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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史·下卷
1.4.2 第二节 计划经济初期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与主要政策
第二节 计划经济初期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与主要政策

一、管理体制

1956年中国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逐步确立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中国的对外贸易全部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统一经营,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直接领导和管理各国营外贸专业总公司,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分别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了各级分支公司,在当地政府外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总公司的领导下经营外贸业务。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放权浪潮,出现了以“块块”为主的倾向,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盲目下放计划、财务、工业、商业、人事管理权,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民经济发展一度受到干扰。在对外贸易领域,国营对外贸易企业统一经营的局面有所松动,对外贸易部门除了财权仍归中央财政外,计划、机构、人员编制都有所下放,地方强烈要求扩大地方进出口经营权,同时,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中,有些口岸违反原有经营分工的规定,相互争配额、争市场、抬价抢购、低价竞销,个别地方甚至不经过对外贸易机构对外进行贸易活动。这些混乱现象引起了中共中央高度重视,1958年8月做出了《关于对外贸易必须统一对外的决定》和《关于外贸外汇体制的决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对外贸易体制进一步予以肯定,并在集中统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于制止盲目放权风在对外贸易领域蔓延,保证在统一对外原则下发展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随后收回了盲目下放的经营权,在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外贸收购和出口活动。依靠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在增加外汇收入,进口急需物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克服“大跃进”造成的国民经济失调、苏联撕毁合同带来的困难,起到积极作用。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这一重大变化,中国对外贸易各项立法的内容也有所调整和补充修改,原有一些法规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

(一)依据《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外贸统一管理

各外贸公司依据进出口合同,填写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即可办理通关手续。各种外贸公司的业务经营虽然基本上仍遵循《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但实际上国家制定的对外贸易各项计划和政府发布的各项指令、决定等内部文件对中国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起着关键性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二)完善海关监督管理办法

这一时期,对外贸易部相继公布的海关监管法规有:《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1958年)、《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1958年)、《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1959年)等。《暂行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以及一系列海关行政法规的实施,使海关监管在鼓励和扩大出口,限制非必需品的进口,保护国内工业生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行政命令成为当时控制中国对外贸易活动的主要手段,海关监管及关税对进出口贸易的控制作用相对有所减弱。

(三)外汇管理方面统一收缴,统一支出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外贸外汇体制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国家对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在对外贸易和外汇实行国家垄断和全面计划管理的情况下,外汇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统一收缴,统一支出;各种外贸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一律要上缴国家,国家对进口用汇和其他外汇支出按计划规定的额度统一拨付。外汇使用实际上采用的是供给制。当时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主要是通过国家对金融及贸易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以及贯彻执行内部文件有关规定而实施的。

(四)成立海事仲裁委员会

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国务院于1958年11月21日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明文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①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②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③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所签订的契约、协议等受理海事争议案件。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要求。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在当时中国司法系统涉外诉讼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经营体制

根据1958年6月17日对外贸易部党组报送的关于改进对外贸易体制的方案(草案),对外贸易由中央统一安排,全国外汇收支由中央统一平衡,对外谈判和签订协定以及签订对苏新贸易的合同和对资贸易中重大的合同由中央委托对外贸易部统一办理。为了充分依靠地方党政,发挥地方积极性,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使对外贸易能够按照需要与可能大出大进,更好地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进调整的措施包括:

(一)全国进出口计划与外汇收支仍由中央统一安排

全国外汇收支仍须由中央指定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统一平衡。在此原则下,出口所得外汇,由中央统筹分配,适当划分中央与地方用汇金额。必须由中央统一掌握开支的外汇有以下几项:①偿还贷款本息;②对外援助;③特殊订货;④原子能订货;⑤中央不下放企业的进口订货;⑥国家物资储备进口订货;⑦中央未下放的成套设备项目(包括技术图纸、资料、专家费用、实习生费用);⑧技术合作和从资本主义国家购买技术资料;⑨抽肥补瘦用汇(因有些省、市、自治区没有或很少出口,所以必须由中央掌握一部分外汇,再分配给需要外汇的地方);⑩国家机动外汇。以上需要由中央统一掌握开支的外汇,每年由国家经委给各省、市分配任务,保证上缴中央。

(二)中央统一掌握谈判,外贸总公司统一成交

在签订国家间的贸易协定的条件下,对兄弟国家的进出口合同,由外贸部各总公司签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协定中规定须由政府履行协定义务的合同,也由外贸部各总公司签订。出口物资交货和运输、进口物资接收和国内运输等业务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办理。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业务,凡主要的大宗和国外垄断性大的进口商品必须由中央统一掌握对外成交,以保证及时买到和供应国内需要,并且避免引起国外市场价格混乱,其他进出口商品的业务,下放到各口岸办理。

(三)将出口物资收购、进出口计划等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

把组织出口货源生产、收购出口物资、收购价格的掌握、加工企业的管理以及加工工作、仓储保管、包装运输等任务全部分别交由省、市、自治区管理。

进出口计划(货单)下放给省、市、自治区编制。编制的具体办法:根据“双轨制”的原则,长期和年度的进出口计划(货单)都先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负责编制和平衡(不分国别),然后送所在经济协作区的办事机构进行平衡,经协作区平衡后,再分别报送国家计委或经委、外贸部和中央各主管部。各主管部对主管物资,应当结合国内产、供、销情况进行平衡;外贸部根据国外供销情况进行平衡,并分国别安排进出口计划;最后,关于长期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年度计划由国家经济委员会组织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对进口和出口、中央和地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平衡,编制全国的进出口计划,报中央批准,统一下达各省、市、自治区。

(四)企业进出口结汇依照以卢布为主的外汇内部结算价

1959年7月,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颁布了《关于对苏联及各社会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的结汇办法》,其中规定,对苏联及各社会主义国家卢布汇价一律按照每卢布折合人民币0.5元计算,对苏联、德国、捷克、罗马尼亚、蒙古、朝鲜、越南、阿尔巴尼亚的进出口结汇,每一卢布加贴补费人民币0.45元,合计人民币0.95元;对波兰、匈牙利及保加利亚三国的进出口结汇,每一卢布加贴补费人民币0.30元,合计人民币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