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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上下五千年·春秋战国
1.3.2.14 “法、术、势”相结合
“法、术、势”相结合

战国时期,新兴的地主阶级为维护政权,迫切需要与之适应的理论做指导,而韩非的法家理论正好适应了他们的需要。韩非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融为一体,第一次指出法、术、势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地主阶级要实行政治革新,彻底消灭奴隶制,韩非指出只有通过变法才能实现。国家要实行法治,因为法是国家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是立国的根本。除君王外,所有的臣民都必须遵守。

韩非指出,对待行政官吏,应“任法不任贤”,必须严格考核。对于商鞅“以刑止刑”的思想,韩非予以继承,并主张重刑厚赏。应特别注意的是,韩非第一次明确提出“法不阿贵”的思想,指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巨大进步,对于扫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正义有重要的影响。

韩非认为,要推行法治就必须掌有权势。在他看来,统治者要想成功治理国家,是离不开“人为之势”的。统治者不仅要掌握政权,还需借助这种力量行法用术,驾驭人民。如果有法有势但无术,政权不会稳固,君王无法得到利益。因此,他同样强调“术”的重要性,认为“术”是“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的工具,君王不露声色,但赏罚大权尽在掌握中。法、术、势三者的统一结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政治思想体系,这个体系成为封建地主阶级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工具。

(战国)蟠蛎纹高柄豆

除此之外,韩非继承、完善并发展了老子的思想,提出“道”构成天地万物,是最根本的东西。他坚决批判复古主义,提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主张。在如何识别事物、明辨是非方面,韩非提出了“参验”的方法,并从新兴的地主阶级立场出发,提出了一套新的伦理学说和社会学说。他非常认同荀子的性恶论,以此出发提出“人生下来就好利”的观点,也正是这种“好利”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所以说,利害关系才是人类唯一的社会关系。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不仅不应责难,还应成为国家执行赏罚的依据。

韩非是先秦时期最后一位法学大家,他的法家思想,比如法治、建立中央集权政权等,都反映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也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在当时有进步意义。他所创立的封建专制理论和法家学术思想冠绝一时,为中国封建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秦的统一做出了杰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