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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文化批评理论名著研究
1.2.5.1 (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理论价值
(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理论价值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多方面理论价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正如麦卡锡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英译本的序言中所言:“自从哈贝马斯这本书出版以来,很多重要的成果已经完成,但是,我认为还是可以很公道地说,没有任何一种成果将这些不同的研究线索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可以比得上此书的洞见和影响力。在这方面,它仍然具有典范性的意义。”[121]

1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发展了市民社会的理论

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历史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梳理和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在20世纪发生的重大变化,比较准确地把握了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文化部分纳入了市民社会,对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在《政治学》一书中,亚氏使用了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Poltike Kornonia)的概念。亚氏以及后来的西塞罗(Cicero)所说的市民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指的是古希腊时期特有的城邦国家。在中世纪,有关市民社会的讨论主要表现为教会与国家、教权与政权的关系与界限问题的讨论。学者们试图从亚里士多德或西塞罗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寻找依据,为自己做辩护。但理论上并未超出亚氏的市民社会理论。以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卢梭(Rousseau)为代表的,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影响的近代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是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或国家,他们虽然没有跳出古典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但他们是在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中解释市民社会的,其成果直接成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形成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来源。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是黑格尔和马克思。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与古典时期的概念相比较,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他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并且赋予市民社会以经济内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122]。他明确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政治国家,是一个中间地带。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伴随着西欧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组织状态,是每个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国家生活之外的所有经济和社会过程。它是介乎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分化了的特殊性的伦理范畴,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是在抽象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基于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123]

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把“精神哲学”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个环节。客观精神又可分为“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其中,抽象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是主、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而伦理又可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国家是客观精神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精神的现实”;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两个环节,国家则是他们的真正基础,只有国家才能把个人、家庭、市民社会的不同利益和目的协调起来,使社会的普遍目的和利益得以实现。因此,他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确立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他指出黑格尔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家庭的关系弄颠倒了。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并非像黑格尔所言是从抽象的理念产生的,而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24]。后来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批判,重新论述了市民社会的辩证法,把克服市民社会与超越政治解放联系了起来,从而既揭示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限度,又极富原创性地提出了人类解放的新课题。

如果说在马克思、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指向社会的商品、经济活动领域,那么,在当代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的研究视角则指向了文化领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葛兰西(Gramsci)等人。葛兰西对“市民社会”概念内涵的揭示,既不同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马克思具有经济基础意义的市民社会。

葛兰西在探索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革命道路的过程中,通过分析东、西方社会结构的不同特点,提出其市民社会理论。他指出:“我们目前可以确定两个上层建筑‘阶层’:一个可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作‘私人的’组织的总和,另一个是‘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两个阶层一方面是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是通过国家和‘司法’政府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这些职能都是有组织的、相互关联的。”[125]

葛兰西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两部分,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即强制力量保障的霸权。政治社会主要指国家的暴力机关,包括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权力机构,通过实施直接的强制性权力来行使国家的统治职能;市民社会主要指诸如政党、学校、教会、学术团体等民间的社会组织机构,它通过社会舆论向人们传播本阶级的价值观体系,以获得群众的认同与忠诚,这使得市民社会通过行使基于民众同意之上的“文化领导”,构成政治社会强大的在野帮手,成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坚实基础。由此可见,葛兰西在上层建筑意义上界定当代西方市民社会。

哈贝马斯总体上是在葛兰西所开创的当代市民社会理念中来讨论市民社会问题的,他非常注重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但哈贝马斯与葛兰西市民社会概念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葛兰西把市民社会定义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部分,而哈贝马斯则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后者的对立力量;葛兰西偏重于对意识形态的讨论,哈贝马斯则非常重视市民社会中生活世界的探讨。

由葛兰西所开创,并由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以及帕森斯所延续、发扬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传统,到了哈贝马斯那里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理论综合。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哈贝马斯是对当代市民社会理论做出最重要阐释的人,也是贡献最大的人。其贡献主要表现在,他不仅将“公共领域”概念引入市民社会的讨论,还在全新的意义上划分了“公域”与“私域”,并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正是以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为基础展开讨论的,当然一开始就表现出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重大差异,即他是在新的市民社会概念构架内予以把握的。

首先,他与黑格尔和马克思一样,在明察私人经济活动与政治国家相分离这一早期资本主义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把经济领域归结为市民社会的部分,又将市民社会归结为私人自主领域,但这一自主领域经常受到政治国家的干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公共领域”作为他们的“全权代表”,“出使”政治国家,以此抵制和消解政治国家的干预活动。

其次,哈贝马斯在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视域下,分析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之后发现: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一方面,政治权力覆盖到私人经济领域之上,形成国家的社会化;另一方面,私人经济活动亦要求获得政治权力,从而形成社会的国家化和私人经济活动的“再政治化”或“再封建化”。这样,政治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不再分开,它们合而为一,构成了“目的—工具理性”的双重体系,共同侵蚀着社会的文化领域,特别是生活世界的交往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市民社会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因此,保证市民社会独立性的力量已经不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上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而主要是建立在人们的文化交往基础上的文化创生与抵制能力。由此,文化组织和活动便成为个人自由和民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保障,也是政治权威(包括经济权威)的主要对抗力量。因而有必要对市民社会做出新的界定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哈贝马斯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将独立的社团及其在公共领域中的活动看成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从而在文化层面上界定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注入了强劲的生命力。

2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推进了民主理论研究

哈贝马斯作为一个带有强烈政治关怀的公共知识分子,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经济的、生态的危机,以及公共领域中的合法性危机、合理性危机,始终关注并思考着民主理论问题,希望推进民主理论研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在推进现代民主理论研究方面作出贡献。哈贝马斯在该书1990年再版序言中这样说道:“……其中我所关注的是本书的研究对于当前再次具有主要意义的民主理论问题会做出怎样的贡献。”[126]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考察历史上几种不同类型公共领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将其看作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一种理想范式,具体地、辩证地分析了其中的民主机制。这种公共领域的民主机制表现为:自主自律的公众通过交往行为,将生活世界的议题置于公共领域中自由讨论、辩护和批判,并达成普遍共识,即形成公众舆论。因此,《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部关于现代民主问题的理论著作。黄宗智(Philip Huang)说道:“在西欧历史发展的情境中,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兴起的研究相当于对民主起源(以及其后民主的堕落或‘结构性转换’)的研究。……从民主的起源这一视角出发,不仅仅是生活之公共领域的扩大具有关键性质,更加关键的还有肯定公民权力对抗国家权力之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扩大。我们正是需要在这一情境中去理解哈贝马斯所提到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127]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也指出:“对于那些致力于思考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之限度的人来说,哈贝马斯在1962年《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所阐述的‘公共领域’概念将是必不可少的理论资源。”[128]

由此来看,《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民主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它已经建构了某种现成的民主理论(这是哈贝马斯在他的后期理论中努力完成的任务),而在于他以自己独有的深刻与敏锐找到了该理论的兴奋点:他找到了规范民主理论的基本范畴——政治公共领域。从而为自己后来的“协商民主”理论建构,以及别人的民主理论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开拓了广阔的空间,而且特别是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政治公共领域理论范式有利于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民主理论。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

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两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性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宪政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宪政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宪政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主权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宪政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宪政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于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实现。因此,哈贝马斯的政治公共领域理论对促进当代政治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开拓了政治民主理论研究的空间,推进了政治民主理论的发展。

3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这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具有潜在的开放性倾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源于哈贝马斯对“政治参与”的广泛理解,他认为,公共领域对每一个个公众都是开放的,至少在理论上,“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去”不仅是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在任何社会情形下都是可能的——即使是在公共领域备受挤压的现代社会中,这种可能性至少也是潜在的。此外,公共领域的开放性还表现在不同阶级或阶层、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既然每一个体至少在原则上都有同样的权利进入公共领域,而且公共领域又可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建立起来,那么,不同阶级或阶层、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也就是理所当然的。这就直接导致了一种文化多元化倾向。虽然这种多元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只是一种潜在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却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其中的思想为不同学派的学者理解、接受和发挥,从而对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正因为这样,《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出版,就吸引了一大批当代社会、人文学者的关注,他们分别从政治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传播学、法学、哲学等不同学科和角度对“公共领域”进行研究,“例如,托马斯·默伽塞(T.McCarthy)、西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等人从哲学的角度入手,研究公共领域的概念演进、公共领域与民主、公共领域与道德等问题;巴克(K·M·Baker)、戴维·赞里特(David Zaret)、杰弗里·埃莱(Geoff Eley)等人从历史学角度入手,考察历史上公共领域在法国、英国以及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形态;而尼古拉斯·加纳姆(Nicholas Garnham)、迈克尔·沃纳(Michael Warner)、本杰明·李(Benjamin Lee)等人则是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讨论公共领域与新闻媒体的关系”[129]。还有许多学者将“公共领域”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进行跨学科拓展性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而“公共领域”不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以一种别样的声音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决策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和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