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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自己
1.10.3 立法以最高的美德为目标

立法以最高的美德为目标

在立法中除了以最高的美德为目标不会有其他目标。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塞奥格尼所讲的在危难时刻表现出来的忠诚,我们可以称之为完全的正义。

他们的立法以作为整体的美德为框架,而不是以其中最不值得考虑的部分为指向。他们旨在构思一套分类的法典,尽管他们的分类与我们当今法典的制定者的分类不同。今天的法典制定者在构思任何附加段落时都要寻找其必要性——这些法典一部分涉及财产及遗产继承,另一部分涉及人身攻击,以及其他相类似的部分,总数不定。但是我们认为,我们开始已经说过的立法者构思法律条文的程序是正确的。我毫无保留地赞同你对你们国家立法的评价。从美德开始,进一步解释这种美德是你们的立法者通过立法想要实现的目标,这样做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当你说他的整个立法只以某一部分美德为指向,这样说就太轻率了。

我们的立法者必须监管他的公民获取和消费财富的方法,注意这些过程是否符合正义,看它们是在增强还是化解人们相互之间的联系,看他们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把荣誉授予依法行事的人,而对不守法者制定专门的惩罚。最终完成立法时,他必须决定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不同阶层的公民举行葬礼,如何表示对他们的尊敬。完成立法后,立法者会为整个法律体系设立卫士,有些卫士拥有智慧,有些卫士拥有真正的信仰,最后由理智来把整个体系融为一体,使之服从于节制与正义,而不是服从于财富或个人的要求。

如果你们的法确实是世上仅有的好法,那么我们必须定下这样一条法律:年轻人不得提出这些法应当是什么样的这样一类问题,而应当一致认可它们是神的恩赐,是可敬畏的,不得有不同意的声音,在这个问题上要直截了当地拒绝听取任何争论。但若老年人有些想法,那么他必须在没有年轻人在场的时候把这些想法告诉与他年纪相仿的执政官。

如果有人建议给社会提供一套关于公共行为和共同生活的法律,然而却又在这些法律对私人事务形成压力时认为这些法律是肤浅的,认为想要规范一切是不恰当的,个人的私生活应当享有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应当使我们的孩子富足,但不是让他们拥有黄金,而是让他们拥有敬畏。我们以为在年轻人忘记节制时训斥他们,就能保证他们拥有敬畏这种遗产,就好比我们现在告诫年轻人“必须尊敬所有人”,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取得成效。明智的立法家更有可能要求年纪大的人尊敬年轻人,要求他们决不要让年轻人看到或听到自己做了丑事,说了丑话,因为当年纪大的人忘了节制的时候,年轻人也会忘记节制,会变得极端无耻。教育年轻人和教育我们自己的最佳方式不是训诫,而是靠终生有形的实践,这才是一个人应当告诫他人的地方。

我们法律的目标是让我们的人民获得最大的幸福,相互忠诚,但若公民们在法律中有许多争讼,那就不会相互信赖了,还会犯下无数的过错,但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少见。我们规定,我们的社会一定不要金银,也不要用手工技艺谋利,不能有高利贷,也不能容忍利欲熏心的小人,而只允许有限度的农耕,人们不能用它来谋利,以至于忘了拥有财产的目的。拥有财产是为了灵魂和身体的存在,没有身体的训练和自由的教育,财产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我们曾不止一次说过,在我们所推崇的事物序列中,财产所据的地位应当最低,因为人的普遍利益以三样东西为目标:正当地追求和获得财产是第三位的,最低的;身体的利益居第二位;灵魂的利益居第一位。对我们现在考虑的体制来说也一样,如果按照上述原则来规定荣誉,那么就可以正确制定国家的法律,但若有任何法律使公众对健康的推崇高于明智,或者对财富的推崇高于健康和明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些法律的制定是错误的。所以,立法者应当一次又一次地问自己:我的意图是什么?我达到目的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