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人权:美国与欧洲的传统并置
Between Sovereignty and Human Right:Juxtaposing A‐merican and European Tradition
丹·迪纳(Dan Diner)
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历史系教授,亦为德国莱比锡大学西蒙·杜布诺犹太历史文化研究所(Simon Dubnow In‐stitute for Jewish History and Culture)所长。
1853年那一年,流亡美国的德国民主党人发表了一份宣言,轰动一时。他们发起一项名为“新罗马或世界的美国”的运动,呼吁美国介入欧洲,其目标为建立一个世界共和国。后来因反对独裁之声四起,该项宣言无疾而终。
从一开始,“美国计划”就颇有一种革命的味道。当年,以欧洲复兴为名,梅特涅学美国总统的门罗主义,宣布一场“圣坛对抗圣坛”之战时,他十分了解自己是在说什么。无可置疑地,这项谈话并不隐讳其极端的反君主、反专制,以及支持民主与自由贸易的特质。1848年,美国为了恭贺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会,还专程派遣了一位特使赴会,其象征性再清楚不过:新世界代表新的时代。
对于欧洲的大国秩序与源自欧洲的各国法(law of nations),美国从来就不表苟同。因此,直到19世纪末,美国才把它派驻在欧洲各国首都的代办升格为大使。按照美国对法律的解释,现代欧洲的各国法基本上是在维持旧秩序的现状,只不过是一种“土地属于谁就信谁的宗教”的现代版而已。其最堂皇的目标就是,不问正义不正义,只问安全不安全。这种立场在各大国的均势体系中受到支持,逐渐形成彼此之间的均势原则。在欧洲这个由“多边”架构起来的均势中,美国没有扮演任何角色。
为自由而战的十字军
普鲁士的改革派罗伦斯·冯·施泰因(Lorenz von Stein,德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公共行政学家,曾在日本明治时期任顾问,日本宪法之订定深受其影响。——译注)曾经提醒我们注意,源起于欧陆各国法的法学传统与盎格鲁—萨克逊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传统之间,有着一个极为重要的差别。他发现,前者的基础是根据领土范围,各国权利平等的国家主体,其位阶在国际法之下;后者的基础则是以人类名义所确认的法律准则。国际法具有一种“垂直的”效力,因为国际法是站在普世的高度,凌驾于由国家所赋予的领土权与主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际法在本质上就是干预主义(interventionist)。在法律的实务上,垂直架构与水平架构互相混合──美国这个“超国家的资产阶级社会”(黑格尔语),据此容许优先采用普世的法律原则。因此,根据传统与习惯,乃有方向相反的两种法律架构:在欧洲,优先的是以领土为范围的国家;在美国,优先的是一个没有界线的社会。
美国对于战争的理解就类似这一区别──为价值而战的一场战争,本身就不同于旧欧洲传统上国家之间的战争。这可是有历史渊源的。美国之诞生是来自于一场内战,亦即北美殖民地针对谁能代表人民这个原则性问题反抗英国国王。之后,又有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同样也是一场价值之争。美国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用威尔逊的话来说,是“要确保世界的民主”。接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为自由而战的十字军”,再后来是冷战,则是一场自由与共产主义对抗的普世价值之战。
由欧洲引起的两次世界大战,美国基于全球的立场参战,就已经从核心打破了欧陆的各国法传统。数十年来,超级强国对立,却有效规范了所有的冲突;通过恐怖平衡,确保了安全上的平等。随着苏联的解体以及全球成为一个世界市场,亦即所谓的全球化,于是有了一个“超国家的资产阶级社会扩大版”(马克思语),类似由跨国社会化与“美国”霸权责任原则结成的一种姻亲,一个超国家资产阶级社会──一个“帝国共和国”(雷蒙·阿隆[Raymond Aron]语)。
美国回应“9·11”事件所造成的全球效应,充分显示由旧欧洲领土观念形成的各国法还在作祟,根本赶不上时代。为了要扑灭跨领土的恐怖主义,特别是要使美国获得安全,模棱两可的孤立主义与干预主义乃在美国的外交政策中三振出局。美国的行动其实一如其一贯的形象:一个超国家的世界社会霸权。
美国的单边军事行动被控违反了国际法框架内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也就是说,按照一种司空见惯的陈腐观点,入侵伊拉克之举动摇了国际法的框架。但实际上只不过是动摇了一个空壳子,亦即那些授与成员国行动合法性的国际法机构,譬如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诞生的联合国安理会。因此,这些机构其实只是象征性地在延长各国之间的旧秩序,而这种旧秩序早在六十年前于军事上就已经证明是错误的。法国之在安理会获得一席之地就是一种象征,跟它分到一份德国占领区是一样的意义,实际上,那只是借来的权力,是美国的施舍,其背后的支撑不过是赤裸裸的特权思想罢了。在伊拉克危机中,法国正是利用这种历史的特权,通过程序特权的否决达成最后决议,对萨达姆政权采取军事行动是否合法必须依照国际法而定,完全不顾美国在政治上的用心。在一场虚有其表的国际法辩论背后,推动一次世界性的多边反美运动,根本就是公开的秘密。
高喊美国破坏了国际法,不禁令人想到1946年司法界与舆论界对德国纽伦堡大审判的反弹。“法无明文不罚”的司法保护,好像变成了一把司法的尚方宝剑,罩住了所有的恐怖活动,完全不像盎格鲁—萨克逊的法律观念,即使成文法无明文规定,只要是犯罪行为,就仍应受到处罚。
国际法是有必要更进一步地加以发展,这也是好事一桩。但在这方面,很难不承认确实会有某种类似特权的“美国式”人权变体,肆无忌惮侵犯别的国家的主权。康德在他的大作中所提出的“永久和平”(Perpetual Peace),毕竟是以善意为前提的国家秩序,无论如何都是以“共和”,也就是民主为基础,而不只是颐指气使地由一些国家构成的乱七八糟组合。
──《南德意志报》(Süddeutsche Zeitung)20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