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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沟通学
1.5.2.2 二、约定性与任意性的统一
二、约定性与任意性的统一

虽然符号是形式和内容二者相结合的统一体,但是这二者的结合并不是由于它们之间有着必然的、本质的对应关系,它们之间也并没有由它们的本性所决定的必然的内在联系;感性客体并不选择具有它自身特性的符号来指称它,感性符号也不具有它所指称的客体的特性。例如,“红”这个符号就不是红色的,“方”这个符号就不是方形的。一般来说,用什么符号指称、标志什么客体,在开始完全可能是任意的和偶然的。我们为什么采用这种符号(不论是言语沟通符号还是非言语沟通符号)来代表这个意义,而不采用另外一种符号来代表,这多半是取决于创造这个符号的人的“主观”意志,在此的“主观”,不完全意味着个人的意志,它包括时空因素(即时代、时期和地域、地区的因素),也包括社会习惯。例如,汉语把人称为“人”,当“ren”这个声音符号被公认指“人”以后,这个声音符号“ren”当初为什么就用来代表“人”,不能不说带有某种任意性或偶然性;作为交通指示符号的红灯和绿灯、红旗和绿旗,其含义最初也可能是任意性的,或者至少是带有偶然性的。对于符号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著名的美国当代符号学家苏珊·朗格曾引用艾恩斯特·纳盖尔的话做过说明,她说:“按照我的理解,一个符号,可以是一种偶然生成的事物(一般都是以语言形态出现的事物),即一种可以通过某种不言而喻的或约定俗成的传统,或通过某种语言的规则去标示某种与它不同的另外的事物的事物。”[18]恩格斯在谈到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时也曾举例说:“正和负。也可以反过来……北和南也一样。如果把这颠倒过来,并且把其余的名称相应地加以改变,那么一切仍然是正确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称西为东,称东为西。太阳从西边出来,行星从东向西旋转等等。这只是名称上的变更而已。”[19]

然而,符号的任意性只是在符号的创制阶段起作用。符号一旦进入系统的人际沟通过程,标志、指称特定的现实对象之后,一经在社会交往中被沟通信息的社会群体普遍承认和普遍使用并且被普遍理解,它就不再带有任意性,它就只能表达特定的意义,而成为一种公众准则或社会准则了。这时,符号也就有了相对的约束力,它对于使用的人来说就具有强制性、约定性,使用符号的规则也不再以使用者的意志为转移了。这就是所谓的“约定俗成”。早在我国的战国时期,古代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子对“约定俗成”的原则就作了很好的说明: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则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20]

在荀子看来,用什么“名”指称什么“实”,或者什么“实”用什么“名”指称,都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社会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相互交往、彼此沟通中形成的经验习俗和历史传统,互相约定,习俗相互沿袭的结果。一经约定,习俗已成,什么“名”指称什么“实”,什么“实”用什么“名”,就能够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和通晓,达到“名闻而实喻”。在这种情况下,“名”和“实”,符号和它指称的客体之间的关系就固定下来,不能任意改变;否则,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往就无法进行,社会生活便可能会引起混乱。实际上,符号在创制时的任意性和使用时的约定性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换言之,符号是由任意性和约定性二者构成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