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 法律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适用这一概念为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的适用,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另一种意义上的法的适用,除了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活动外,还指法所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执行法的活动,如工商管理机关适用工商法规管理工商活动和市场的活动,民政机关依照婚姻法和结婚登记条例对申请结婚的男女进行审查登记的活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和对偷税漏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人进行处罚的活动,等等。本节所说的法律的适用,仅指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的适用。

司法徽标
法律的适用又称司法,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律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
法律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它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法律的适用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权具有排他性,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必须是经国家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其司法权的机关,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此项权力。因此,作为司法主体,其资格和职权必须是法定的。在我国,司法权又被具体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凡是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均是司法机关。
其次,法律的适用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专门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运用法的手段实现法的调整的那部分活动,而不是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它既不包括国家机关的非法的、越权的活动,同时也不包括它的一般依法办事的活动。
再次,法的适用往往通过司法机关颁布某种法的文书的形式加以实现。国家机关用这种法的文书确认或禁止某种行为,从而把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成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法院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活动,都是适用法的活动。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
正确,首先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定案证据要确凿可靠,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恰当地认定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轻还是罪重等基本问题。其次是处理案件时适用法律要正确,即在确认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区别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分清合法与违法,此案与彼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5]再次,是对案件的处理要正确,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做到宽严轻重适度,罪责罚相当。
本单元“导入案例”就是一起典型冤案被昭雪的事件。“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入狱十一年后,终获自由,这是个令人欣慰的判决。佘祥林也最终得到国家赔偿。在该案重审过程中,司法机关实事求是,勇于纠正错案,最终使法律得到了正确的适用,正义终究得到伸张,让人们感到踏实和温暖。
(二)合法
合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处理案件、审理案件时的各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对案件的定性上要合乎法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在办案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程序规定而做出的裁决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及时
所谓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办案、及时结案。及时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时限的要求办案,不能任意拖延。及时不是快快了事,而是要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范围内,保证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尽快审结案件。例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法律适用过程必须正确、合法、及时,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错误的。
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活动时的依据准则。为了形成正确的司法判断,实现准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司法合法性原则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要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不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公民的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法的价值就无以实现。在当代中国,司法的合法性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依据,要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在了解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做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结论。只有查明了事实,案件处理才能公正,否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在认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划清是非曲直、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以及各种不同犯罪的界限;要严格按照法的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划清宽严轻重的处罚界限,作出正确的判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完整统一且不可分割的适用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正确适用法的基础和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的有力保障。
(二)司法平等性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象征正义的天平
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动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独立性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原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根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6]
坚持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司法独立,并不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都会导致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向权力机关报告;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多样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四)司法责任性原则
司法责任性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一定后果,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责任性原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一个权力约束机制。[7]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误判、错判情形,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一方面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权,并给予法律保障,同时,为了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律又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予以监督,防止、杜绝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违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才能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彰显。