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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文化批评理论名著研究
1.2.5.2 (二)《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局限性
(二)《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局限性

尽管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市民社会等问题的研究有创新和超越,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说,此书的有关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具有理想化和乌托邦色彩

Seyla Beubabib在《公共领域的模型:汉娜·阿伦特,自由主义传统,与尤尔根·哈贝马斯》一文中,曾将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政治学说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以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为代表的“市民的美德”模式(the civic virtue model of public space),以布鲁斯·阿克曼(Brace Ackerman)为代表的“合法主义”模式(the legalistic model of public space),还有哈贝马斯的“推论”模式(the discursive model of public space)。显然,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括为the discursive model,充分揭示了这一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依靠推理而得出来的一种理想模式。关于这种理想模式,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争论——西方人对当代中国政治文化的思考》中,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曾有一个非常贴切的比喻:“‘公共领域’之于哈贝马斯就如同‘新教伦理’之于韦伯:它是一个社会哲学家的理想类型,而不是一个社会史家对现实的描述。”[130]

有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种理想化和乌托邦色彩,我们仅从哈贝马斯对它的特征以及社会结构和政治功能的解析就可以得到证明。首先,哈贝马斯强调公共领域的特征之一,就是达成相互的理解,形成有效的共识,即趋同而存异。但在一个利益群体趋向多元、矛盾冲突日渐复杂,甚至硝烟正在弥漫的时代,“共识”“和谐”“理解”“一致”确实是我们的价值追求,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有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会有发生分歧的可能和冲动。在这一点上,阿伦特的观点更值得我们思考。阿伦特关注公共领域中个体的差异性,强调从不同的方面认识事物,差异是阿伦特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其次,哈贝马斯要求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众都具有批判精神,具有私域性质的家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私人性而不与国家权力领域发生关系,市场领域能够保持其自主性,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为资产阶级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基础和依据,即发挥其合法性功能。然而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所有这些在社会福利国家的实现都是值得怀疑的。这一点后来哈贝马斯自己也意识到了:它只是为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做批判而勾画的一个理想而已。

2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的有关理论具有模糊性

首先,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范畴的描述,存在一种明显的模糊性。这个由使用理性的私人所组成的公共领域,从它的理性的公众舆论的形成看,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表达规范理念的推理的范畴;从它的主体因素及话语空间来看,又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存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巴克教授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的局限性在于它的不明确性。

其次,哈贝马斯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理性精神来自市民阶级的私人自律,而这种批判的公共性正是他在现在的社会政治情景中努力诉求的目标。这里的问题在于,哈贝马斯一方面肯定了批判的公共性,另一方面又揭示了作为这种公共性根源的私人自律的内在矛盾。对此,他必须回答的是人们到底应该给予这种公共性以什么样的适当评价?针对这一矛盾现象,约翰·基恩(Jone Keane)尖锐地指责“哈贝马斯令人困惑地号召既恢复又废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想”[131]。如果承认以往的私人自律不仅内涵紧张而且不可回复,那么在当下社会福利国家的情景中,哈贝马斯所企望的用以代替原初的批判公共性的新的批判公共性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在进行批判时依据什么新的标准?这也是他未曾交待的问题。

3 哈贝马斯的“公民”概念不具有普遍意义

由于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是建立在西方价值观念之上的,公共领域的体系是由一个政治经济特权集团组成的,相遇交流在小规模的报纸、沙龙和咖啡馆里,人员严格控制在资产阶级内部。所以,进入哈贝马斯公共领域里的人都是资产阶级成员而不是平民,所谓公民没有普遍性。

同时,哈贝马斯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排除了女性的参与,这一点虽然是源于家庭的父权特征,但是仍然具有理论上的局限性。

4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所论述的公众的交往方式已不适应于当代语境

如今,电视、网络作为社会文化经验,应无疑地增加公众文化和公众参与。但是哈贝马斯强调的是“以阅读为中介,以交流为核心的公共交往”[132],其公共领域理论基于一种人与人的讨论,亲眼目睹而且必须亲身进入,这是哈贝马斯理论分析的基础所在。然而今天相当一部分公共领域已无需当事人亲自进入。互联网的出现,尤其是电子信件和网上聊天,为“地球村”提供公共讨论的场所。互联网的民主性是不言而喻的,任何人都可以同时进入公共领域,同时获得相同的信息。“这种由人际传播和小群体传播构建起来的包围式的虚拟环境,基本上可以形成同步和平等的信息互动,并为受众提供了各种参与项目。”[133]关于这一点,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哈贝马斯在本书中并没有提及。

总的来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局限性是明显的,所以在学界引起的批评大于褒扬,不同学派的学者往往都能从其理论视角出发指出它的局限性。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的克雷格·卡尔霍恩(Craig Calhoun)认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一问世便招来争议,并且可能继续引发争议,但是没有哪一本书能产生像它那么多的教益。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VUB-Vrije Universiteit Brusse)媒介社会学中心主任汉斯·韦斯特拉滕(Hans Verstraen)教授更加重视公共领域理论在当代社会情境下的现实意义[134]。他们的肯定意见具有预见性,现在学界的研究也证实了他们的这种预见。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建立社会批判理论的奠基之作。这部著作的前半部分主要是向我们展示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式,后半部分则侧重于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因此,理想模式和批判性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最重要的特点。一方面,建立理想模式并把它作为社会批判的工具,是哈贝马斯惯常使用的一种思想方法;另一方面,通过批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与思想背景下,重建这一理想模式,也往往是哈贝马斯思想的一个归结点,或者说是他进行社会批判的目标[135]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分析的核心是“ffentlichkeit”(公共舆论),体现了哈贝马斯希望通过公共话语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被他看成是自己后期“交往行为理论的萌芽”。在20世纪90年代问世的几部著作中,哈贝马斯描绘了一幅“民主、公正和自由社会”的理想蓝图。他认为决策和法律应反映公众意志,必须在公正、自由的基础上,在摈弃权力滥用的前提下建立一种民主秩序,让所有公民参与理性的协商,并且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通过自由认同,达成合理的共识,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公共舆论”丰富内涵。在当代社会,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和科学万能主义盛行,理性、真理、主体性遭到质疑和解构的时代,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有关理论,诸如“公共领域”“公众舆论”“公共性”等仍然执著地坚持启蒙运动提出的人类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执著地追求民主政治的热情、精神和主张很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处于急剧转型过程的当代中国更有意义。我们要建立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公众的力量进行社会文化批判。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公共性”“公众舆论”等批判范畴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照,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参考文献

著作:

[1]威廉姆·奥斯维特:《哈贝马斯》,沈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2]王晓升:《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3]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人民出版社,2006年。

[4]陈勋武:《哈贝马斯传》,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

论文:

[1]于海:《公共领域的起源和演化——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名著欣赏》1998年第6期。

[2]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艾四林:《哈贝马斯思想评析》,《清华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4]许英、马广海:《关于公共领域与信息时代的若干思考》,《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5]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6]周威锋:《公共领域的概念:从阿伦特到哈贝马斯》,《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

[7]李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及其现代启示》,《西北师大学报》2002年第6期。

[8]张小元:《大众传播:观念的变迁——哈贝马斯传播思想的贡献与局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9]胡涤非:《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

[10]赵红全:《公共领域研究综述》,《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11]刘建成:《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探析——从批判到整合》,《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8期。

[12]马宗军、商军:《哈贝马斯论公共领域的发生》,《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3]刘力红:《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的规范视角》,《理论界》2005年第9期。

[14]傅永军:《传媒、公共领域与公众舆论》,《视听专论》2006年第1期。

[15]靳雅茜、魏旭:《网络媒介的公共性——解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1期。

[16]马静:《论广告对公共领域的影响》,《当代传播》2006年第5期。

[17]敬海新:《当前我国公共领域问题研究综述》,《学术论坛》2006年第12期。

[18]张晓溪:《公共领域的异化:哈贝马斯视域中的“公共性”危机》,《学术交流》2006年第12期。

[19]莫茜:《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期。

[20]付建明:《论哈贝马斯市民社会论域中的公共领域》,《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1]傅永军、汪迎东:《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三论》,《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2]罗贵榕:《论公共领域的建构对于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23]刘兵、商军:《哈贝马斯论公共领域政治功能的实现》,《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4]傅永军:《哈贝马斯的现代性视野》,《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5]杜国强:《哈贝马斯的公共性概念探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6]敬海新:《公共领域理论形成的历时态分析》,《理论研究》2007年第4期。

[27]王玲、申恒胜:《“公共领域”之系谱考察》,《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11期。

[28]沈黎:《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传媒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

[29]郑晓松:《公共领域的民主原则——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初探》,《科学经济社会》2008年第3期。

[30]刘力红:《浅析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的理论贡献》,《理论界》2008年第3期。[31]彭立群:《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探析》,《安徽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32]敬海新、臧胜利:《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解读》,《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33]张雪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理论界》2008年第8期。

[34]赵德勇、敬海新:《简论公共领域的功能》,《社科纵横》2008年第8期。

[35]邓玮:《公共领域的虚拟转型及其困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9期。

[36]罗贵榕:《论哈贝马斯视阈中的公共领域与西方政治》,《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7]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袁金刚、李惠芬撰稿)

【注释】

[1]陈勋武:《哈贝马斯传》,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页。

[2]同上书,第46页。

[3]同上书,第28页。

[4]同上书,第47页。

[5]得特勒夫·霍尔斯特:《哈贝马斯传》,章国锋译,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第1页。

[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页。

[7]同上书,第32页。

[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9]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答问》,《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1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07页。

[1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5—47页。

[12]同上书,第39—40页。

[13]同上书,第94页。

[1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1页。

[1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11页。

[16]同上。

[17]萧瑟:《布尔特曼和哈贝马斯》,《读书》1996年第10期。

[1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12页。

[19]同上书,第112—113页。

[2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3页。

[21]转引自杨仁忠:《公共领域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2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页。

[23]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140页。

[24]奥利费·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媒介研究的出路》,选自《经典文献读本》,汪凯、刘晓红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2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89页。

[2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页。

[27]同上。

[2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6—7页。

[29]焦文峰:《观念和社会史中的三种公共领域》,《扬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4页。

[31]同上书,第16页。

[32]同上书,第17页。

[3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34]同上。

[3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34页。

[3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37]转引自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8页。

[3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445页。

[39]同上书,第125页。

[4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3页。

[41]同上书,第35页。

[4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35页。

[43]同上书,第48页。

[4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0页。

[45]同上。

[4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4页。

[47]同上书,第59页。

[48]同上。

[49]同上。

[5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9页。

[51]同上书,第35页。

[52]同上书,第24页。

[53]同上书,第55页。

[54]同上书,第72页。

[55]同上书,第92页。

[5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1页。

[5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7页。

[5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82页。

[59]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84页。

[60]同上书,第85页。

[61]同上。

[62]同上书,第87页。

[63]同上书,第88页。

[6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89页。

[65]同上书,第97页。

[6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75页。

[6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75页。

[68]同上书,第171页。

[69]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78页。

[70]同上书,第176页。

[71]同上书,第179页。

[72]同上书,第170页。

[73]同上书,第171页。

[7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82页。

[75]同上。

[76]同上书,第183页。

[77]同上书,第184页。

[7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87页。

[79]同上书,第186—189页。

[8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8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

[82]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19页。

[83]同上书,第219—220页。

[84]同上书,第220页。

[85]同上书,第221页。

[8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20页。

[87]同上书,第225页。

[8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27页。

[89]同上书,第228页。

[90]同上。

[91]同上。

[9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29页。

[93]同上书,第230页。

[94]同上。

[95]同上。

[96]傅永军:《公共领域与公众舆论》,《山东视听》2006年第1期。

[9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4页。

[98]同上书,第235页。

[99]同上。

[10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4页。

[101]同上书,第236—237页。

[102]同上书,第238—239页。

[103]同上书,第239页。

[10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39页。

[105]同上书,第241页。

[10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

[107]同上书,第245—246页。

[10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46—248页。

[109]同上书,第247页。

[110]同上。

[111]同上书,第248页。

[112]同上书,第252页。

[11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

[114]同上书,第255页。

[11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59页。

[116]同上书,第260页。

[11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63—264页。

[118]同上书,第263页。

[119]同上书,第264页。

[120]同上。

[121]转引自王江涛:《论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的困境》,《理论界》2012年12期。

[12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97页。

[123]同上。

[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50页。

[125]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126]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序言),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2页。

[127]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375页。

[128]Craig Calhoun: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The MIT press,1992,p.109.

[129]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01页。

[130]转引自王兆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131]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刘立圭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14页。

[132]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页。

[133]胡翼青:《学科危机与范式革命》,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5页。

[134]转引自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传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35]参见陈勤奋:《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及其特点》,《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