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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视光学
1.7.10 第26章 光污染对视光学系统的影响
第26章 光污染对视光学系统的影响

光污染已被公认为继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污染后的第四大环境公害,最早是20世纪30年代国际天文学会首先提出,当时的情况是:大城市普遍地过多使用灯光,使天空太亮,看不见星星,从而影响了天文的观测、航空等,很多天文台因此被迫停止工作,当时光污染的定义: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馆的负面影响。目前关于光污染,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我国环保百科全书对光污染的定义:逾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现代意义上的光污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光污染指光辐射逾量时,将会对生活和生产环境以及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广义的光污染指由人工光源导致的违背人的生理与心理需求或有损于生理与心理健康的现象。这里的“光辐射”包括电磁波谱中各种辐射线,如微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线、γ射线、中子或质子束等,“光”包括人造光、自然光,可见光与不可见光等一切光。我们的祖先在室外生活的时间较长,他们所接受的是全光谱自然光的照射,在这样环境的长期进化过程中,人类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生理功能。而现代人的工作、生活环境大都在室内,处于各种人造光环境之中,时间长了就会影响人体健康,导致某些疾病产生。眼是一个复杂又相对脆弱的器官,屈光间质含水量高、透明、无血管,并且由于屈光间质的聚光作用,使眼更容易受光辐射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