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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纲要
1.38.4 四 兵制与军事
四 兵制与军事

明代于外表上摹仿唐的府兵制,但实际上军士都是世袭的职业兵,与半征兵的府兵制相差甚远。

朱元璋统一全国后,在全国建立卫所,控扼要害。设立中央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关,掌管全国卫所军籍。征讨、镇戍、训练等则听命于兵部。遇有战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调军,任命领兵官,发给印信,率领从卫所调发的军队出征。战争结束,领兵官缴印于朝,官军各回卫所。这种统军权与调军权分离和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制度,旨在保证皇帝对全国军队的控制。在地方,设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置指挥使,为地方统兵长官。都司之下,在冲要地区的府、县置卫或设所。一般卫由卫指挥使率领,辖五个千户所,共五千六百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设都司十七个、行都司三个、留守司一个、内外卫三百二十九个、守御千户所六十五个。兵额最多时达二百七十余万人。

卫军实行屯田制。但明中期以后,由于大批屯田被豪右、将校侵占,军卒生活无着而大批逃亡,卫所制逐渐崩溃。英宗时发生“土木之变”,京军覆没。为保卫京师,朝廷派官四处募兵以应急,大规模推行募兵制,募兵逐渐成为军队主力。

明代只在太祖、成祖的短期内兵力较强,此后对外大致只能守而不能攻。外患一在北边,就是蒙古;一在沿海,尤其东南一带,就是倭寇。这两个问题明朝始终都没有能力完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