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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纲要
1.34.2 二 财政与民生
二 财政与民生

宋初集中财政,并谋增进民生。北宋初年于各路设置转运使,将地方上财赋收入,除一小部分留做“诸州度支经费”外,要全部送至京师。中央还派京官去地方上监收。但赋役的分配过于不均,以致占人口大多数的小农与贫民无法谋生。宋代建朝后,不但不抑制兼并,反而纵容功臣、大将们兼并土地。太祖要石守信等交出兵权时,便鼓励他们去购置田产。土地买卖与典卖相当普遍,土地集中的趋势加速,农民失去土地,客户的数字在增加,“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七)。

役法的不良尤其使人民感受痛苦。宋代的居民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主户分成五等,乡村上三等户为“上户”,是各类地主。四、五等户称为“下户”,有少量的土地。客户是没有土地的农民,占总户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五等户和客户都要租种土地,地租根据具体的情况或对半分成,或四六分成,没有耕牛的佃户要把六成以上的收成交给地主。宋代名义上虽对没有土地的客户不征税,但是客户租种大户的土地,国家收税越重,则主户想方设法的盘剥手段就更多。一切负担几经辗转,又全压到了穷苦百姓的身上。

财政与民生是任何国家对内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宋代也始终未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