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农业何时重振雄风注1
俄国农业中存在着许多令人不解的现象。一方面,俄国拥有最广阔的耕地,而且其中最适于农耕的黑土沃壤平原占到全球这种最肥沃土地资源总量的70%之多(当然,也存在气候资源配置不当的因素),另一方面俄国却长期是世界最大的粮食进口国。要说俄国农业历来如此,却也不尽然。曾几何时,俄国享有“欧洲谷仓”之名,也曾坐过世界最大农业出口国的交椅。“那时有一半的铁路运输量都在拉出口的粮食”注2。1913年,俄国粮食产量一举超过西方三大农业国美国、加拿大与阿根廷粮食生产的总和注3。如此的辉煌在以后半个世纪的历史中再没有出现过。一方面俄国的军工与尖端科技在全球几乎登峰造极,另一方面俄国的农业糟得一塌糊涂,号称经济之癌。只说是一两届政府的“政策失误”,像以往许多文章讲的那样,是不足以解释这样的反差的。这话说来就长了!俄国农业经历了多次从起点开始的反复。
一、从“公社世界”到斯托雷平改革
沙俄时代俄国农业的主要形式是村社(МИР)或公社(ОБЩИНА)。过去人们认为这种公社是原始公社的遗存。读过马克思给查苏利奇信的人也一定知道,马克思曾经把这种公社看作可以绕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起点,俄国民粹派更把它视为历史钟摆从私有制摆回公有制的所谓“落后优势”。因此俄国的农村公社在很长时期内成为人类学家关注的焦点。但现代的研究表明俄国农村公社并不是“古罗斯土地公社的延续”注4。16世纪前俄罗斯大地上曾经遍布自有其土地的农民独家庄院。16世纪后俄罗斯逐渐由小邦联盟演变为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国家对农民与土地的控制步步加强,独立农户“村社化”与自由农民“农奴化”二位一体的进程逐渐完成注5。农民隶属于公社、公社隶属于国家,国家把公社分赐予贵族并使社员成为其农奴,以此实现皇权对包括贵族与农民在内的全体臣民的控制。这样就形成了农村公社、农奴制与沙皇专制三位一体的帝俄传统体制。
在这一体制下沙俄农民虽然主要是个体生产,却很少有“经营自主权”可言。村社实行“土地公有”、定期重分、重分周期很短,而且为求平均,各种地块户户有份,造成份地散乱交错,妨碍耕作。村社还实行强制聚居、强制轮作、统一安排主要农事日程、统一保管种子,有公匠、公牧,在主要地块主要农活由各户进行的同时,还划出一定数量的“共耕地”,并在若干生产领域实行公社“劳动组合”注6。在赋役租税征发中实行“连环保”,集体对国家与领主负责,即“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注7。农民离村要经村社、领主、官府三方一致批准并发给证明,三者缺一便是逃亡农奴,要受到追捕。农民被束缚在死气沉沉的村社中,虽然吃的不是大锅饭,但种的是“大锅地”,纳的是“大锅税”,创业、进取的精神受压抑。农民中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氛围与农民等级和权贵阶层间森严的身份壁垒并存,无效率的村社使俄国农业生产力低下,另一方面积累了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
为了摆脱困境,沙俄政府于1906年开始了斯托雷平土地改革:促使村社瓦解,支持富裕农户退出村社并把自己的分散份地合并为一块,实行土地私有,鼓励建立独立农庄(从村社中迁出,在自己农场中建立住宅的完全独立农户)和单独农场(把土地并为一块、退出村社成为私有农场,但住宅仍在村社中的半独立农户)。此后10年间,俄国村社解体与农民农场的发展一度势头猛劲,出现了短暂的“斯托雷平奇迹”。农民家庭农场经济在俄国历史上首创高潮,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也大有发展。斯托雷平改革的七年(1906—1913),因而成为沙俄经济史上名副其实的黄金时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俄国粮食产量竟然一下超过西方三大农业国粮食生产的总和,这在俄国是空前绝后的。这期间的1913年创下的全俄粮食人均产量纪录,甚至后来在整个斯大林时代都未能超过!而这年俄国粮食生产的商品率,也是整个苏联农业集体化以前都未能再次达到的(集体化以后的“征购率”并不是正常商品率,故不可比)。俄国成了“欧洲谷仓”,世界最大的农业出口国。1911—1913年间的农产品出口增长更为惊人,如改革前的1901—1905年的年平均谷物出口值是7.01亿卢布,1911—1913年间已增加到11.26亿卢布,即增加了61%。仅谷物一项,每年就可多得5亿多卢布,居世界第一位。当时谷物出口运输几乎占了铁路货运总量的一半。1913年,俄国农民生产了全球小麦产量的1/4,黑麦的1/2,大麦的1/3。1900至1913年,俄国国民收入增长78.8%,而农业国民收入却增长达88.6%,粮食出口成了俄国资本主义积累的主要源泉,所以,经济增长的农业拉动型特征十分明显注8。这与后来苏联农业几成经济之癌的对比形成如此强烈的反差。
二、从“村社复兴”到集体农庄
斯托雷平改革显示了农民家庭农场比传统村社农业更有效率,从村社到农民农场,是向市场经济的现代农业迈进了一大步。然而沙皇政府瓦解村社的方式却极不公平,具有明显的反道德的“原始积累”特征。为了维护统治者的既得利益,当局只想通过牺牲村社来建立农民农场而不允许损及权贵的大地产,而且为了拉富裕农民与大地产主一起支持沙皇专制政权,当局实际上是在怂恿他们“抢劫”村社。在解散村社并瓜分其遗产、土地整理(合并零碎地块)、农村信贷等方面都实行扶“强”抑“弱”、以“少”欺“多”的不公平政策,支持少数富人“化公为私”,损害多数村社社员利益。这不但使农村社会矛盾加剧,村社社员与“村社分离者”的对立加上原有的农民与权贵地主的对立,激化了乡村的政治空气,而且使村社时代沙皇政权在农民中“抑强扶弱”充当公社之父的形象荡然无存,使农民从传统的皇权主义者变成了激进民主派。富裕农民离去后的村社,由于剩下几乎清一色的贫弱社员,成了无差别的贫农化团体,反而提高了其认同性和一致对外仇视富人的立场。在放弃“抑强扶弱”的“公社精神”这类价值体系后,统治者方面的凝聚力与认同性却明显下降,在改革中受益的独立农场主虽然发了财,却没有形成精神与组织上的纽带,只不过是一群一盘散沙式的竞争者,无法团结起来提供当局所希望的政治支持。然而改革后的不公正获利却使人丧失道德感,助长投机心理,从而出现了“大难临头各自飞”的状况。1917年2月,庞然大物的沙皇帝国统治机器从基层到中央几乎在顷刻间土崩瓦解,与这种“改革腐蚀症”不无关系注9。
于是,为效率而牺牲公平的改革激起了捍卫公平而抵抗改革的激进农民运动,它成为1917年革命的最重要的社会与心理背景。“俄国革命能得以实现,只是因为它是一场土地革命,这一革命首先依靠了农民的不满及其对贵族——地主和官吏的旧有仇恨”注10。以至于沙皇政权几乎在一夜间倾覆后,继之而起的势力,不管是临时政府还是苏维埃,不管原来主张什么“主义”,在当时的潮流面前都声称要取消斯托雷平土地法,恢复农村公社。剩下所争论的只是马上就干还是打完仗(当时正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再干的问题。结果,最激进的、主张马上就干的布尔什维克夺取了政权。十月革命后的土地法一方面废除了大地产,把土地给予了农民(但不是给予农户而是给予村社),另一方面在农民中几乎消灭了独立农庄与单独农场,复活并强化了传统村社。
因此俄国革命后的土改不像中国的土改,它建立的不是农民土地私有制而是村社土地制度。它一方面消灭了地主,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却通过打击“村社分离者”,而消灭了独立农民,给俄国农业现代化留下了不利因素。革命后,俄国虽然没有马上搞农业集体化,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农经济”,而是传统村社经济的复兴。
革命后的俄国村社比斯托雷平改革前不仅分布更广,而且平均主义职能与对农户经济活动的干预都强化了。与革命前相比,革命后的村社土地重分更频繁,份地分割更零碎,农民很难进行长期投资,也无法从事集约化生产以提高商品率。因此革命后的村社农业更加自然经济化了。而当时苏联在一国社会主义的状态下,战争危机论笼罩,要全力搞工业化,对商品粮的需求大大增加。村社农业早在19世纪下半叶就已走到尽头,现在就更加难以承受,在“征粮队”强行征购的情况下,农业自然萎缩,导致20世纪20年代末连续发生“粮食征购危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的出路无非两条:一是重走斯托雷平之路,以农民家庭农场取代村社来发展商品性农业,靠市场经济解决粮食问题;二是把“公有私耕”的村社变成“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发展“大生产”,靠行政手段征购粮食。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前一条路没有人敢提。布哈林等人虽曾反对斯大林过急的集体化,但也不想步斯托雷平的后尘。他们主张发挥“小农经济”的潜力。然而村社的束缚不解除,这一“潜力”怎能发挥出来?否则,只要村社农业能维持下去,斯托雷平何必要去冒天下之大不韪,搞那个连自己性命都送掉了的改革呢?
事实上,在20世纪20年代新经济政策时期、商品经济一度活跃之时,农村中的独立农庄与单独农场也曾再度出现,然而很快上面就发动了“反对独立农庄化倾向”的斗争,把独立农民又赶回了村社里。农民农场不让搞,传统村社无出路,“全盘集体化”便在所难免了。现在人们都说苏联集体化搞早了,然而早在沙俄末期已经没落的传统村社也实在无法再“复兴”下去。代表市场经济方向的农民农场在十月革命中既被“村社复兴”所取代,则村社又被集体化所取代,便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三、由集体农庄又回到“农民农场”
60年来,集体农庄模式保证了国家能控制粮食供应,以牺牲农民为代价而满足了工业化的需要,但也使俄国农业积弊如山,惰性难改。在此期间俄国农业也有所增长,但效率低下,俄国成了世界最大粮食进口国。每到收获时都要动员城里人与军队“支农”,领着铁饭碗工资的集体农庄庄员则不慌不忙,看着粮食烂在地里也无动于衷……苏联农业几乎成了一个无法医治的顽症。
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后来是俄罗斯)又决心重走市场经济之路,在农业上则是远学斯托雷平、近学中国人。一时期斯托雷平改革成了研究者的大热门,而中国解散人民公社之举也被传媒炒得火热。
然而,这时的俄国农业已与斯托雷平时代和改革前的中国都大不一样:以重型农业机械在大平原上进行“大生产”的一整套技术流程与装备体系远不像牛耕农业那样容易分田单干;领着铁工资、享受诸种福利的庄员也远不像缺乏收入保障的中国农民那样愿意走自担风险的家庭经营之路。俄国农业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国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因而它的改革也与我国的国营企业改革一样困难重重,而不可能像我国一样由农民主动发轫,形成农村包围城市的改革形势。
但是俄罗斯领导人求变心切,从上面一再施压。前苏联末期,政府曾要求集体农庄进行体制改革,允诺以此为条件免除它们积欠国家的680亿卢布债务,但各农庄毫无反应,迫使政府最后不得不无条件取消了这笔债务。1992年,俄罗斯开始实行“休克疗法”,在农业上提出土地私有化,改组农庄农场,建立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竞争性经营机制。当时政府为集体农庄设想了三条出路:(1)解散破产的农庄,进行清产核资,经过拍卖,使其转变为私人农场或农场主自愿结合的小型合作社;(2)农庄股份化,产权落实到个人;(3)改组为以原作业队为基础的生产合作社。
然而到1993年末,“基本上完成”改组工作时的情况却与政府初衷相去甚远:1/3的农庄农场仍维持原体制,其余农庄农场经重新登记后形成了11500个法人公司、300个开放性股份公司、400多个个人副业企业组织、2000个农业合作社和3000个其他组织。但是这些名目繁多的单位许多只是换个招牌而已。而关于农庄农场破产清理和拍卖的实践,直至1994年仍无进展,大量资不抵债的农庄仍在“经营”。
建立农民家庭农场是这场20世纪90年代的“新的斯托雷平改革”的核心内容。俄罗斯政府计划用1/3的农业用地发展私人农场,但到1995年末,私人农场用地仍然只占到农用地的10%左右。从1990年底到1994年初,俄国国营农场用地从占农用地的56%下降为19.4%,集体农业用地从38.3%升为54.9%,私人农业用地从1.7%增为8.4%,“其他”农用地从4%升为17.3%。这里关键在于这最后一项性质未定的“其他”成分,它似乎是转轨时期脚踩两只船的某种折衷形式,有如农庄农场成员的自留地经济或兼业经济。它与私营农场一起在1994年初已占到全俄农用地的1/4以上,目前则已接近俄政府原定的私营农地占1/3的目标。可见在俄国发展农民农场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在实践中也并非一无进展。实际上,俄国剧变前农业旧体制中“自留地经济”的高效益(与农庄大田经营的低效益形成鲜明对比)和剧变后前苏联另一些国家(如亚美尼亚)农民农场带来农业复苏的事实都表明,俄国农民是有经营潜力的。
但这种潜力的发挥目前仍然极为艰难。俄国私营农场1991年初只有4400个,三年后即发展到27万个,表面上不能说不快,然而它不但在全俄农业中所占份额仍然很小,而且已经出现了停滞与复归趋势。1992年新增农民农场13.4万个,1993年新增数下降为8.7万个,而同时,1992年有0.5万个农民农场破产停业,1993年破产农场激增至1.4万个,1994年仅上半年就达1.21万个。三年来累计破产率达10%左右。
俄国农业历史上的村社传统不利于农场主的成长、重型机械化农业难以“化大为小”、铁工资与福利包袱抑制创业精神,这是阻碍俄罗斯农民农场发展的三大深层原因。然而目前影响最大的直接原因,还是“休克疗法”前后俄国宏观经济状况恶化对农业的打击。首先,休克疗法实行的财政紧缩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急剧下降,从1991年到1994年三年间竟减少了80%之多注11。这样,原先政府关于从财政上支持农民农场的诺言大半成了空话。白手起家、资金匮乏的农民信贷无门,启动困难。其二,价格自由化先行而生产的非垄断化滞后,导致农用工业品生产部门的垄断性涨价大大超过了农产品涨价的幅度,使得剪刀差进一步扩大。
1990—1993年间,俄罗斯农产品价格提高111倍,而工业品涨价却达319~329倍注12。在这样的行情面前,还有多少人敢冒风险创办农场呢?其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严重滞后。苏联时期,一切都被国家包起来,农民只是“农业传送带”上的一颗“螺丝钉”,不懂得经营,不会产后的加工、贮存、出售,更不懂市场竞争和风险。其四,政策、法律不配套。过渡时期的双轨并行与政坛上的风云变幻,使得俄国农业政策往往自相矛盾而且缺少连续性。一方面厉行“休克”、推农下“海”,另一方面又大量补贴劣势企业使其免遭竞争淘汰。俄国真正的“休克疗法”实际上只实行了半年(1992年上半年)。此后,即在议会压力下放松银根、松动信贷,可谓虎头蛇尾,有始无终,行之仓促,废之草草。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很难做长远打算。同时,俄国虽然从1990年、1991年就颁布了《农场法》与《土地法》解决土地私有制问题,其中规定:“公民及其联合体有权拥有土地作为私有财产”,并在1993年冬全民投票通过的现行宪法中确认了这一原则,但具体的土地法到现在仍未制定出来,以致地权改革仍未进入操作,土地要素并未进入市场。农场主不能以土地为抵押获得信贷,也无法确保其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得到回报,因而实际上农场主只是个受短期行为支配的土地承包人。
俄罗斯农业就这样在进退两难、不上不下、旧已破而新未立的状态下度过了几年。这期间生产连年下降,1995年又遭灾歉收,粮食产量降到了30年来的最低点。看来各方对这种持续的危机都已忍无可忍。叶利钦总统已于1996年3月7日签署了土地私有化法令,他表示:1995年的歉收证明,地权不明晰,农业就没有希望。而反对派势力很大的议会则正在讨论一部反叶利钦之道而行的土地法典。看来农业问题上的摊牌在所难免。而在尘埃未定之时,俄国农业还很难说何时才能重振雄风。
文章创作于1996年4月。
梁士琴科:《苏联国民经济史》第2卷,第37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俄联邦农业粮食部长Г.库利克:《俄罗斯联邦选择了发展私人农场的道路》,见苏驻华使馆《苏联新闻》,1992(2),第4期,第4页。
B.A.亚历山德罗夫:《封建俄国的公社土地占有制》,载于《苏联历史》,1983(6),第89-106页。
参见诺索夫:《苏联简史》第1卷,第185页、261页,三联书店,1977年。
参见金雁、卞悟:《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第三章,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B.亚历山德罗夫:《俄国17—19世纪初的农村公社》,第55-56页,莫斯科,1976年。
C.M.杜勃洛夫斯基:《斯托雷平土地改革》,莫斯科,1960年。
参阅A.я.阿弗列赫:《п.A.斯托雷平和俄国改革的命运》,莫斯科,1991年。
H.A.别尔嘉耶夫:《俄国共产主义的起源与涵义》,第19页,莫斯科,1990年。
《普遍的、共同的关心》,见《农工综合体:经济、管理》[俄],1994(7)。
H.鲍尔胡诺夫:《农业部门自由市场价格的形成》,见《农工综合体:经济、臂理》,1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