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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恢复生态学
1.3.4.3.3 三、 构建海洋生态恢复的管理体系
三、 构建海洋生态恢复的管理体系

在海洋事业(含开发、利用、保护、权益、研究等)活动中发生的指挥、协调、控制和执行实施总体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与非政府的一般职能,即是海洋管理(鹿守本,1997)。所谓海洋管理是指政府以及海洋开发主体对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海洋权益等进行的调查、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工作。海洋管理的本质是在政府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海洋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管华诗和王曙光,2003)。

大量实例表明,有效的管理是海洋生态恢复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种树,要获得成功,必须做到三分栽种、七分管理。

生态恢复项目(工程)的管理,对于一个区域或流域的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尤为重要,应贯穿全过程。日本琵琶湖(淡水湖泊)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为了改善水质、恢复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当地政府从1972年起,制订了计划,总投资约1800亿元人民币,经过了30多年的综合整治,到本世纪初,水质有了明显好转。所得到的经验如下:①严格控制氮、磷污染源,管网及大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眼于未来长远规划,而污染深度处理的除氮脱磷技术的普及是污染源系统控制的关键;②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以减少面源污染的产生,改善水源涵养及流经生境;③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实行依法治湖;④ 高度重视环境教育及公众参与;⑤ 积极推动各科研机构对环境问题的研究(余辉,2013)。

在海洋生态恢复工作中,发挥政府和修复主体单位的主要管理作用,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管理至关重要。

海洋生态恢复管理应包括组织管理,行政审批,规划的制定,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的编制,技术监督,修复程序监督、财务检查,组织成果验收等,管理应当贯穿修复全过程。对于较大的海洋恢复工程,尤其要加强统一协调,防止各自为政、互相保密、分散和重复。对于跨行政海区进行生态恢复,最好是建立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在我国,为了更好地推进海洋生态恢复工作,建议制定国家和省(市)海洋生态恢复规划,并将海洋生态恢复纳入国家和沿海省(市)国民经济规划和财政预算中。

对于海洋生态恢复工作中,新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调研,妥加解决。国家有关部门、沿海地方政府对海洋生态恢复的管理职责分工,进行河口和海域生态恢复要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引进外地修复生物物种由哪个部门审批,生态恢复的监测、监视由谁实施,私营公司参与海洋生态恢复的权利保障,公众的科技普及和参与等,都是海洋生态恢复工作值得重视的管理问题。

最后,应当提倡在海洋生态恢复管理体系的建设中理念、模式和服务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