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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恢复生态学
1.5.1.1.2 二、 海洋生态恢复的立项阶段
二、 海洋生态恢复的立项阶段

这个阶段需要解决如下主要问题。恢复什么?为什么要恢复?谁主持(包括出资)?谁承担恢复项目工作?前两个问题主要涉及科学技术,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查等内容;后两个问题主要涉及管理。

(一)支持单位

海洋生态恢复的支持单位,同时也应是主管部门,在我国主要是具有管理海洋职责的国家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部等,以及沿海省、市政府,也包括涉海企业等。

海洋生态恢复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科研性质,主要是研究恢复的关键技术和原理,其中有探索性的、基础性的项目,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而研究性、集成性和应用性的项目,根据恢复项目的主要内容、目标可向上述不同部门申请,或根据上述部门发布的科研指南进行申请。另一类是规模较大的恢复工程项目,如海水浴场、海岸景观修复工程等,大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发布招标。

通常,生态恢复项目的主管部门也是主要出资者。

(二)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或个人,除了少数是由主持单位直接委托以外,大多要经过提出书面申请、公开招标、专家评审、主持单位审核批准、签合同(协议)等步骤。

承担单位要能获得项目申请的批准,除了人员、设备、专业知识、工作经历等条件外,最主要的一点是要尽可能充分掌握计划恢复项目的相关领域资料,尤其是有关海域生态系统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为什么要恢复、恢复什么、计划怎样恢复有科学的、合理的表述。

(三)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是整个生态恢复工程的基础工作,也是写好项目申请书和编制实施方案的前提,为后续步骤提供数据和依据。

因此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基本要求。

(1)全面性。在时间尺度上,一般至少需要两个不同时期的数据,即干扰前(或历史的)、干扰后(或当前的)。尽量收集拟恢复的生境、生物、生态系统的调查、监测资料,收集当地和/或区域的经济、社会资料,以及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调查与资料收集的具体内容需根据生态系统类型、生态退化类型、生态恢复目标等确定。例如,进行海岛生态系统恢复,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海岛基本信息、自然资源和环境信息、海岛遥感和地理信息相关数据资料、海岛破坏现状及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生态保护等资料、海岛周边海域基本信息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划、标准、指南(毋瑾超,2013)。

(2)系统性。根据需要,按照预先设计,分门别类加以收集,避免杂乱无章、繁乱无序。系统地进行资料收集,做深入分析,有利于生态系统恢复与优化的设计。

(3)有效性。要重视资料的质量,保证其可靠、准确,具体符合下面几点:①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提供的数据;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以所在区域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③保护规划、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应具有合法性。所有资料要说明来源(包括时间、作者和单位、刊物名称、卷、期、页;或书名、报告书名等)。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多次海域、海岛综合调查。国家海洋局和农业部渔政部门也于20世纪80年代起,持续进行海域环境、生物资源的监测。沿海省市自20世纪80年代起对海洋工程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审批;21世纪初又实行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审批,以及其他事项调查报告,发布了一系列公报、专报。除外,还有一些研究论文、调查报告、专著。上述资料应尽量加以收集。

(四)现场调查和监测

现场调查和监测,主要是掌握生态恢复前的基线情况,作为恢复前的“本底”状况,并可与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对比,判别恢复的重点,了解退化生境和生态系统的现状以及退化的原因。

生态恢复前,不仅要参照有关规范对拟恢复海域或海岛进行生态环境调查或监测,同时应对恢复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进行调查,了解拟恢复项目所在地的开发状况、资源状况、地方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当地公众对恢复计划的了解程度和所持的态度等,为编制生态恢复计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