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用外资
一、初步形成全面开放格局
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对外开放出现新局面。对外开放步伐逐步由沿海向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延伸,国务院进一步开放了芜湖等6个沿江港口城市、黑河等13个内陆边境城市和合肥等18个内陆省会城市,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
(一)上海浦东新区开发开放
以上海浦东新区为龙头的长三角的开发开放成为我国新一轮开放的重点。1990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宣布浦东开发开放。鼓励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在很多方面先行先试。20世纪90年代上海浦东开发开放成为国家重大的发展战略,我国开发开放的重点逐渐从珠三角向长三角转移。1992年6月芜湖等沿江港口城市的开放为长三角的开放开发提供广阔的市场和辐射地。1992年10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上海市浦东新区。1993年1月上海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2000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成立。以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为龙头,进一步开放长江沿岸城市,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带动长江三角洲和整个长江流域地区经济的新飞跃。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扩张
1992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海南杨浦、温州、昆山、福建的融侨、营口、威海6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993年又批准了惠州大亚湾、宁波大榭、长春、哈尔滨、杭州、沈阳、芜湖、重庆、东山、萧山、广州南沙11个国家级开发区。1994年批准了乌鲁木齐和北京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促进中西部区域发展,2000—2001年,国务院又先后批准将长沙、成都、贵阳、合肥、昆明、西安、郑州、南昌、石河子、武汉、呼和浩特、西宁、南宁、太原、银川、拉萨16个国家级经济技术。截至2001年,算上1984年到1986年国家首先设立的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数量达到49个。
(三)保税区快速发展
1990年6月,在上海外高桥设立了我国的第一个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在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盐田港、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珠海设立了14个保税区。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是我国当时政策最优惠、运作最便捷、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区域。
(四)在沿边开放城市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
1992年国家在开放黑河、绥芬河市、满洲里、珲春、伊宁、塔城、博乐、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13个沿边城市和丹东批准设立了边境经济合作区,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布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鼓励投资和贸易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了沿边城市开放和边境发展,促进了我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经济贸易交往。
(五)依托火炬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88年8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开始实施,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1988年,中关村科技园批复,1991年批复了沈阳、桂林、东湖、南京、哈尔滨、长沙、南宁、杭州、合肥、济南、厦门、海口、南昌、天津滨海、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福州、广州、重庆、郑州、石家庄、大连、太原26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2年又批复了潍坊、绵阳、保定、鞍山、苏州、无锡、齐齐哈尔、大庆、辽阳、青岛、株洲、上海张江、兰州、昆明、贵阳、乌鲁木齐、常州、惠州、淄博、包头、襄阳、洛阳、宝鸡、吉林、佛山、珠海26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又批复了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与境外加强合作的同时,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完善外资法律、法规体系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我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朝着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这一时期外资政策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二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制定和修订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一)开创利用外资新局面
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6]邓小平南方谈话明确了大胆利用外资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为我国进一步利用外资指引了方向。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
1997年年底,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总结了20年来我国吸收外资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总结了近20年我国利用外资取得的成就、取得的经验和问题。提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并对我国下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适应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保持利用外资的一定规模,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引导外资投向,调整引进外资结构,为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效益服务。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加大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弥补资源不足。坚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保持必要的外汇储备。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时期,我国在继续保持吸收外资相当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优化利用外资的产业和区域结构,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二)优化外商法律政策体系
1.建立健全外资法律、法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以中小型项目为主的外商投资出现了增长放缓迹象,为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方式,探索BOT、股份制合作等方式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994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确认可以通过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规定外商可以建立BOT项目公司,实施公路、铁路、电站、废水处理等项目。1995年,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事项。1997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1995年、1996年、1999年和2001年对外经贸部多次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对外商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进行了明确规定。1999年对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0年对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事宜。
2.完善外资产业政策体系
1995年6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面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规定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煤炭、电力、地方铁路、公路、港口)建设并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1997年为鼓励外商进一步来华投资,抵消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服务业开放成为我国全方位开放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引导外资适当投向金融、商业、旅游、房地产等领域。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开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开放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逐渐向外资开放了旅游、房地产、银行、金融、运输、商业零售、商务服务等领域。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外商投资产业链不断延伸,规模不断扩大,外资企业开始在我国设立研发企业。2000年,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外商来华设立研发中心。
3.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布局的优化。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1 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 000万美元以下。1998年4月,中央和国务院决定,鼓励东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1999年国务院规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0年6月,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务院批准,国家经信委、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出了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鼓励外商进行投资。
(三)修订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要求,1999年年底,外经贸部完成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修正案(草案)的报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00年和2001年通过了上述三部法律的修正案,法律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第一,删去了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修正案删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外资企业法》也做了类似修改。
第二,修改了当地含量的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将原法第九条第二款“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购买”,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也做了类似的修改。
第三,取消了出口实绩的要求。《外资企业法》原法第三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正案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随后,国务院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对服务业行业利用外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制定。根据WTO承诺,国务院出台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外经贸部制定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经贸部、文化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交通运输部、外经贸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铁道部、外经贸部制定《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修订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
三、利用外资发展状况
随着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初步形成,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利用外资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新的发展,外资规模大幅增长,外资质量明显提升。平均单项投资金额明显增大,外商行业和来源结构不断优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著增强。
(一)外资规模和速度
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增长。1992—2001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额从192亿美元增长为496.7亿美元,年均增幅保持了11.1%,1993年还保持了102.9%的增速。截至2001年年底,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5 685.9亿美元,比1992年年底增加了近5倍。(见表6-21)
表6-21 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概况

续表

资料来源:《2001年和2002年对外经济贸易年鉴》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大幅增长。1992—2001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金额从110.1亿美元增长为2001年的468.8亿美元,年均增幅为17.5%,远高于实际利用外资的增速。除了1999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实际外商投资出现11.3%的降幅之外,实际利用外资都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出现了高潮,1992年和1993年的增长分别达到152.1%和150%。(见表6-22)
表6-22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资料来源:《2001年和2002年对外经济贸易年鉴》
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单项规模大幅增长。1992—2001年,尽管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单项有过波动,但总体上呈现了大幅上涨的趋势。1992年我国实际外商直接外资平均单项规模仅为22.6万美元,此后逐年上升,1999年达到238.2万美元,随后两年有所回落,但2001年仍然为179.3万美元,是1992年的近8倍。这表明20世纪90年代我国利用外资质量大幅度提升。(见图6-5)
(二)外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取代对外借款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利用外资方式。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从1992年开始,外商直接投资开始取代对外借款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利用外资投资。并且份额逐渐上升,1992年外商直接投资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57.3%,2001年已经上升为94.4%,增加了37.1个百分点,1992—2001年,外商直接投资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平均比重为74.8%。与此同时,对外借款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逐年下降,1992年比值为41.2%,1993年已下降了12.5个百分点,降为28.7%,2001年已经降为0。(见表6-23)
(三)外资产业结构
受我国外商实际直接投资产业和行业统计数据的限制,本部分的统计数据从1997年开始。从下表6-24可以看出,第二产业是我国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主要产业,1997—2001年外商平均有71.3%的金额是投资于第二产业;平均有27.1%的金额是投资于第三产业;投资第一产业的金额非常少,平均仅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1.6%。
表6-23 我国利用外资方式

资料来源:《1993—2002年对外经济贸易年鉴》
表6-24 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分产业情况

资料来源:《1998—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从具体行业看,制造业是20世纪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一大行业。1997—2001年,制造业利用外资从218.2亿美元增加为309.1亿美元,年均增幅2.4%,占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60.8%,2001年比重为65.9%,占我国第二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份额平均高达85.3%。房地产业是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行业,1997—2001年,每年超过50亿美元的外资进入了房地产业,平均占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总额的12.4%。房地产业也是我国利用外资最多的服务行业,1997—2001年,第三产业吸收的外商投资总额的平均有45.7%是进入了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也是外商投资较多的行业,1997—2001年平均每年有26.8亿美元的进入,占同期我国外商投资总额的6.2%。此外,以旅店业为主的社会服务业也吸引了较多的外商投资,1997—2001年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6%是投资于社会服务业。(见表6-25)
表6-25 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1998—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四)外资来源结构
中国台湾、日本、欧盟和美国是我国最主要的外商投资来源地。港澳尤其是香港一直是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来源地。1992—2001年,港澳对华投资从77.1亿美元增为170.4亿美元,年均增幅为9.2%;占我国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逐渐下降,从70%下降为36.4%,下降了33.6个百分点。台湾省对大陆直接投资从1992年的10.5亿美元增长到2001年的29.8亿美元,年均增幅为12.3%,占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也呈现下降趋势,从1992年的9.5%降为2001年的6.4%,下降了4.1个百分点。1992—2001年日本对华直接投资从7.1亿美元上升为43.5亿美元,年均增幅22.3%,在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投资总额中的份额逐渐增长,从6.5%增为9.3%。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高速增长,从1992年的2.4亿美元增为2001年的41.8亿美元,年均增幅高达37.4%,占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明显提升,从1992年的2.2%增长为8.9%,增加了6.5个百分点。美国对华投资也保持了快速增长,从1992年的5.1亿美元上升为2001年的44.3亿美元,年均增幅为27.1%,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也相应从4.6%上升为9.5%,2000年还一度达到10.8%。(见表6-26)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中,外商投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投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外商投资来源结构不断优化。90年代初期,来自港澳台的中小型项目占据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到了2001年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跨国公司对我国的投资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1992—2001年来自台港澳的投资占我国外商直接总额的比重从79.5%下降为42.8%;相应地,来自欧美日对华投资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3.3%上升为27.7%。
外资来源地不断多元化。1992年,来自港澳、台湾省、日本、欧盟和美国对华投资占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高达92.8%,此后基本上逐渐下降,到2001年,这几大外资来源地的外商投资占我国外商投资总额的份额下降到70.5%,占比下降了超过30个百分点。
表6-26 我国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情况

资料来源:《1993—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五)外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随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张和质量的提升,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来源。以外商实际投资金额占我国固定资产比重看,1992—2001年,平均份额为8.2%。1992年占比为5.8%,随后年份一直上升,1995年突破10%,为11.2%,1996年达到历史新高,占比为11.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有所下降。(见表6-27)
表6-27 我国外商投资金额占固定资产的比重

资料来源:《2002中国统计年鉴》
外商直接投资带来高速增长的涉外税收,成为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2001年我国涉外税收从122.3亿元增长为2883.0亿元,年均增幅高达42.7%,远高于同期全国工商税收平均的20.3%的增幅;涉外税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相应从4.3%上升为19.0%,十年增加了14.7个百分点。(见表6-28)
表6-28 我国涉外税收状况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外资统计
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是我国工业总产值的重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创造的工业产值从1992年的2 065.6亿元增为26 515.7亿元,年均增幅为32.7%,比同期全国工业总产值的平均增幅高出近20个百分点;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相应从1992年的7.1%上升为2001年的28.1%,增加了21个百分点。(见表6-29)
表6-29 我国外商投资工业产值状况

资料来源:中国外资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