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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你自己
1.10.1 法律从来不能约束所有人

法律从来不能约束所有人

我认为真正的立法家不应当把力气花在制定法律和宪法上,无论是一个治理得不好的国家,还是一个治理得良好的国家。因为在一种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无济于事,而在另一种国家里,无论谁都能自己发现某些类似法律和宪法的东西,而其他一些法律和宪法则会在我们已经描述过的探讨过程中自动产生。

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会按照统治者的利益来制定法律,民主政府制定民主的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的法律,其他也一样。他们通过立法对被统治者宣布,正义就是对统治者有益,违反这条法律就是犯罪,就要受惩罚。

我们的法律将在各种情况下使这些人和平地居住在一起。

我们的立法不涉及这个国家中某个阶层的具体幸福,而是要为整个城邦造就一个环境,通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使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合作,要求他们把各自能为集体提供的利益与他人分享。这种环境本身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不是让他们随心所欲,各行其是,而是用他们来团结这个共同体。

法律从来不能签署一条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这条命令能使每个人处于最佳状态,也不能精确地规定社会每一成员在任何时刻都知道什么是好的,怎样做是正确的。人与人之间有差异,人的行为有差异,人的经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的不稳定使得无论何种技艺,无论何种统治,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处理所有问题都是不可能的。

我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这样一个基本原理,仅当以其他一切事物以之为目的的那个事物为唯一目的时,才有可能正确地制定法律,这样做必定会相伴产生多种多样的高尚的结果,并会轻视其他各种目的,无论它是财富还是别的什么与我具体指出过的目的相分离的东西。

如果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家在立法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却把极为优秀的法律交给那些不合格的官员去执行,那么这些法律再好也不会起什么好的作用。不仅是这个国家会成为人们的笑柄,而且这样的社会肯定会发现它的法律是最大的伤害和不幸的源泉。

我们也许还不能说那个时候需要立法者,因为法律这种东西在当时还不是一件寻常事。实际上,那时候的人甚至还不知道字母,但却已经按照习俗和所谓“传统法”来规范他们的生活。

它将成为我们关于诸神的法律之一,神不是一切事物的原因,而只是好事物的原因,讲故事要遵循这个标准,诗人的创作也要遵循这个标准。

这些法规涉及如何建造神庙,如何献祭,如何崇拜诸神、精灵和英雄,还有如何安葬死者以及荣耀死者所必须举行的仪式。这些事是我们不知道的,作为一个城邦的创建者,我们如果有头脑,也不会把关于这些事的规定委托给别的解释者而不托付给我们祖先的这位神祇。因为确实是这位神祇向全人类解释了人类祖先的宗教律令,这位大神的宝座设在位于大地中央的那块脐石上,他就是在那里作解释的。

法官们要想做出公正的审判,必须设法弄到相关的书籍,努力学习。如果法律确实是法律,能使较好的人成为法律的学生,那么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学习能像学习法律一样有用。

我们现在已经进到这一步,我们明白各种社会的法律多如牛毛,诸多立法者的目标是相互冲突的,这一事实并不奇怪。一般说来,某些人的正义标准是对某些群体权力的约束,而无论在实际中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好或差;某些人的正义标准是获得财富,而无论是否要以奴役为代价;还有一些人则以“自由”为他们的努力目标,对此我们一定不要感到惊讶。还有,一些人在立法中把自由和征服其他社会这两个目标结合在一起,关注二者的实现。还有人同时追求所有这些目标,他们以为这样做是最聪明的,而不去确定某个适当的、具体的、可以为之献身的、可以作为其他一切追求目标的目标。

别相信会有比权威者的个人指导更快捷、更容易的改变共同体的法律的方式了,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不,我们并非要证明改变法律的不可能性和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那些在历史过程中出现的非同寻常的事情,这些事情的出现决不会给社会带来无限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