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战争:来自“旧欧洲”的严谨思考
The Iraq War:Critical Reflections from‘Old Europe’
乌尔里希·普力乌斯(Ulrich K.Preuss)
柏林自由大学法律与政治学教授,亦为不来梅州(the State of Bremen)宪法法院法官。近作Krieg,Ver‐brechen,Blas phemie:Uber den Wandel bewaf fneter Gewalt(2nd ed.,2003),探讨“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以及美国在国际政治中的角色。
1814年8月24日,英国军队占领美国首都华盛顿,当时美国成立不久,国基未固。由罗伯特·罗斯(Rob‐ert Ross)将军与海军上将乔治·科伯恩爵士(Sir George Cockburn)所率领的军队故意纵火烧毁所有的公共建筑,包括国会大厦与白宫。士兵将白宫的家具堆积起来放火,罗斯将军亲自督阵。军纪严整的军队奉命不得擅取任何私人财物,因此,专利局成为唯一逃过火劫的公共建筑。因为,机伶的专利局长说,该处所储存的专利品均属发明者的私人财物,因而说服了罗斯。麦迪逊总统及其政府被迫逃往邻近的弗吉尼亚,也从未能洗刷这一奇耻大辱。更重要的是,该事件从此深深铭刻在这个国家的集体记忆中。华盛顿的烈焰成了一项无可动摇的铁证,纵使有着地理上的屏障,远离欧洲及其频仍的争端与战祸,美利坚共和国仍然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对这个年轻的共和国来说,跟欧洲保持距离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1796年9月17日,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问道:“我们有什么理由要将自己的命运跟欧洲的任何一部分交织在一起?又有什么理由要将我们的安定与繁荣跟欧洲的野心、对抗、利益或喜怒无常纠缠不清?”对于这个明知故问的问题,他立刻给了个答案:“避免与世界的任何一部分永久结盟才是我们标准的政策。”但一向务实的他紧接着又说,这种姿态也只有在“我们能自己做主的时候”才适用。
这种理论在美国的外交政策上一直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有时候甚至成为主流。詹姆斯·蔡斯(James Chace)与凯莱布·卡尔(Caleb Carr)研究直到上个世纪末的美国外交政策,将这种外交政策的基调定位为“对绝对安全的追求”。(1)绝对安全意味着在国家安全事务上不依赖任何大国或盟邦,无论其友好与否。相对于此的,则是欧洲饱受批评的模式:相对安全。按照这种源于威斯特伐利亚秩序(Westphalianorder,威斯特伐利亚为德国的一个邦,威斯特伐利亚秩序因1684年间订立《威斯特伐利亚和平协议》而得名。——译注)的均势模式,国家外部的安全有赖于相互的权力制衡,靠的是改变结盟以及有技巧的策略、外交的手腕、狡猾的计谋、出卖背信与冷血的利益算计,是一场由不同角色出演充满着尔虞我诈的赛局。由于大家都认为,国家安全系于与他国之间的关系与合作,不论这种模式看起来多么令人感到厌恶与不耻,却满足了早期的集体安全需要。历史既然是如此,我们当不至于感到惊讶,这在美国那些绝对安全观念拥护者的眼里,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之不同,不仅是一种政治上与战略上的差异,而且在道德上也不相容,此外,这种看法还可能持续下去。美国是一个全民共和的具体体现,其基础是理性、不证自明的真理与不可分割的权利。相反地,王朝的欧洲则充满着宫廷的仪节、阴谋与继承的倾轧,代表的是黑暗与落后的过去,是清教徒先人与许许多多正直、诚实的男女不惜离乡背井也要逃离的。对应于美国与欧洲之间的地理距离,面对这个旧大陆的是一种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则来自那种身为上帝新选民的虔诚宗教信念。尽管外交政策上的不求人有着这种地理上与历史上的哲学背景,美国还是被拖进了欧洲以及地球上遥远角落的冲突,乍看之下,不免令人感到不解。当然,我们所要考虑的不应该只是一般性的理论,当地缘政治上的状况使华盛顿无法置身其外时,与其他的国家结盟乃不可避免,这一点也是我们不可忽略的。二次世界大战与柏林墙倒塌之间的冷战时期,当然不是孤立政策所能应付的。此外,更近一点地加以检视也可以发现,美国在全球的介入并不是在违反这个理论,反而正是因为这个理论。绝对安全所要求的,无非就是对任何可能危及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自主的力量都要加以控制。在一个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世界,即使是距离美国极为遥远的国家也有可能制造这种危险。既然要坚持完全的自主,国家安全就不能寄望于其他国家的忠诚与友好。因此,按照蔡斯与卡尔的说法,既然要追求绝对的安全,对于可以预见的威胁,就会倾向于先发制人。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对于某些地区可以预见的威胁采取片面的用兵,美国是从来不会手软的。不愿意将国家安全的利益交到一个盟国的手上,介入阿富汗只是最近的一个例子而已。这种单边主义与美国靠自己力量解决问题的原则,实际上是一体的两面。但是,这种对绝对安全的绝对要求,具有一种内在难以控制的不安全感。不论是谁,想要靠一己之力使自己免于侵犯,必然会无限制扩张自己的控制权,但仍然不会感到完全的安全。只有在任何事情都不再发生改变,我们也置身于历史的终结时,才能达到绝对的安全。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的“历史的终结”在美国受到如此的欢迎,理由或许在此。(2)这本书的书名所承诺的,或许就是“绝对安全”。
说到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其前提在于自由民主最后终将战胜所有竞争的政治体系绝非偶然。事实上,如果自决、法治与人权保障这些基本的形式在所有的国家都得以确立,这个世界也就会安全得多。但这个世界是不可能那么完美的。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谁若是要求完美的安全,必然会碰到难解的谜题。最重要的是,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谁若是要求完美的安全,就会成为别人的问题。一个宣称自己有权力追求绝对安全的国家,就会把某些专制政权视为国家安全的威胁,并坚持有权使用军事手段把他们从世界上清除掉。美国如果这样做,或许一点都不会于心有愧,因为──不同于欧洲──美国根本不将主权与人权看成是互为矛盾的。开国的先贤岂不是昭告过我们,自决的政治权利就是基本的人权?解放一个民族,军事手段若属必要,怎么能够说成是主权的侵犯呢?按照这种说法,在普世的法律与道德原则支撑下,国家安全的介入理论便更获得了加强。
罗伯特·卡根说得对,对于国际政治,美国人与欧洲人的观点迥异。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所搬出来的“旧欧洲”一词,可以说是一语中的,只不过争辩中话说得重了些。当代欧洲的国际安全观点,事实上仍然是旧王朝体系的延续,还是实力相当的主权国家之间讲求的那一套均势──说是要适应民主的时代,固属当然,但原则仍然是一样的。联合国的国际法架构就是这种老原则的翻版,是一套集体安全的方法,将潜在的侵略国整合到一个共同义务、制度与程序的网络中,藉此产生信任,使国际的自然状态转变成国际的法律条件。这一概念的哲学源头是康德的“自由共和国的同盟”,但奇怪的是,把这个概念变成政治制度的却是由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带的头。在美国,威尔逊可没有什么好名声。他倡议的国际联盟在美国一点也吃不开。历史上最大的讽刺,莫过于总统创造了国际联盟,却无法说服他自己的国家成为成员国。然而这并不是美国的外交传统改变了。美国之所以未能加入国联,关键在于参议院拒绝批准《凡尔赛条约》──这项条约的前二十六条正好就是国际联盟的章程。乔治·华盛顿显灵,打败了伍德罗·威尔逊。
由此可知,对于国际政治秩序,美国与欧洲之间的看法迥异,是早就深植在国际关系史里面的,伊拉克战争使这些迥异再度浮上表面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在这种情况之下,两种安全观念直接发生了冲突,一边是相对安全观念与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模式,另一边则是靠自己片面保护国家安全的绝对安全观念。2001年“9·11”之后,美国介入阿富汗时,这两种观念还能相互妥协。欧洲所得到的保证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两项决议,以执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自卫权利之名,授权动用武力。相对地,美国搬出了北约组织条约的第五条,认为现行的情势已经达到北约国家有责任出面援助的条件。然而,一旦美军兵临阿富汗,美国却又委婉但坚决地拒绝了北约盟国所提供的协助,说什么以自己的军事能力而言单独行动绰绰有余,意思是大可不必劳师动众了。表面上,双方都有很好的理由说自己守住了原则,同时又跟对方维持了极佳的关系。但是,双方在阿富汗危机期间所产生的心结却在伊拉克危机中深化了。并不像一般事不关己的观察家所想的,问题根本不是出在战与和的选择上。这场跨大西洋的争议,要了解真正的症结,非得认清不和的关键所在,意即:是按照美国的标准开战呢,还是按照联合国的规矩动武?这种选择又该如何解释呢?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只有在非军事手段的冲突解决已经失败,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军事制裁”之后,才能够采取军事的干预──更不用说,根据第五十一条自卫权利的规定,是不可能批准介入伊拉克的。军事制裁是强制性的措施,是在任何成员国破坏或威胁到国际的和平或安全时,由国际的法律共同体所采取的一种行动。由于联合国本身并没有军队,故由成员国依照安理会的授权代为执行这一强制措施。就这些“措施”的表面来看,全都具有战争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行动的盲目摧毁力量照样发挥无遗。然而,《联合国宪章》却有很好的理由在这种背景中避而不用“战争”这个术语。严格说来,“军事措施”不再具有正统的战争的意义。战争的正统概念,是国家之间由于缺乏共同的法律与共同的裁判,在法定的要求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上发生争端时,诉诸武力解决的一种军事行动。
按照这种标准,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采取的军事措施就不是战争,因为,《联合国宪章》是法定的规章,对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约束力,可以提供合法的法定程序解决争端。在这些解决争端的合法措施中,最极端的就是上面所提到的“军事制裁”,代表的是一种准警察的角色,由共同体对规避责任的成员国实施制裁,其目的则在于重建遭到破坏的法律秩序。安理会所授权的“军事措施”,很多人之所以不将之等同于“真正的战争”,也不视为道德的灾难,其道理在此。再怎么说,正如我们在伊拉克的例子中所见,相较于国家之间的战争,这种军事制裁所引发的抵抗通常轻微得多。但是,如果拿死伤的程度来衡量,上述区别就显然不足以服人。安理会所授权的制裁尽管是在执行警察的功能,其武力的使用在本质上仍然是军事的。警察行动之武力使用严格地限制在杜绝危险,所使用的手段也因此而有所限制,其目的是要使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无法动弹。军事行动则迥然不同,其所打击的对象是整个国家及其居民。纵使国际法明文规定,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如果民间的与军事的设施之间交错互连,这种限制根本发生不了什么作用,以至于对平民与民间设施造成所谓的附带损害,很容易就会超过军事目标的损害,我们在科索沃所看到的情况正是如此。以伊拉克来说,这种混杂着警察功能与军事属性、由联合国批准的“军事措施”,只会导致复杂的自我矛盾。
统治伊拉克的是个丑陋的政权,其元首则是个残酷的暴君。专家既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乃强迫其予以摧毁。如果不服从的话,就只好拿出严厉的措施,包括军事制裁,以达到威吓之效。但是,这个政权究竟是不是拥有这类武器,或究竟拥有多少数量,当时却都无法确知。就算已经证明它确实拥有这类武器,军事措施也非明智之举。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极有可能迫使一个全然不把道德放在眼里的政权铤而走险。最起码,地面入侵应该予以排除。这一主张并非没有道理;有人认为,尽管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之存在仍然无法确定,美国却已经箭在弦上,准备对伊拉克发动攻击,但就在同一时间它却在跟另一个同属“邪恶轴心”的国家朝鲜谈判,而这个国家拥有这类武器也是可以确定的。另一方面,如果能够确实证明伊拉克并未拥有这类武器,军事措施也可以予以排除。因为果真如此的话,伊拉克便不可能使用大规模毁灭型武器或将之转交给恐怖主义团体。为了要消除这种不确定,联合国检查人员详细检查了该国的设施。如果检查人员并未发现这类武器,当然也就没有开战的理由;但是,如果真的有所发现,同样也有坚强的理由反对开战,因为,强迫该国摧毁这类武器,或由其自行予以摧毁,才是消除危险的釜底抽薪之计。只有在伊拉克被发现确实拥有这类武器,而又强硬抗拒其摧毁时,才是唯一以军事行动解除其武装的正当理由。但是这种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
在联合国的框架内,采取军事行动的正当性,唯一剩下来的可能是,利用军事手段强迫伊拉克政权将其武器储备公诸于世,好让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这件事的真相能够真正大白于天下。事实上,在严重的危险引发疑虑时,政府当局动用警力对内部进行管制乃是常有的事。举例来说,有一群牛,尽管尚未确定全都感染了疯牛病,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警方仍然可以将之全部扑杀。问题是,没有确定的宣战理由也照样可以发动战争吗?一场“以合理的怀疑为基础的战争”,合理吗?
在这种充满了不确定的情况下,某些政府的行为引发了进一步的质疑。甚至在2003年2月17日欧盟成员国已经达成一个共同立场之后,德国政府──总理态度明确,外长则较迂回──悍然拒绝在伊拉克用兵,不论联合国武器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如何,但总理与外长同时却又支持美国以武力威胁作为联合国检查员的工作后盾。然而,一方面用军事威胁压迫一个政权合作,一方面又保证武力威胁──即使在坚决不合作的状况下──绝对不会变成真正的动武,像这样的一个策略,其可行性何在,无论是德国总理或外长都始终无法提出一个说明。另一方面则有另一个问题,美国强烈主张要把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弄个水落石出,一口咬定萨达姆·侯赛因确有这类武器,同时却又摆明,不论联合国的检查结果如何,对伊拉克都免不了一战。在这种情形下,那个独裁者怎么看都难逃垮台的命运,他又凭什么要跟美国合作呢?
很明显地,仅只是怀疑一个国家拥有武器就要发动战争以解除其武装,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何况那些武器之发现是五年前的事,是否仍然有用更加难以确定。即使对方是不主张和平的民族,战争也是不足取的。以悲悯的语气,《联合国宪章》的导言说得很好:“战争之为祸……已经给人类带来了无可言喻的悲惨”。战争撕裂文明,违反社会安定的基本原则。战争意味着不分青红皂白滥杀无辜以及对自然环境、基础建设、粮食与文物的破坏。战争让所有的人集体背负责任,这早已不符合现代世界的法律与道德观点。只有一种战争是合法的,亦即基于固有的自卫权利抵抗武装侵略。像克劳塞维茨在19世纪初期为战争所下的定义,说战争是“政治的另一种继续”,根本就是一派胡言。
即使是基于义愤或本着善意,动用武力消灭一个令人厌恶的政权,仍然会陷入一种道德上的矛盾:由于其本质就是一种不分青红皂白的集体惩罚,战争将不可避免地伤及无辜。以实际的经验来说,战争对无辜人民所造成的伤害永远大于真正应该受到惩罚的人。以众多无辜的人命换取少数罪犯的惩罚与垮台,这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吗?
反过来问另外一个问题:对于伊拉克的毁灭性能力所做的中立检查,不论其结果如何,坚持排除对这个政权采取武力制裁,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吗?毕竟,一向被视为不顾道德的伊拉克政权,如果有机会的话,的确有过挟持整个波斯湾地区,包括以色列,作为人质以遂行其横行世界的企图。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要冒多大的危险,欧洲要冒多大的危险?难道朝鲜的警告还不够吗?以这个邪恶政权来说,它正在将自己的人民赶向饥饿的边缘,而且不同于伊拉克,这根本就是千真万确无须怀疑的事。但很明显地,就算有联合国的检查制度,也阻止不了朝鲜拥有核武器,或阻止它威胁韩国、日本甚至美国。就算伊拉克与朝鲜并不拥有向境外发射核弹头的系统,我们又怎么敢说,存在于全球各个不同地方的自杀炸弹网络不会转变成携带核弹的人员载具或核弹的移动发射台呢?“9·11”之后,难道这些都还只是科幻小说吗?
不考虑任何有道理的反对理由就发动一场战争,在道德上就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不考虑任何有道理的反对理由而坚持一项和平,在道德上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唯一能够也应该追究的问题是:面对着一个威胁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并以此践踏国际法律共同体的伊拉克政权,这个世界可以承受哪些风险?我们有必要要求,一个世界警察在权衡代价与危险时应该冷静深思。伊拉克政权手中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潜在损害越大,我们就必须使事情发生的可能性降得越低。这样思考的结果将会提醒我们,战争固然带有风险,和平又何尝不然。战争的风险是:摧毁了一个国家,加上它的基本建设,还有它的油井;伤害了成千上万的平民;另外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在一个已经危机四伏、以色列仍然面对邻邦灭族威胁的地区,将会发生一次政治大爆炸。至于和平的风险则是:破坏力比“9·11”更严重的攻击事件;进一步的攻击导致威胁持续不断,可能更加强化他们心中的毁灭力量;由于“小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今天更容易到手,成千上万人将笼罩在长期的死亡威胁之中;以及越来越多的弱点将会受到犯罪政权及其恐怖主义党羽的绑架。
因此,“除了合理怀疑之外”,对伊拉克发动一场解除武装的战争,根本不需要“铁证如山”,亦即可以具体证明伊拉克政权的确拥有可以运作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具体犯罪证据。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指称那个政权可能拥有这类武器,并可能使用它们或将它们转交给恐怖主义团体,光是这种口说无凭的抽象危险,并不足以使一次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行动正当化。既然我们必须要经过复杂的风险估算与利益衡量,我们当然也要更审慎地考虑赌注。将一个民族从一个残暴的独裁者手中解放出来,其代价将是许多无辜平民的死亡,这一简单的事实有没有什么其他的含意呢?如果一个民族通过叛乱或革命将自己从非法的统治中解放出来,我们可以说,他们是将自己的命运交在自己的手中;他们为了达成自己的目标所做的牺牲是由他们自己在承担。这跟多少怀着善意的第三者通过军事干预从外面来解放他们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如同许多19世纪的自由派,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就强烈主张,自己的自由要靠自己去争取,自由是不会平白无故从天上掉下来的。(3)以极权统治下的经验来说,这种立场或许太过于苛求或吹毛求疵了,因为这种政权所拥有的优势武力远远压过了人的肉体与灵魂。这将意味着,一群生活在那种情况下的人民想要获得解放,可能要等上好几个世代。
还有就是,一群生活在极权统治下的人民,对于是否想要获得解放,以及愿意为此付出什么代价,根本就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要刻意歪曲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人,包括在一党专政下饱受屈辱与虐待长达四十年的伊拉克人民,会自愿放弃基本人权受到保障的权利──姑且不论“自愿”一词使用的问题多大。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在那一大群人当中,解放的欲望再怎么强烈、绝对,也不是任何为自由所付出的代价都可以接受的。因此,要改变一个罪恶的政权,道德的理由尽管冠冕堂皇,但考虑到为自由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不免黯然失色了。由于代价怎么订,是片面操在解放者的手里,被解放者根本无从置喙,但代价却完全要由他们来承担,所有这些考虑相形之下也就更重要了。这种两难充分说明,通过军事力量将一群人从邪恶与非法政权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在道德上难免有其模棱两可的问题。既然有这些顾虑,在国际法学家与国际政治操盘者之间,人道干预的适当性会演变成激烈的攻防战也就不足为怪了。即使是那些把保障基本人权与文明最低标准当成合法军事干预理由的人,都不得不小心翼翼,订出许多限制的条件。其中,军事干预确属必要的条件是:在终结大规模的人权迫害上,只有在其他一切手段都用尽之后,才允许采取军事干预。(4)人权运动虽有其善意,在道德上无可挑剔,但推动起来尤其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其可行性。荒谬的是,在现实世界的环境中,人权措施看起来令人讨厌,这样的人权诉求反而最经得起考验。也只有这种现实主义,才可以使人权的高蹈甚至于傲慢不致脱离活在现实中的人以及他们的需要。
人权干预的可行性,另外还有需要接受考验的地方,亦即必须顾虑到干预的结果会对国际政治秩序有所影响。这一类的干预通常都会侵犯到国际法所保障的国家主权,因此,更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谨慎从事。国家主权不应该看作是绝对的,正因为有人将它绝对化了,才使它成了保护伞,让那些残暴的独裁者如萨达姆之流尽管坏事做绝,却可以用来保护自己免于国际的监督与惩罚。另一方面,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多小、多穷、多弱或多大、多富、多强,其主权是平等的,这乃是国际事务文明化重要的一步。在一个国际共同体中,如果国家的主权是不平等的,世界就会倒退到自然状态,到时候就是最强者为王。在民主时代,尊重国家的主权,随之而来的就必须是尊重其国家人民的自决权利。更何况,根据现行的国际法,非民主国家照样有权要求承认其国家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在促进人权与承认主权平等之间,国际法就面对了两难。按照我们的直觉,在解决这种两难时,我们会倾向于支持人权。然而,在这个由众多国家组成的世界上,却没有一个高于所有国家的法庭,可以有效处理大家都承认的道德与法律原则。为了维持最起码的秩序以及国际事务的可预测性,我们就必须继续确认国家主权在道德上的中立原则,作为国际政治基本的法定原则。国家主权既保障民主国家也保障非民主国家,因此,从道德的观点来看这是有缺陷的。如果这个原则完全居于主导,当统治者否定人民的自由并拒绝他们分享人类文明最起码的成果时,世界也只能无可奈何地站在一边干瞪眼。
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对于国家主权,国际法律共同体越来越支持给予某种审慎的限制,藉以保障基本的人权。问题是,我们在谈到人道干预时所讨论的附加条件,在这里也还是要注意到:被解放者一向都会遭受到的牺牲必须纳入考虑,我们所用的标准一定应是必要的。只有当我们可以合理预期,侵犯国家主权所得到的长期利益将会高于对国际秩序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又可以确定干预的结果将可长期改善人权的状况,这样的人道干预才是正当的。
如果拿这些考虑来衡量美国在伊拉克所做的干预,其是否能够符合正当干预的要求也就大有疑问了。在这里,我们从这场战争及战后所得知的信息,应该暂时摆在一旁,因为,只有战前的不确定才是决定性的。很多的迹象显示,要求这个政权改善基本人权的压力,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都还没有完全用尽。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方面的选项根本都还没有经过深入的探讨,因为,所有对这个政权所施加的非军事压力,无非就是要控制其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储存而已。其结果是,军事干预根本不是为了保护人权才使出来的最后手段。
放着这类确定与风险的权衡不去考虑,美国人决定开战,而德国人则决定反对。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种种的矛盾显示,说到动机,根本是另有所图,而不是一个世界警察真的有心要为国际共同体防堵危险。由于德国的立场并不影响历史的轨道,且让我们把焦点放在美国人攻打伊拉克的决定上。如果美国把自己军事能力的优势委托给联合国,扮演一个世界警察,根据安理会对代价与风险所做的评估再采取军事行动,世界将会处于一个更文明的状态,这一点美国人怎么会不明白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对欧洲人来说是既简单又痛苦的:美国军方片面出兵的关键在于,美国军方与美国社会指定给它使用的资源,最主要的──并非唯一的──用途就是要达成保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偏偏如我们所谈过的,美国人的传统就是不让自己的国家安全依赖其他国家的决定,当然也就不会将它交到国际机构的手上。由于根本缺乏地缘政治上的对手,美国这个超级强国既不会扮演国际共同体的受托人,也不会为了伊拉克这个无法无天的政权而出面恢复受到危害的国际法律秩序,在美国心目中真正在乎的挑战,是建立一个世界新秩序。从这个观点来看,“9·11”事件既清楚又残酷地说明了一个新世界秩序的必要性。对世界,特别是对美国,这一天变成了一个“国际的宪政时刻”(interna‐tionalconstitutionalmoment),正如美国一名律师最近所说的:迅雷不及掩耳地推翻了旧秩序。在这个旧秩序的瓦砾堆上,必须建立某种新的东西。现在,我们刚要开始了解这个新秩序。
没有太多的感伤,美国面对了事实,自从1814年8月24日之耻,华盛顿陷入一片火海的那一天以来,在自己的国土内,第一次无法为自己的人民提供可靠的安全。这个认知的到来,适逢一个历史性的时期,一个象征着美国军事力量达到巅峰、举世无匹的时期(单举一个例子来说就够了:在规模上仅次于美国空军的空军是美国海军)。美国政府为全力追求国内的安全,不惜比以前更有系统也更锲而不舍地在全球许多遥远的地区动用武力,尽管这些举措也在世界上的许多地方引起了极深的怨恨。在美国的眼里,自己是身不由己地在扮演一个秩序重建的世界大国角色,在一个被离心离德、搞分化的国家以及全球恐怖主义瘫痪掉的世界文明中,负起维护国际安全的最后责任。美国是否已经变成一个帝国──一个全球性的支配力量,手握跨国的大权,承担着所有的重责大任──这个值得深思的话题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谈论,绝不是巧合。顺着这个角度稍加思索,或许有人会这样想,至少美国是身不由己地变成了一个帝国,之所以身不由己,则是因为追求绝对安全的那股动力不断扩张且永难满足,再加上无法信任别人有以致之。路易斯·贝格雷(Louis Begley,波兰裔美国著名的当代小说家兼律师。——译注)写过,美利坚帝国有一种特性是他特别欣赏的,那就是它不同于苏维埃帝国的离心离德,而是建立在那些愿意与帝国同盟并成为其一部分的国家之上。贝格雷对美利坚帝国与苏维埃帝国所做的区分看似无可反驳,但却也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同盟的帝国”是否可能组成一个优质的集团。同盟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权利相等、立足点相等、互相尊重、自愿合作以及最重要的互相信任上面。这样的一种概念,碰到一个独断独行、霸权挂帅、凌驾于卫星国家的帝国又如何能够协调呢?
一旦将美国看成是一个帝国,美国完全不顾检查结果,一意孤行决心开战的谜题也就迎刃而解了。美国不断坚持要开战的理由,真正追究起来,不是欧洲人喜欢归给美国人的那副牛仔脾气,不是布什家族中难解的父子情结,也不是地缘政治战略家从现实主义角度想当然的石油利益,而应该是美国要建立一个世界新秩序的决心。这个世界秩序不是将武力赋予联合国那个国际法律共同体,使之具有警察的权威,而是一个怪异而且独一无二的帝国。这个帝国将三种成分结合了起来:普世的人权与民主理想、美国人是被拣选的那种特殊宗教思想,以及美国要把民主带给全世界的历史使命。美国开国的那一代,把国家安全当圣坛一样地保护着,甚至连跟盟国打个商量的余地都不留,或许正是这种被拣选的感觉在作祟。
因此,美利坚帝国主义几乎无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美国的单边主义,以及美国人民历史使命感的扩散。上半个世纪,我们欧洲人舒舒服服地享受着自由的生活,靠的正是美国的为自由而战、为自由作担保。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友善的帝国。然而,只要是帝国,就有他们独特的政治逻辑。他们可不像贝格雷所说的,同盟之间是平等的。按照帝国的法则,在帝国的利益与势力范围内,改变一个国家的政权就完全是合法的。但在《联合国宪章》里,这种行为却在禁止之列。帝国逻辑可不吃这一套,因此,在美国的想法中,联合国的依法行事根本没有什么地位。迈克尔·伊格纳蒂夫(Michael Ignatieff,加拿大国会议员,同时也是著名的学者、作家及新闻从业人员,在国际学界内,公认为人权、民主与国际事务的资深专家。——译注)明显不会支持布什政府的现行政策,因为,他在写到美国给人一种格利佛(Gulliver)的感觉时,就表现了一种普遍存在的心态:一心只知道守法的欧洲侏儒,为了不让一个超级巨人去完成他的使命,于是想用法律的细线将他捆绑起来。(5)
帝国的观点自有其逻辑,而这个逻辑则是霍布斯(Hobbes)的:为了要使法律存在,就必须先有一个使法律具有社会效力的秩序。美国攻打伊拉克,就是一场要创造世界新秩序的战争,创造一个先于法律的新秩序。这个逻辑也意味着,如同任何完全以权力为基础的秩序,这个新秩序是不愿受到法律拘束的。法律创造信任、可预期性、安全;法律是一种驱动力量。权力一旦拒绝法律作为它的效力来源,唯强制力是赖,将会使其本身丧失因互惠而带来的潜在扩展机会。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深知欧洲灾难的来龙去脉,在一篇深刻的分析中,第一个将交流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与强制权力作出区分,谆谆告诫她那些爱国的同胞,独断独行的统治者一味诉诸片面的权力,除了非交流性的军事强制以外,什么都不是。这样说来,美国在其国际权力达到巅峰时,在国界之内却如此脆弱,可能并不如美国人所想象的那样难以理解。事实上,可能是他们单向的权力使他们无法去了解周遭的世界。权力不仅仅只是一种恩典而已。当权力变成超级大国时,甚至对挥舞权力的人都是危险的。美国政治学者卡尔·多伊意奇(Karl Deutsch)创造了一句名言,权力“只知挥霍而拒绝学习”。在人世间,权力很可能就是一份这样危险的礼物!因此,一个权力在握的人知道约束自己的权力,面对新挑战的猛烈攻击时,才会要求自己作出有见识的、创造性的、有耐性的或具有其他“文明”属性的回应。任何秩序不强迫自己去学习,就是在赌自己的未来。美国人与欧洲人都学到过这个教训,因此才在18世纪末期走出绝对霸权统治者前所未有的控制权力,向民主宪政国家迈进。也唯有这种改变,才使学术与政治的辩论以及和平的社会冲突成为欧洲—大西洋文明模式的基础。它并没有完全放弃权力与强制的应用,但却将之驯化,为法律所用。
当我们想到帝国时,很难不联想到世界史上所有强盛一时的帝国是怎么没落的,推究起来,正是因为统治的过度扩张。关于这一点,卢梭所说的话到今天依然有效:“再怎么强大也不足以强大到主宰永世,除非他能够将权力转化成权利,将服从转化成责任。”(6)种种迹象显示,卢梭仍将继续凌驾于霍布斯之上。“旧”欧洲已经变得聪明了,应该不会吝于把这些洞见秀出来给他的美国朋友吧。
──《精英》(Constellations)第10卷第3期,2003年
英译:克里斯蒂亚娜·维尔克(Christiane Wil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