族兄弟,为庶孙媳,为外孙、外甥,为姑表、姨表兄弟,为岳父母,为婿等。
以上所述各种丧服,都是指殡后成服时的服饰。各种丧服并不是在服丧期内一穿到底,其中除齐衰三月,殇大功、殇小功、缌麻三月等葬后便除服以外,其他各种丧服,在服丧期内,都有一次或一次以上的变化,叫“受服”。这种变化是按上面所述的各种丧服的服制,由重而轻依次递降,不是又出现其他新的服饰。
三、居丧生活
五等丧服除服饰、服饰对象、服丧时间不同之外,还包括各不相同的居丧生活。其中,斩衰三年是最重的丧服,居丧生活最为严酷。
在居住方面,要求“居庐、寝苫、枕块”。庐,是临时搭起来简陋的房子;寝苫,是睡觉时无席,只垫以草苫;枕块,是用土块作为枕头,而且睡觉时不解衣带,要和衣而睡,这是埋葬前的住处。埋葬以后,可逐步改善。一周年小祥祭以后,可在原居室之外,另建一个小居室,叫“垩(è)至”,可稍加装修;两周年大祥祭以后,可由垩室搬回原居室,但仍无床,只有到樟祭除服以后,才能恢复正常。三年之内居处虽然有所变化,但有一条要严格遵守,就是始终不能与妻妾同居。
在饮食方面,要求也极为严格。逝者死后三日内,子女不许吃饭;三日大殓后,可以喝粥,早晚一把米,不吃菜果;埋葬后可吃粗米饭;周年小祥祭以后,可吃蔬菜瓜果;两周年大祥祭以后,可吃醋酱,仍不可饮酒吃肉。直到三年谭祭除服以后,饮食才可恢复正常。
齐衰居丧生活不如斩衰严酷。除父死为母齐衰三年与斩衰三年基本相同外,齐衰杖期,要求一年内居垩室,不入内寝,不饮酒食肉。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葬后便可由垩室搬回原居室,可饮酒食肉,但不能参加宴席与他人以酒肉为乐。大功服的居丧生活禁忌比齐衰服更少,虽三月不入内寝,但睡觉有席。饮食方面,当死者断气后三餐不食,葬前粗食水饮,不吃菜果,葬后即可饮酒食肉,只是不能参加宴席与他人以酒肉为乐。小功服与缌麻服的居丧生活基本相同,只是在饮食方面稍有限制。死者断气后,分别两餐、一餐不食,葬后便可饮酒食肉,但不能立即与他人以酒肉为乐。
此外,为父母居丧守孝,还有诸如不洗澡、不理发、不作乐、不佩玉等许多禁忌。以上所述这些居丧要求,都是指先秦儒者的丧礼,民间似乎难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