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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纲要
1.37.2 二 种族与阶级
二 种族与阶级

因为蒙古人始终以征服者自居,所以种族间有很严的阶级分别。在官制上,总是蒙古人为长;在刑法上,蒙、汉两族的待遇也不相同。忽必烈把各地的人分成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这种区划,便于忽必烈的分而治之,但是它加深了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各民族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地位很不平等。在政府机构中,重大权力为蒙古和色目人的贵族所掌握,高级官员主要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汉人的地位次一等。而南人在南宋灭亡后的一个时期内几乎没有在中央担任要职。地方上,也主要是蒙古人掌握大权。按规定,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同知由色目人担任,汉人做总管。

元朝法律明显地反映出民族压迫的性质。蒙古人因争斗或者醉酒杀汉人者不处死刑,只是罚凶犯出征,征烧埋银。法律还规定汉人和南人不能收藏兵器。土地的占有状况同样反映了阶级压迫剥削和民族上的差异与不平等。蒙古贵族在消灭南宋的过程中,没收各种官田,占有大量的无主荒田,侵夺民产。元朝皇帝赐给皇亲、贵戚、勋臣、大将以及各种寺观田产的数量相当惊人。如忽必烈赐给撒吉思益都田达一千顷,元文宗以平江的三百顷田赐给安西王阿刺忒纳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