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2.现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会计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
3.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所作出的基本规定。
4.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
5.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依据有什么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6.现行《会计法》规定,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7.现行《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8.现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凭证有哪些种类?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9.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取得有何要求?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0.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1.现行《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更正有何要求?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2.现行《会计法》对记账凭证的编制有何要求?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3.现行《会计法》对会计账簿有哪些规定?
——《会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以及违法设账等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
《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14.现行《会计法》对账目核对是如何要求的?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15.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处理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亦称为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这是对各单位采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是对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在法律上的要求。
16.现行《会计法》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如何要求的?
——或有事项,在会计上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公司、企业等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
《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17.现行《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内容组成?
——《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8.现行《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提供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19.现行《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哪些人签名盖章?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0.现行《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21.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2.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3.现行《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24.现行《会计法》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是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问题作出的规定。
25.现行《会计法》对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26.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有何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7.现行《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8.现行《会计法》规定,哪些情况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9.现行《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有什么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0.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