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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纲要
1.29.1 一 官 制
一 官 制

官制经过汉末以至周、隋四五百年间,名称上的变化甚多,本质上却大致固定。唐代官制的演化与汉代相同。皇帝喜欢用私人或低级官吏,以致政治的实权时常转移。这也是后世历代的通例。唐太宗常以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执行相职。以后又出现“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宰相名号。唐太宗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益,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

唐朝盛时的官制就是后代谈政治理论的人所喜欢称赞的三省六部的制度。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行政事务。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

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在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设有谏官,有一套独立的垂直机构,是保障整个官僚制度健全推行的机关。

地方官的制度也与汉代以及后代实质相同,均是想方设法以各种制度防止地方势力的独大。

但有一点新的发展,就是魏晋以下萌芽的地方官回避乡土的规律到隋唐时代发展成熟。东汉时期就有“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到唐朝时则进一步规定不许官员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