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时代的创举:一个举世公认的角色典范,欧洲不需要一部宪法
A Great Innovation of Ours Times:As a Worldwide Recognized Role Model,Europe Does Not Need a Con‐stitution
迪特·格林(Dieter Grimm)
1987年至1999年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目前除在柏林洪堡大学(Humboldt University)、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外,并担任柏林高等研究院院长。
刚过十一点,欧盟制宪会议提出了一部欧洲宪法的草案。尽管大功尚未告成,无可置疑地,最后的歧见不久就会弭平;无可置疑地,草案也很快就可完成;同样无可置疑地,这部宪法将由此引导欧盟更进一步,从一个共同市场走向一个政治的联盟。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国家元首会议与各成员国政府都将接受这一草案,尽管修正是免不了的。由政府间会议一致决议的条文,接下来必须由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国家宪法加以批准,一旦批准的文件生效便付诸实施。
然而,从许多方面来说,这部草案尽管定位是一部“宪法”,并一贯反对最初所拟议的“宪法条约”(constitutional treaty)概念,但事实却是,它将不会成为一部宪法,终将只会是一项宪法条约。这一区别绝非只是形式的,而是实质的。基本上,这关系到该由谁来决定欧盟的基本法律秩序:是经过成员国的内容讨论,还是由欧盟本身的负责机构作成决议订出一个法规,无论是否交付公民投票。
当然,成员国有义务要在政府间会议中将最后的责任交付给欧盟。一项因而生效的国际条约才是欧盟基本法的定稿。条约既定,联盟也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自由修正或修改它的基本法律秩序。成员国虽然仍可参与这一类的决策,但已经不再是欧洲联盟的母体,只是欧盟该机构的一个成员而已。事实上,事情的发展却未必如此,因为,根据这部宪法草案,政府间会议(它并非欧盟的一个机构)与成员国的人民或代表团,在有关基本法律秩序的事情上还是有最后决定权的。
因此,这项被称为“宪法”的文件,就完整的概念而言,还是欠缺一部真正宪法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它并非拥有主权的欧洲人民所作出来的自决表达,只不过又回到自己不能做主而由成员国做主的情况。这绝非只是形式上的事情。这种矛盾产生了极为重要的结果。尽管名为“宪法”,其条文如果还只是一项条约,那就表示欧盟仍将不能成为一个自主的组织,仍然只是一个由成员国支撑起来的架构。如此一来,它便没有权利代表成员国负责,反而是由成员国交付责任给它。
不过,这也没有什么好遗憾的,因为,期望一部真正的宪法多半是会落空的。的确有许多人都希望有一部跟民族国家一样的宪法,这虽然是事实,却无法说明这乃是一项欧盟改革无可置疑的需要。所有有必要的改革──组织与程序的调整有利于深化的统一与成员国数量的扩增,实行一个共同的外交与安全政策,设立一个首长职位,将基本权利宪章转化成有约束力的法律──都可以在条约的范围内达成。这些事情都不一定需要有一部宪法。
有了宪法,倒是有某些制度改革以外的目标要去追求。一方面,有人希望有一部宪法可以补足长期以来为人诟病的欧洲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意指表面上是民主的组织与制度,亦即民主的政府,但并未充分履行议会民主的原则,其中包括严重的政商勾结,联合国、美国、欧盟与英国都被指控为民主赤字的统治。——译注)。另一方面,有人希望宪法可以沟通欧盟人民与欧盟体制之间的鸿沟,并克服绝大部分欧洲人对欧盟的漠不关心,正是这种冷漠,如今正快速地成为一体化进展的障碍。不同于条约,一般认为,宪法不仅在法律的层面具有效力,在象征的层面亦然;尤有进者,宪法被认为可以使欧盟在人民心中生根,同时为欧洲认同形成一个结晶点。
如果一切都确实有某种程度的可能,而且在有了宪法之后欧盟能够比以前更民主、更接近人民,那么,成员国交出最后的责任,让欧盟转型成为一个自主的体制当然未尝不可。但是,这显然大有问题。民主赤字的症结,并不在于其组织欠缺民族国家的宪法所能提供的民主法治与充分权能,真正的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欧洲联盟的根本基础还不够稳固,无法成为一个符合民主条件的自主组织。
民主并不是国会或总统选举的定期消费,大家都知道,这并非只是形式的而是实质的问题。关键在于基本民主过程得以落实的那个社会环境。民主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人民与代表人民行事的组织机构之间一种委托与责任的关系,如果这样加以理解,那么,所有的关键就在于社会是否达到了一种地步:可以互相讨论其本身的事务,将利益与信任整合到每次选举之间的政治过程中,使统治团队真正能够负起责任。
民主所需要的这种社会前提,民族国家或多或少都已经具备;但在欧洲,却大多仍付之阙如。一个包括整个欧洲的公共空间或讨论空间──并非只是十五个(即将成为二十五个)(欧盟成员国已增至二十七个。——译注)国家之间的讨论──仅存在于精英的层次。但民主这件事并不是仅属于精英的,而是属于全民的。目前,可以提供给欧洲人讨论的沟通层面,只存在于专业人士的领域,而不存在于每个人都能使用的大众传播领域。面对日益增加的语言障碍,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能指望快速的改变。
这并不是说民主在欧洲这个地方就不值得再作努力了。事实上,刚好相反。在这方面,欧洲议会可以扮演一个带头的角色,因为它可以聚集各国共商大计,可以孕育一个欧洲政党体系的形成,可以使今天那种以统治者及官僚为主的决策模式更为透明,并对利益团体与专家的影响力形成制衡。正因为如此,制宪会议在草拟的宪法中一直都在强化欧洲议会,只不过,作为欧洲治理机构的一部分,欧洲议会并无法取代一个强有力的民主交换机制所必须具备的社会前提,而这个社会前提正是欧盟所欠缺的。
至于说到认同的建立,成功的民族国家宪法,如德国基本法,所拥有的那种动力,显然就不是一部欧洲宪法所能够形成的。毕竟大家都明白,宪法所拥有的象征效果之所以能够超越其法律规范的内容,很明显地是因为这部宪法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产生:一次重大的革命,或是一个民族从惨痛的失败中复兴,也只有这种集体记忆中抹之不去的经验在宪法中再度被唤起,才能够产生并维持那种团结的活力,愿意为政治上的统一作出牺牲,而不只是为了方便,追求一时的伙伴关系。
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n,耶鲁大学著名法学与政治学教授,为当代美国最具代表性的政治学者与宪法学者。——译注)所说的“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 moment,指制宪或宪改的四个阶段。——译注),对欧洲而言还没有到来。今天纵使有一部宪法是真正出自欧洲人民而非成员国之手,这部宪法将仍然只不过是依靠治理、行政以及司法的力量所推动向一体化路途上迈进的一个脚步而已。然而即使如此,这一次负责起草宪法条文的委员并未像橡皮图章似的完全配合来自布鲁塞尔与各国首都的参与者。同时与向来只会在原有条约之上加上层层窒碍难行的束缚的高峰会相比,这次的会议形式还获得了较多的支持。
没错,欧洲联盟的意义与特质究竟何在,讲清楚说明白,那才是真正重要的。唯有站在这种靠得住的基础上,欧洲才能够更为心无旁鹜地向前发展,并为自己在环境中找到定位。几个世纪以来搞得欧洲生灵涂炭的敌对冲突,现在总算开始有了一个解决,而以此开展的和平空间,则要归功于欧洲迄今最了不起的团结成就。同时,欧洲联盟之于欧洲,已经不再只是对渴望的安抚,而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站在这个基础上,欧洲这项大业所需要的正当理由,可以说又添上了一笔。
一般认为,欧盟如果要超越经济共同体,发展成为政治共同体,就必须建立在一个不是以物质繁荣为要务的共同价值基础上。在这方面,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人权、民主、法治、福利民生或相互依存、多元主义以及文化的提升。在制宪会议的草案中,所有这些都在第一条第二款中提到了,称之为“联盟的价值”,唯一例外的是文化,但也在稍后提了出来。这些价值可以说全都是源起于欧洲,但却已经不再只是欧洲所独有的,相反地,今天它们已经被视为是“西方的”价值,甚至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程度,成为举世公认的普世价值。
欧洲尤其跟美国共同拥有这些价值,也就是在美国,这些价值第一次也是永久保存在一部宪法中。在“西方的”传统中,双方的地位是不分轩轾的。正因为如此,如哈贝马斯所说,我们所理解的欧洲认同有别于这种大西洋属性,显然难以让人苟同。当然,对于这些价值,大西洋两岸各有不同的理解与偏重,在东、西方对抗与共产主义威胁的背景下,两边的差异曾经淡化,但现在又再度趋于明显。这一类具体的差异,其实也存在于欧洲的内部,其中有些还确实形成了进一步整合的障碍,但却不至于有损整个欧洲联盟的大业。
这些差异既然不妨碍欧洲国家之间的理解,同样地,通过与美国的对话,应该也能够产生正面的结果。无可讳言地,强弱之分的差异的确存在,欧洲有大国小国之别,但却没有哪一国是独大的,只有美国,在苏联解体之后站上了霸权的地位。即便如此,大西洋两岸的对话却不一定因此就没有结果。相反地,当美国为了维持其霸权地位,在推动外交与安全政策上不惜牺牲这些价值时,对话也就显得更为迫切。但话又说回来,要产生平等的对话前提,不一定非要等到欧洲决心建军,拉近它与美国的实力,更何况,花极大的力气去追求军事力量,八字显然还没有一撇。场子是在美国那一边。这样搞下去,跨大西洋关系是不会有结果的。
另一方面,把欧洲的未来寄望于一个类似美利坚合众国的欧洲合众国,同样也是一个错误的目标。许多人无法想象,除了统一,欧洲还能怎样;因此,总认为目前的整合只不过是达成一个联邦的过渡。然而,放眼望去,由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每个国家都放弃或失去了本身的属性(所谓的主权),大家都开始在讨论联合的政治决策,而在这方面,其动力来源则是法律而非其本身的国家资源。尽管各个国家暂时还不至于被吸纳到一个新的秩序中,但说到独特性与重要性,大概都保不住了。
纵使成立了一个欧洲联邦,这种发展还是无法避免。因此,国家的地位在民族的层次上萎缩了,却要在一个较高的欧洲层次上予以重建,这种期望其实还是不切实际的。既然有了一个欧洲国,有人就不免会打赌,旧事又将重演。另一方面,我们也有很好的理由说,欧洲联盟已经表现了20世纪最有意义的政治创举,对于民族国家,非但不去碰它那无可取代的正统性与凝聚力的来源,反而加以利用,解决了那些足以过度损耗国力的问题。
的确,这种前所未有的组合可以拿来作为世界其他地方的示范,事实上,这种情形也已经开始了,特别是在有些地区,为了要摆脱根深蒂固的敌对冲突,如今都希望通过合作,在不牺牲自己的传统、特色与偏好的情况下,达到增加本身生产力的目的。欧洲联盟当初之设计,说穿了也正是这个目的。只不过其基本的结构有必要加以调整与修正而已,因为它吸纳了那么多的成员国,整合民族国家的那一套模式也就派不上用场了。
这样的理解,就概念的充分意义来说,也无异于反对一部真正的欧洲宪法了。一部宪法将导致联盟基本的法律秩序不再源自成员国,而是赋予联盟本身自决的权力。无论是蓄意或是无心的,这种做法的结果将使联盟当初创新的特点荡然无存,而使其变得与传统的联邦国家没有两样。因为,在基本法律秩序方面,国家与超国家组织的那条清楚界线正是存在于他律与自主之间。不同的人或许曾针对宪法草案内容不同的部分期待欧洲制宪会议展现更大的野心,但是制宪会议却抗拒了这样的诱惑。这其实是最正确的选择。
──《法兰克福汇报》(Frank 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