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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1.6.4 项目四 法律关系客体

项目四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法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必须在法律关系中围绕着特定的对象设定权利、承认义务,特定对象所承载的利益,就是通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与义务客体都是重合的,具有一致性,正因如此,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这个中介,无法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素之一。

(二)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必须是经法律规定许可的,具有合法性。第二,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价值。第三,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不能被需要它的一切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第四,必须具有可控性,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其具体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但其总的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如许多原来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资源变为客体,如清洁的空气、试管婴儿、人体器官等。

(一)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的物。无论是哪一类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应具备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构成条件。在我国,大部分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但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淫秽书籍)等物作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

(二)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是指从事一定的行为。不作为,又称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对一定行为的抑制。如聘请律师的委托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之一就是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

(三)智力成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四)精神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名誉权的客体就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